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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小农经济发展与乡村社会控制的转型

    加强,富与贵出现分离,财富力量增强。在商品经济冲击下,唐前期的身份等级制向贫富分层转化。士族阶层的衰落,富民阶层的兴起,为乡村控制的转型提供了基础,唐中后期,乡村控制的方式,开始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新型乡村控制模式的出现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唐代小农经济独立性的增强。由此,本文试图从唐代小农经济的发展来探析乡村社会控制的转型。

        

        一、唐代小农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府必须依赖于小农而存在,因此,国家尽力使土地和农民相结合,以培植小农经济。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政府是依赖于小农而存在,为了维系它存在的基础,使它自身的历史形成的结构得以在社会再生产的基础上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并充分地发挥正常的机制作用,它就必须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得到不断的延续,以维系和板结小农经济[1]。中国古代自商鞅变法以来,土地兼并成为较突出的问题,及至汉代,如董仲舒所指出,“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为抑制土地兼并,维系小农经济,提出“限民名田,以赡不足”[2](卷24食货志)。此后这一限制土地兼并、保护小农的呼声不绝如缕。东汉时地方豪强兴起,以贵以势占田成为普遍现象,荀悦提出抑兼并的措施,“既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3](卷1田制)。尽管历代政府实行限田政策,但由于地方豪强势力强大,贵者以势占田成为唐以前土地兼并的主要形式。而真正扼制这一兼并的政策是均田制的实行。唐长孺先生认为:“从汉代的限田至西晋的占田课田制,虽然体现了作为一个集权的国家对土地占有的干预权,实际上却没有认真执行,或者说徒有虚文,根本没有实行。而且也没有关于土地还授的具体规定。北魏均田制却得到了比较认真的执行,那是因为当时具备实行这一制度的若干条件。”[4](P129—130)

        均田制的出台即是为了限制豪强对小农的兼并,“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乃上疏日:……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5](卷53李孝伯附安世传)唐代承继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并在法律上给予确认。《唐律疏议》卷12《户婚》规定:“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6]同书卷13《户婚》规定对占田过限者进行严惩:“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由此可见,均田制的作用主要在于限制土地兼并,使土地与劳动力相结合,“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唐前期,政府是以严格控制“人”而达到控制“地”的目的。制定了严密的户籍制度,“每一岁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7](卷3尚书户部)。根据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手实、户籍文书可知,国家不仅严格控制了“人”,也控制了“地”。由此可见,均田制是一种国家干预土地资源配置的措施。由于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对豪强的以势兼并无能为力,因而需要国家政权的“权”来与地方的“势”来抗衡,以保护小农这一君主制中央集权的基石。东汉末至魏晋南朝时期,由于门阀士族不仅控制了地方资源,而且垄断了中央资源,这一时期豪强大族将小农沦为自己隶属下的依附民,其土地兼并达到了极致。隋唐统一王朝的建立,扭转了这一土地兼并趋势。唐前期国家政权向乡村基层渗透,均田制的实行即是这一渗透的主要形式。

        均田制的实行,使小农与土地结合,将小农从豪族的依附民中解放出来。与均田制相配套的租庸调制也有助于小农生产、生活的独立性。唐高祖于武德二年(619年)颁布租调令,如《唐会要》卷83《租税上》记载:“武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制,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租庸调制以“丁夫为本”的计丁而税原则,有助于鼓励小农勤劳致富。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中指出:“是以先王之制赋入也,必以丁夫为本,无求于力分之外,无贷于力分之内。故不以务穑增其税,不以辍稼减其租,则播种多;不以殖产厚其征,不以流寓免其调,则地著固;不以饬励重其役,不以窳怠蠲其庸,则功力勤。如是,然后能使人安其居,尽其力……虽有惰游不率之人,亦已惩矣。”[8](卷465)在租庸调制下,其赋役是固定的,不因贫富而有区别,农民增加的收入全归自己所有。租庸调制的实行,也有力地防止了地方官吏对小农的科敛,郑樵在《通志·二十略·食货第一》中指出:“至唐祖开基,乃为定令,曰租、曰调、曰庸。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舍租调之外而求无名,虽无道之世亦不为。”[9]因此,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促进小农生产的积极性。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认为,长期以来,人们把经济增长的动力局限在物的因素上,忽视了制度的因素。他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不是技术原因[10]。唐前期小农经济正是在均田制、租庸调制的制度性保护下,才得以大力发展。均田制的实行使小农生产的第一要素土地有了保障,并防止了豪民以势占田这一兼并形式。租庸调制的实行,使赋役简单化、清晰化,有力地扼制了政府官吏的科敛,维护了小农的切身利益,促进了小农生产的积极性。正是这一制度性变革,使小农经济不断发展,其独立性日益增强,为整个社会的转型奠定了基础。

