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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性别制度的法典化

    高世瑜


      中国古代建构男女两性地位与关系的社会规范,事实上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成文的规范,姑称之为“性别制度”,它又包含礼制与法律两个方面;二是不成文的规范,包括民风习俗、观念舆论等等。中国传统的性别制度应该说大体形成于周,成熟于汉。初始主要体现于“礼”,亦即通过礼制规定男女两性地位,约束两性行为与关系。其后在春秋战国时期才逐渐从“礼”进入到“法”。 

      唐代以前的法律由于多亡佚,难以窥其全豹,我们只能从零散史料中探知相关内容。在战国时代的《法经·杂律篇》中,有“夫有一妻二妾其刑,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的记载(《晋书·刑法志》),这是限制丈夫多纳妻妾和妻子的婚外两性关系的律条。由此可知,中国古代的法典自出现起便涵括性别制度。在实施以法治国的秦代,法律中更有多种律条涉及婚姻、两性关系、家庭伦理等问题。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便有多条关于男女婚姻关系的问答。汉代是儒家礼教发展的重要时期,关于性别的法律也有所发展。如《白虎通》载:“女子*,执置宫中不得出也;丈夫*,割去其势也。”可见汉律对非礼的两性关系的制裁极为严厉。张家山汉简《贼律》中则有关于夫妻相殴及妻殴詈夫之父母等明显维护夫权与宗法秩序的严格律条。另外,汉律中已有了孕妇宽减刑罚和男子犯罪、女性亲属“从坐”的法规。魏晋时期是古代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时期,有关妇女与性别的法律较前更为周密。《晋书·刑法志》记载晋律之纲要称:“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为正,不理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从中不仅可以得知晋律对于违背伦理的两性关系的严厉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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