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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知几的“史讳”与“名教”

    理无可取。载之于传,不其愧乎!”他在批评王充时也说:“王充《论衡》之《自纪》也,述其父祖不肖,为州闾所鄙,而已答以瞽顽舜神,鲧恶禹圣。夫自叙而言家世,固当以扬名显亲为主,苟无其人,阙之可也。至若盛矜于己,而厚辱其先,此何异证父攘羊,学子名母?必责以名教、实三千之罪人也。” 

      从形式上看,刘知几在一定程度上赞同史讳与他所一贯主张的直书原则相矛盾,但深入分析,我们就会得出相反的答案。刘知几说:“夫所谓直笔者,不掩恶,不虚美,书之有益于褒贬,不书无损于劝戒”(《杂说下》)。史家只要不伤褒贬大义,不损劝戒之旨,便是做到“不掩恶,不虚美”了。至于“讳之可也”的那些内容,隐讳不书则无损于直书原则,书之反而有碍直道。刘知几早就说过:“苟能隐己之短,称其所长,斯言不谬,既为实录。”总之,在他看来,必要的“史讳”也是直书的内容之一,这使我们不得不对他的直书精神及其对“史讳”的批判进行重新估价了。 

      问题在于,刘知几赞同或反对“史讳”的标准是什么呢?他在《惑经》篇中说:“夫非讳而仍讳,谓当耻而无耻。”非所讳者何?在《书事》篇中,他借干宝释五志之言道:“体国经野之言则书之,用兵征伐之权则书之,忠臣烈士孝子贞妇之节则书之,文诰专对之词则书之,才力技艺殊异则书之。”他还补充道:“礼仪用舍,节文升降则书之;君臣邪僻,国家丧乱则书之;幽明感应,祸福萌兆则书之。”他批评孔子“外为贤者,内为本国,事糜洪纤,动皆隐讳”。“国家事无大小,苟涉嫌疑,动称耻讳,厚诬来世。”在此,讳与不讳的标准就是“名教”原则。在他看来,史家著述如有违“名教”,尽管言之有据,史事翔实,议论深刻,也无所取;如有益于维护“名教”,虽言多隐讳,语焉不详,也仍可称为“实录”。刘知几还再三说过:“虽直道不足,而名教存焉”;“虽事乖正直,而理合耻名教”。这简直是把史学当成了“名教”的婢女!从“名教”的原则出发,我们就不会对刘知几既力倡直书、又主张“史讳”的史学观念感到困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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