        

        二、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阶层的结构调整

        

        唐代的农业与前代相比,有一个巨大的提高。李伯重认为,江南的稻田亩产量在一作制下为3石,在稻麦复种制下为4石[11](P148)。至于全国的人均粮食收入,宁可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经济卷》认为全国平均每人占有粮食数为902斤[12](P35)。根据唐代劳动力的价格:“日绢三尺”,折合粮食为7.5升。唐代劳动力日食2升,那么唐代一个劳动力一天可养活3.75个劳动力。由此可见,唐前期农民劳动生产率较高。唐代小农经济的发展一个显著的标志是,出现了小农、小工、小商一体化趋势和乡村市场的崛起。宋人王柏在《社仓利害书》中指出:“今之农与古之农异。秋成之时,百逋丛身,解偿之余,储积无几,往往负贩佣工以谋朝夕之赢者,比比皆是也。”[13](卷7社仓利害书)小农兼业化的发展,以工补农,以商补农的出现使小农经济的独立性增强。中国小农自商鞅变法以来,经济已获得部分独立。中央政府一再以授田与限田政策来保护小农,但最后小农经济还是遭到豪强的兼并;唐中叶以后,“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成为后世不易之法,而中国小农经济却一直顽强存在,并在明清时期发展到极致。以中唐为界,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的不同发展,其深刻根源在于唐中叶后,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小农、小工、小商出现的农民经济独立性日益增强。社会阶层结构出现了新的调整,身份等级制逐渐为贫富的分层所取代。贵者以势占田的土地兼并形式被富者以资买田这一财富兼并形式所取代,土地作为财富进人日趋繁荣的市场,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代替了以往按身份等级占有土地,出现了“千年田换八百主”的谚语。

        对于社会变迁来说,社会分层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唐代中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大转折时期,唐宋变革其最为显著的特征是社会分层结构的变迁,即社会阶层由贵贱到贫富的转折。唐前期的贵族-尽管与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较大的不同,但从总体上说,仍是以身份等级来划分的社会。均田制其实质是在国家政权干预下,按身份等级占有田地的土地制度,是身份等级社会的反映。唐太宗时修《氏族志》,武则天时修《姓氏录》,其真正意图并非是否定贵族的权威,而是为了重新调整贵族之间的秩序,抬高自己的家族而已。唐前期屡次修订姓氏,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门阀思想的浓厚。

        唐代中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社会贫富分化。财富力量的崛起既打破了战国以来以士农工商职业划分为等级划分的制度,而且使严格的贵贱等级制度由此而转变。唐宋时期出现了以财富来衡量人们身份地位的现象,“至富可敌贵”[14](卷495邹凤炽),即财富力量与-地位相等。唐前期均田制的实行在制度上维护了小农经济的发展,而且国家在政策、法律上禁止将良人沦为奴婢、部曲等贱民。《唐律疏议》卷17“贼盗”规定:“诸略卖人为奴婢者,绞。”唐中叶后,奴婢、部曲不仅表现在数额的大量减少,而且其身份也有较大提高。唐前期主人杀死奴婢只给予轻微惩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6]。而中叶以后,-偿命成为社会的信条,《太平广记》卷130“绿翘”记载鱼玄机因笞杀婢女而被处死,“卒遂录玄机京兆,府吏诘之辞状,而朝士多为言者,府乃表列上,至秋竟戮之”。“律比畜产”的奴婢作为一个阶层已不复存在,奴婢作为人的意识开始彰显,宋人赵彦卫曾指出:“《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当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不可为训,皆当删去。”[15](卷4)作为与贱相对的士族阶层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退出了历史舞台。土族在唐代-中仍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科举选官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士族既垄断地方资源又控制中央资源的局面被打破,士族大量向长安、洛阳等城市迁徙,出现中央化、官僚化趋势。毛汉光认为:“士族在中古时期的演变,一直在中央化与官僚化的螺旋进程中交互推移,最后成为纯官僚而失去地方性,一旦大帝国崩溃,将受到重大影响,此所以士族在晋朝永嘉乱后仍然兴盛,而在唐亡之后一蹶不振也。”[16]

        唐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一个新兴的阶层——富民阶层的崛起提供了条件。唐前期严禁权贵经商,“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17](卷48食货志)。严禁食禄之家从事工商业,有助于民间普通工商业者的发展、壮大。唐中后期,政府财政收入开始倚重于工商业税,也只有工商业得到发展,政府的财政收入才有望好转。以丁计征的租庸调制也有利于乡村富民阶层的形成,土地私有产权的兴起,契约经济的发展为富者以资买田打开了方便之门。乡村庶族地主兴起,成为富民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唐代乡村社会控制的转型

