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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战胜利60周年之学术研讨论东京审判

     “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创设是国际法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只要适用传统战争法,以“普通战争罪”也能够严厉处罚日本的战争罪犯。但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和最为残酷的战争,战后审判的目的已不仅仅是惩罚战犯,更重要的是通过审判日本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的罪行,让全世界牢记历史的经验教训,重建世界和平,防止历史悲剧重演,“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设立的意义也在于此。它既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继承,更是对国际法的发展,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

      2.追究了个人的战争责任。追究个人的战争责任,是东京审判对国际法发展的另一大贡献。在法庭上,辩护方激烈地攻击法庭追究个人的战争责任是没有国际法根据的。他们的理由是:战争是国家行为,应由团体或国家负责,个人没有责任。辩护方的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东京审判的依据是法庭宪章。宪章明确规定了个人承担战争责任,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其二,追究个人的战争责任,既有国际法的先例,又符合正义、公正的国际法原则。其三,一般来讲,国家作为战争犯罪的主体,应该受到处罚。但国家是抽象的,人则是国家最重要的实在的构成要素,因此,个人应该为战争犯罪承担责任,其中罪大恶极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首次以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追究个人的战争责任,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和积极的影响。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法典都规定侵略罪和违反人类罪是重大国际犯罪,其责任人应受到惩罚。不仅在国际法理论上,而且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上述国际法的原则也得到了应用。例如处理卢旺达问题的国际法庭和处理前南斯拉夫问题的国际法庭,都以违反人道罪追究了领导者个人的战争责任。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明文规定了对侵略罪、违反人道罪的管辖权及个人应对战争罪行负责的原则,这都表明了东京审判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人类法的观念是发展变化的。我们在考察东京审判与法的关系时也应该注重这一点。东京审判在法律的适用上有两大特点:一是援用传统的国际法,二是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发展国际法。东京审判的否定论者指责东京审判违法,其论调仅仅是囿于传统的成文的国际法。其实,东京审判在国际法上的意义不仅是如何援用了传统的国际法,更重要的是在尊重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上如何发展了国际法。公正和正义是法律永恒的追求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人类就必须依照社会发展变化,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德、意、日法西斯国家所犯下的空前规模的战争罪行,促使国际法必须增加新内容和新概念来应对。如果只因循传统的国际法进行审判,那将是不公平的,亦会失去法律的真正意义。

      二、中国与东京审判

      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和反法西斯盟国的重要一员,是东京审判的当然参加者。中国参与审判的梅汝璈法官、向哲浚检察官及其助手,认真、负责地参与了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审判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战争嫌疑犯名单。中国是遭受日本侵略时间最长的国家,涉及对华犯罪的战犯特别多。中国国民政府对此比较重视,在经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供了两批共33人的战犯名单,其中包括后来被确定为甲级战犯的土肥原贤二、坂垣征四郎、东条英机等人。

      2.作为检察官出庭揭露日本侵略罪行。在法庭审理阶段,中国的检察官多次出庭,揭露被告的战争罪行,驳斥他们的抵赖和狡辩,为最终将这些战犯定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我检察官倪征(日奥)对日本侵华主犯坂垣征四郎的反诘最为精彩。倪检察官运用熟练的法庭技术手法,通过对坂垣征四郎的辩护律师、证人和坂垣本人的诘问,揭露了坂垣犯下的种种侵华罪行,还借机揭露了逃避出庭作证的土肥原的种种侵华罪行,对法庭最终判处坂垣、土肥原两战犯极刑做出了重要贡献。

      3.提供大量人证、物证。为了将战争罪犯定罪,中国不少战争受害者和经历者,不远千里,前往东京出庭作证,揭露了日本的侵华事实和侵略暴行。如七七事变的亲历者秦德纯将军在法庭上揭露了日本侵占中国华北、挑起七七事变的罪行。尤其是梁廷芳、伍长德、许传音等受害者为日军制造的南京大屠杀作证,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揭露了日军制造南京大屠杀的罪行,对法庭最终判处大屠杀的主要责任者松井石根死刑起到了关键作用。

      4.参与起草判决书。在起草判决书的重要时刻,中国法官梅汝璈争取到了起草判决书第四章“日本对华侵略”的工作。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判决书写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为此,梅法官竭尽全力,完成了长达200多页的判决书第四章“日本对华侵略”的起草工作,获得了法官会议的认可,为东京审判做出了贡献。

