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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种“清官”观

    秦晖

         
        法家那一套厚黑学式的“性恶论”、“以私制私”、“法治”学说在把君主还是民主、皇权本位还是人权本位的根本区别抽象掉以后,很容易与现代*理论中的人性局限假设、分权制衡论与法治主张鱼目混珠。在如今人必称法治的时代,某些人用韩非式的“法治”偷换现代宪政法治的危险是不容忽视的。 
         
        经历过“文革”的那一代人对“文革”初批判《海瑞罢官》等“清官戏”时的一种怪论可能记忆犹新:从阶级斗争理论看,清官是统治阶级长远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的清廉具有欺骗性,意在掩盖阶级矛盾,消除革命威胁,使反动统治能够长冶久安。因此他们比贪官更可怕。而贪官能够暴露反动本质,激化阶级矛盾,加快革命的到来,所以从“革命”的观点看清官比贪官还要坏。 
         
        这种极左怪论自然是极为荒唐的。从常识出发,从老百姓的角度看,清官当然比贪官好。如果说某种制度下能够普遍产生清官,那么这就应当是一种好制度,用得着为不能以“革命”推翻它而懊恼吗?而应当推翻的坏制度自然是贪官遍地的制度,怎么会有“清官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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