        

        唐代小农经济独立生产、独立生活的能力日益增强,这为散村聚落的普遍化奠定了基础。日本学者宫崎市定认为唐代是散村代替城邑居住的关键时期,“到了唐代,就只剩下县城还保留,而其他小城一概消失了,到处出现那种五十户至一百户的散村,将五百户区划为一乡,乡仅是面积单位而无中心。然而宋代以后,乡中出现了被称之为镇密集商业区,不久,一乡一镇的形式成为发展大势,仿佛是古代乡亭的再现。但是,镇一般不具有城郭”[18]。中国上古“都市国家”由于小农经济独立性的增强,逐渐脱离“城邑”,至唐代,中央政府正式设立“村正”,将“村”纳入正式的行政轨道。“村”聚落的普遍发展,不仅促进了乡村草市的产生和发展,而且直接导致了乡村和城市在职能上分开,形成坊郭户与乡村户的对立,城市功能的工商业性质日益增强。散村聚落的形成,也要求一种新型的乡村控制模式的出现。

        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分化,按丁计征的租庸调制已不适合新形势的发展。马端临曾指出,“历代口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缪”[19](卷2田赋二)。由于贫富差距的扩大,以丁身为本的赋役制度成为极不均平的赋役制度,为了消弭这一贫富矛盾,令赋役尽量做到均平,因此,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赋役制度由租庸调制向两税法的转变,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变革的转折点,即由按“人”向按“地”转化。以丁身为本,有利于土地兼并者;而以资产为宗,“因地之广狭瘠腴而制赋”,有利于限制土地兼并。两税法后,尽管“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成为后世不易之法,但其按地制赋的赋役制度在经济上有力地限制了大地产的发展,谁占有的土地多,交纳赋役也多。

        由于社会贫富的日益分化,因此“均平”或“平均”思想成为当时具有广泛代表的-思想和经济思想。陈明光认为唐代的均平思想反映的主要是农民要求在贫富之间真正按资产“均平”赋役的愿望,而不是均平土地[20]。唐中期以后,中央政府屡次颁布命令,要求真正按资产确定赋役,以达到“均平”。如《唐会要》卷85《逃户》记载至德二载(757年)二月敕:“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渔,或盗贼驱造,或赋役不一,或征发过多,俾自怨咨,何以辑睦。自今以后,所有科役,须使均平。”在乡村社会,作为富民的庶族地主因为拥有更多的财富,因而成为国家赋役的重要来源。因此,在新的赋役制度下,国家政权越来越倚重于富民。富民阶层作为“民”无权将其他贫民沦为其控制下的依附民,而只能依靠财富的力量,在签订契约的基础上,将土地租佃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利用其劳动力获取财富。富民因拥有巨大的财富而成为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富民成为乡村社会中与国家打交道的地方精英。唐中叶以后,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县一级的行政领导,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而对乡村的控制则逐渐松弛。国家政权逐渐从乡村基层中淡出,其变化的因素是多元的,散村聚落的普遍发展,商品经济的冲击,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租佃制的盛行,富民阶层的崛起,为政府财政收入的结构转型提供了基础。国家赋役征收由按人向按财产、按土地转化,而富民控制了多数土地,因此乡里组织的乡官制遂向职役制转化,政府尽量将上等户的富民充当乡长、里正等,以供政府驱使。

        唐代乡村社会控制转型另一个原因是小农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民众自治能力的日益增强。唐中叶,散村聚落的普遍发展,小农为了在经济上互相救助,还自发组织了各种各样的私社。唐代是民间私社发展的一个重要转型时期,门阀士族在乡村社会的衰落和富民阶层的崛起,为自愿结合的私社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农民这一时期,不仅从豪族的依附民,而且从国家的依附民中解放出来。贱口意义的奴婢、部曲作为一个阶层已不复存在。从敦煌出土社邑文书可知,当时的民间结社一般具有平等、自愿的性质。如斯五六二九《敦煌郡等厶乙社条壹道》记载:“窃以人居在世,须凭朋友立身,贵贱一般,亦资社邑训悔。”[21](P285)斯五二七《后周显德六年(959年)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条件》记载:“夫邑仪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21](P274)

