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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江淮的水事纠纷

    张崇旺



       水事纠纷是指水资源配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江淮地区(指长江以北、淮河以南、黄海以西、大别山以东的广大地区)地形多样,有山地、丘陵、冈地、台地、平原,而以平原为主。气候多变,降水年际分布不均匀,常有水旱等气象灾害发生。从水系看,江淮南枕长江,北肘淮河,东临黄海,运河纵走,水道密布,湖泊众多。丰富的水资源有利于江淮发展水利灌溉和航运事业,但是也造成洪涝灾害的频发。从行政区划看,江淮疆界错壤,农田的灌溉与排泄关系错综复杂,尤其是淮扬的泰州、高邮、宝应、兴化、盐城多存在“田间水道有此谓可通而彼谓可塞者,有彼见为利而此见为害者”(陈应芳《敬止集》卷一)的情况。这样,人们为防灾、减灾所进行的水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往往目标纷杂,利益难以均衡。这就是明清江淮水事纠纷不断产生的宏观背景。

      从微观环境来看,导致江淮水事纠纷产生的因素有很多,但最直接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豪强刁民霸占水利设施,争夺灌溉水源。寿州的芍陂,从明代中叶以来,就有豪强奸民筑拦河堤,断绝水源,导致其他近陂居民灌溉效益下降,从而激化了水事矛盾。二是为了抢占河滩地。洪泽湖地区的桃南厅于家湾龙窝汛十三堡河堤,于道光十二年(1832年)八月二十一日被桃源县监生陈端、陈光南、刘开成及生员陈堂等盗决,造成全黄入湖的惨剧,动因在于抢占湖内靠堤之处的滩地良田。(《林则徐集·奏稿四》)三是为了保护本方的土地、村落或其他财产而修建不利于对方的永久性工程。四是为了保护本方的土地、村落或其他财产而强行拆除对方的永久性工程。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六月十二日泰兴民众为排泄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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