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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家思想道德约束的制度意义

    “无德以弃”的推演方式,形成了对人的道德约束的形而下的体系主线。这条主线形成了一般的社会评价体系中对人的利益行为的评价规范。
        自汉以来,儒家思想的道德约束以皇权社会的现实与儒家的伦理道德体系在互动中被固化,并成为社会的主流。这种固化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体系在选择发展的过程中,以成本比较形成的。因为这种道德约束是通过舆论谴责为基本监督形式实现的,所以其社会成本要低于法制成本。儒家思想也是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思想者的努力和皇权的互动,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道德――舆论约束范式,实现了基本的制度安排,完成了社会化的秩序选择。做为社会的力量主导者――皇权选择尊儒,其实其目的非常简单,就是以低成本保证社会制度安排的稳定,当然同时也是追求秩序稳定的选择。
        当然以有思想的人为主体组成的社会,仅有道德约束是不够的,但是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刑律实际上是道德约束的辅助手段,律制的惩戒效应还是通过道德约束和舆论谴责来实现的,这种约束与惩戒体系的示范效应又是通过仕和乡绅阶层的社会主流存在性实现的。长期的中国封建社会,县级以下不设政权不仅是一个成本问题(税赋的安排考虑),更重要的是以仕绅的道德示范作用为社会范式奠基与加固,这样形成了一个封闭的自维护的和自循环的社会体系,并且这个体系在往复的运动中稳定性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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