        中国古代宗法宗族制起源较早,唐代士族的衰落并不意味着中国宗族制的衰落,相反,作为“民”的富民阶层的崛起为门阀等级性的宗族制向一般平民的宗族过渡提供了新的动力。作为乡村社会新领袖的富民在“敬宗收族”的口号下,形成了以宗法宗族制为主导的新型控制模式。中央政府改变了对地方基层社会的控制,至明清时期,乡村基层主要控制在以乡绅为主的地方精英手中。

        唐中叶以后,由于租佃制的盛行,使乡村社会形成了新型的“富民——佃户”关系。富民作为“民”与佃户在身份等级上同属唐律所说的良人、凡人,不能靠“势”无偿占有佃户劳动力或其人身自由,而只能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契约,形成契约租佃关系。田主与佃户虽有矛盾的一面,但其互相依赖的一面是主要的。李埏先生在《<水浒传>中所反映的庄园和矛盾》一文中曾指出:“围绕着庄园的矛盾是这样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交织在一起,但起主导作用的则是朝廷官府一面。这一面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它通过赋役等制度,把其他几个等级驱使到和自己对立的方面,连上中户等级也在内。”[22]由此可见,乡村社会中最主要的矛盾是官与民的矛盾,唐中后期赋役的“均平”问题之所以成为朝野极关注的问题,其根源即在于此。唐末即是因为赋役的严重不均平,最终导致了地方民众的叛乱。

        

        四、结语

        

        唐代中叶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分水岭,均田制的崩溃、两税法的实行即是其制度性变革的重要体现。唐前期承继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将自井田制以来的授田和限田两大传统合并在一起,并在现实上得到严格执行。均田制的实行是为了“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5](卷53李孝伯附安世传),保护小农经济这一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基石。唐代小农经济正是由于均田制的实行,其独立性日益增强。小农经济的发展,独立生产能力的增强,导致了散村聚落得以普遍发展,民众基层自治能力进一步加强,并成立了各种各样的互助组织——私社。唐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唐前期的身份等级社会开始向贫富分层转化,贱民意义的奴婢、部曲作为一个阶层已不复存在,门阀士族也逐渐衰落,一个新兴的阶层——富民阶层开始崛起。社会贫富的分化,要求国家转变政策与制度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建中元年两税法的实行,即是这一要求的制度变革。唐中叶社会阶层结构的转型为乡村控制的转型奠定了基础。

        在乡村社会中,富民作为“民”与“官”有着本质的区别。富民中的庶族地主与佃户有着互相的依赖关系,由于政府赋役的严重不“均平”使得富民、佃户等“民”与政府的“官”之间的矛盾成为唐中叶以后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两税法后,赋役由丁身为本向以资产为宗转化,因而富民成为政府财政收人的主要承担者。富民阶层在门阀士族衰落后,为天子养小民,逐渐在乡村社会确立了新的权威。同时由于在民与官的对抗中,在乡村共同体利益的驱使下,富民中的一部分成为了民众的领袖,是地方精英的重要来源①。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的实行,国家政权遂利用富民,依靠富民,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因此自传说中黄帝以来的乡里组织乡官制开始向职役制转化,政府利用富民充当乡长、里正等以供驱使。由此可见,中唐是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关键转型期,之前承继了上古以来的乡官制,之后开启了宋元明清乡里制度的职役制。

        小农经济是中国古代社会生产的主体。张泽咸认为,“中古时期,社会上固然存在官僚、贵族等特殊人群的大地产,他们拥有的田产众多,却没有采用大规模经营,而是将土地分散给小农耕作”[23](P9)。唐宋以后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独立经营性得到进一步增强。唐宋社会之所以发生巨大的变革,其内在动因即在于唐前期小农经济的发展。中国古代小农真正走向独立即在于均田制的崩溃,两税法的实行,使小农从国家依附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生产、独立生活的主体。当然,小农这一独立性的出现要归功于均田制的实行,国家将小农从豪族依附民中解脱出来,将其成了国家的佃户。均田制的实行,维护和促进了小农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其独立性的增强,而小农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最终导致了均田制的崩溃。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整个唐代社会阶层结构的转型,这一结构转型必然引起国家政权对乡村控制的重新调整。由此可见,只有从小农经济这一视角着手,才能真正明晰唐宋社会变革这一重大课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杜赞奇认为,中国乡村控制中分为保护型经纪体制和赢利型经纪体制,“赢利型国家经纪是指那些被国家权力所利用,但在一个不断商品化的社会中却没有合法收入的职员。为了强调其专断和压榨本质,我有时也用贪婪经纪或掠夺经纪来形容他们”。参阅[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笔者认为,唐宋至明清地方精英主要充当了保护型经纪作用,是乡村共同体的利益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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