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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道德约束的制度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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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夫
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作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体系,经久不衰并波及东亚诸国,其实是有其真实与合理的必然的。我以为这合理的必然中作为社会伦理――道德约束的制度意义是其作为主流意识经久不衰最为重要的原因。 儒家思想的道德约束模式,从一般的社会学意义上讲应该是这样展开的:儒家思想的社会价值体系中从“仁”和“德”两条线索展开的。“仁”是以人性善为出发点,儒家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这种善是对我之外在的存在,主要指生命的存在的尊重与关照。这种尊重与关照的表达方式,主要以克己的形态与尊重的纲常伦理来实现,通常的表达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关系的确定性和不可挑战的伦理意识,是对人际间的表达权和话语权的规定。如果一个人试图超越或违反则以伦理的教条判定为“恶”,即对这样的人的人性作否定性评价。放大到社会一般意义的伦理意识,则以“恶非善”――“非善即非仁”――“非仁即性恶”――“恶非人”的判式推演,并形成社会的伦理共识和伦理舆论,对人的行为与思想意识形成约束。这是对人的道德约束的形而上的体系主线。 其次是“德”的线索。“德”的出发点是对于欲的评价,排他的我则之下的欲是私欲,由于这种私欲的前提是我则,被儒家的道德体系判定为是不道德,即“非德”。这样“我欲非德”――“非君子”――“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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