      5.支持法庭严惩战犯。在法庭判决阶段,各国法官都希望在公正、国家利益和个人法律观点上找到一个结合点,使法庭的判决尽量公正合理。梅法官表示“当竭其绵薄,为我国在此次空前国际法律正义斗争中之胜利尽其最后之努力”。由于法庭的11名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也不尽相同,因而对判决存在分歧。如何给被告定罪在法官会议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梅法官在会上坚决主张、呼吁严惩主犯,对法庭最终判处7名战犯极刑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看到中国在东京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不足。由于国民政府重视不够,加之中国实行的大陆法体系与法庭适用的英美法体系的不同,大大限制了中国在审判中的地位和应发挥的作用。据当时兼任中国检察组首席顾问的倪征先生回忆,由于当时的国民政府对东京审判认识不足,以为日本侵略中国事实昭彰,审判不过是走个过场,因而没有进行足够的准备,结果使中国处于被动局面。在证据方面,因为法庭习惯性地采用英美法系的程序进行审判,特别重视、拘泥于技术性的证据。而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注重“自由心证主义”,不太注重技术性的证据。结果,中国提出的战犯名单人数虽然不少,但大都只是空洞地列举罪行,缺乏有力的人证、物证及相关的技术性证据,大部分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技术要求,因而未被法庭采用,使一些战犯因此逃脱了惩罚。

      三、对东京审判的评价

      东京审判给人类带来了什么?具有什么意义?这是审判过去了半个世纪后人们仍然在争论的问题。本文认为,东京审判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

      1.重要的-意义和历史意义。东京审判的-意义和历史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惩罚战争犯罪震慑战争犯罪;二是揭露日本的侵略战争罪行。东京审判与一般审判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它的重大-意义。东京审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上述战争犯罪的个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它昭示世界,谁胆敢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东京审判的另一-意义和历史意义在于它揭露出了大量日本政府和军部策划侵略战争,并在侵略战争中犯下的种种罪行,极大地震撼了日本人民。这对战后初期日本以反战、和平为重要内容的民主运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对国际法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适用的“侵略罪”、“违反人道罪”、“个人为战争罪行负责”等罪行和概念,无论在国际法的理论上还是在国际法的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东京审判结束后国际法发展的历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及该法庭的判决所包含的各项国际法原则”、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及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98年罗马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以及前卢旺达国际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审判实践,都明确肯定了东京审判所适用的新的战争罪概念。尽管日本许多人一直在否认东京审判的法律意义,但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学界已经接受、认可并发展了东京审判确认的战争犯罪概念和原则,这一事实有力地证明了东京审判对国际法所做出的贡献。

      3.为历史研究提供了一大笔宝贵财富。为参加东京审判,检察方和被告及辩护方都准备了庞大的资料,仅法庭英文速记就达48412页,日文为10卷千万字以上;法庭采用的证据资料达7830件,其中检察方的证据资料为21200页,辩护方为26800页;出庭作证证人为12个国家的419人。上述审判资料基本概括了日本的近代历史,是一个庞大的历史资料库。它为日本近代史、中日关系史及远东国际关系史的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珍贵资料。

      东京审判是一场正义、公正的国际审判。它向全世界表明: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犯罪必定受到惩罚。东京审判发展了国际法,对人类的和平发展事业做出了贡献,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从日本政府和日本社会对东京审判的态度,可以反映出日本的-走向和历史观。从东京审判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日本虽然也有否定东京审判的言论,但并未形成气候。强大的民主主义运动始终对政府和保守势力保持着强大的压力和制约。但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政府要对战后-进行“总决算”,-上更加右倾。与此相适应,否定东京审判的思潮逐渐抬头,并在社会上有了市场。90年代以后,日本拼命争做-大国。日本政府及其部分-家和右翼学者,认为东京审判的结果有损于日本做-大国的形象,更加变本加厉地否定东京审判,使否定东京审判的思潮充斥到了-、学术、教育、文化等社会的各个角落。否定东京审判并不是单纯地否定一次审判,而是对日本侵略战争历史的否定。否定日本侵略战争的历史,必定会影响日本的-走向,进而影响东亚及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因此,如何看待东京审判,绝不是单纯的学术问题,它事关日本今后的发展方向和日本与亚洲各国之间关系的-基础,不可等闲视之。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19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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