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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化理论与中国商会史研究

    而不是孤立、割裂地看待它们。这同过去单纯就商会谈商会不同,新的研究往往从商会的组织系统、商会与社会的关系中去把握商会的性质与功能,除研究商会本体组织系统外,也研究商会与商团、商学会、教育会、救火会、市民公社、农会等新式社团组织的相互关系,“从商会看社会”,极大地拓宽了研究视野,丰富了研究的内容。 

      其二,现代化是一个不断从传统性向现代性转变、发展的过程,尽管过度夸大传统与现代性的二元对立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同时也不合乎历史实际,但这种传统—现代的二分框架又毕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观察商会组织功能发展变化的理论分析视角和手段,使我们的研究一开始便具有比较明确的目的性和方向性,而不被零碎的事实牵着鼻子走。譬如,正是依据从传统到现代的理论界定,才使我们可以对商会的近代社团属性下一判语,进行比较准确的定位,而不再简单视之为传统行帮组织的集合体或官办机构。同时,也使有的研究者可以据此来观察商会自身的组织现代化和其如何参与社会现代化的过程。 

      其三,现代化与法制化相伴随,从传统到现代实质上是一个从人治到法治的合理性过程。这一视角的确立使我们能更准确地把握商会现代法人社团的根本社会属性。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新成立的商会“基本上保持了民间法人社团的性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表现出明显的自愿和民主原则,突出地体现出以契约性规章维持其内部运作的特征”。这种认识无疑使我们对商会的认识较前大大推进了一步。 

      然而,现代化理论在给商会史研究带来新的问题意识、概念话语、分析视角与新方法的同时,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因为这一理论基本上是以欧美的经验,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发展起来的,存在着根深蒂固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这也是后来所谓“后殖民理论”、“世界体系理论”起而对之进行反拨的深层次原因。利用现代化理论范式来研究中国商会,极易犯的一个错误便是以西方商会的“理想型”来硬套中国的商会,并把一些西方商会所具有的特征误认为是中国商会的特征或中国商会“应该有”的特征。其次,现代化理论的传统—现代二元分析框架的运用,虽然使研究者们在-作用之外开始更多地注意商会的社会属性、角色定位、组织结构、功能作用和现代性等问题,但与此同时,往往又相对忽略了商会组织本身的复杂性特征,忽略其与传统相联系的一面,造成研究的简约化、表面化倾向。再者,现代化范式既已确立有一个“现代”范型,因此极易落入“典型论”的思维定势,即仅据若干“典型”来推及其它。譬如,商会史研究中不少论著均认为上海商会或苏州商会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或代表性,并由此来推论全国商会的情形,做出有关商会特征的概括。但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典型的商会,对各地方的情形和具体的商会组织必须作具体的分析。由此可见,现代化理论实际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带给我们锐利的理论分析的锋芒,但同时又带来若干理想化、简约化或结论先行的偏见。关键在于如何去运用这种利弊皆明的理论模式,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得出合乎历史实际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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