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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江淮的水事纠纷

    内积水,强行掘开靖江之水洞港,致使丁墅、太平两团顿遭水患。团民正在修复时,泰州民众又尽掘界河之南官坝,水事纠纷白热化。

      若从水事纠纷产生的主体来看,江淮的水事纠纷类型也有很多种。有个人和个人、个人和集体、集体和集体、行政区之间、上下游之间、国家和地方之间的纠纷。而影响至大的主要是以下三种:一是上下游之间。晚清时的桐城县西乡,因是水乡,为了养鱼和农田灌溉,有人筑堤壅水于上游,旱闭涝泄,故常“为下流毒”(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一一)。二是行政区之间。为争夺灌溉水源或者为排泄积水,江淮地方行政区之间常引发水事纠纷。盐城和兴化两县常常为排水入海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出盐城东门一里许,有石躂口。在万历年间,围绕是否封闭该口,两县打了多年的官司。(万历《盐城县志》卷一○)三是国家和地方社会之间。淮扬运河是明清漕运的大动脉,国家倾注大量财力和精力以保护运道畅通。然而,运河上下游地势高下相悬,居民点和农田密布,于是围绕通航与灌溉、泄洪与防洪问题在国家和地方社会之间一直有难以解决的水事纠纷。鉴于道光以后,归海五坝的经常启放,下河地区被水严重,于是亲民之官纷纷劝导地方民众大修圩堤以挡水。这样,又有“治水之官,禁民筑圩,恐防水道;亲民之官,劝民筑圩,以卫田庐”的水事纠纷。(咸丰《重修兴化县志》卷二)

      在传统社会,由于注重“人治”和私人土地占有制的体制因素,使得江淮的水事纠纷往往不能得到及时预防和正确处理,引起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一是造成严重的人助天灾。江淮很多局部水旱灾害的发生和灾情的蔓延都与水事纠纷有关。二是造成冲突双方的恶斗,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造成地方社会的动荡和不安。每当秋潦官府开启运河东堤闸坝时,下河数千民众手拿农具,拼死保坝,社会矛盾非常尖锐。

      当然,由于地方官的努力,江淮水事纠纷的处理也给后人留下了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一是地方官亲临水事纠纷现场,婉言开导,晓以利害,平息纠纷。二是地方政府出面在水事纠纷地兴建新的水利工程,以均分水源,使纠纷得以长久消除。三是地方官不摇摆于水事纠纷双方,而是公正调处,严厉执法,并立碑垂诫后世。四是当行政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后,地方政府之间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及时地相互沟通协商,积极地寻找有利于双方的办法,使争讼得以平息。如靖江、泰兴两县地方官经过协商,就化解了两个地方行政区之间闹了多年的水利纠纷。五是当国家和地方之间产生水事纠纷时,地方官勇担调处纠纷重任,公正严明,不偏不倚,既考虑国家的利益,又充分顾及地方民众的利益。比如在运河的宝应段,嘉靖七年(1528年)该县发生严重旱情,既而又出现蝗灾,运河水浅且涸。漕运都御使、都水郎中下令蓄水以通漕运,禁止启闸。为了使得运河两岸农田得以灌溉,时任知县的闻人铨不顾上命,暂启运河诸闸,结果是年宝应岁旱不为灾,运河航行也没受多大影响。

    由于自然环境所限,时至今日,中国因水资源短缺和防灾减灾而产生的水事纠纷仍然存在,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危害。鉴古可以察今,我们从明清江淮水事纠纷的产生和调处中或许能找到某些有益的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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