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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中国古代治贪立法

    方宝璋


      在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为求长治久安,无不重视治吏。正如《韩非子》所言:“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但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历代统治者无法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吏治腐败的土壤,只能取其次,即加强对官吏的监督,防范于未然;或再求其次,即重惩腐败,以儆效尤。古代治贪的这两手在历代立法中都有充分的表现,并逐渐积累起一套经验。 

      在古代,统治者一般都对财政财务管理制定有严密的管理监督法规,使奸贪者不得因缘为奸。会计账籍是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较全面系统的记录,是财政监督最主要的依据之一。贪官污吏在经济上违法乱纪,必然要在会计账籍上弄虚作假。宋人对此有较深刻的认识,如《州县提纲》卷四云:“财赋本源全在簿书,乡典奸弊亦全在簿书。”因此,不少朝代治贪立法都注重从会计账籍入手,规定各级政府的一切经济收支活动,无论巨细,都必须依照法式、真实详细及时地登记入账,妥善保存账籍、收支凭证等,不得私自做两本账,以便随时勾覆稽考。为确保账籍记载的准确无误,《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对账籍脱误隐漏者,不管是工作疏忽,还是故意欺弊隐漏增减不实,都要予以处罚。为防止账籍毁失、改易等,朝廷严禁将其擅自带回家中或散失他处。 

      而贪官污吏在经济上违法乱纪,总有蛛丝马迹被人察觉。至于那些大案要案,更是上下勾结,朋比为奸。因而历代统治者为了在经济上加强对官吏的监督,多实行犯赃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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