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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徽州文书与明清女性史研究

    行为,历代皆有记载,民国年间浙江作家柔石在《为奴隶的母亲》小说中也描述了典妻行为。但是保存至今的典妻契实物只有一份,即为徽州文书中的《万历三十九年徽州朱周典妻契》(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又如,对于手模契约,一般的看法是多用于卖身契、休妻书等契约中,虽然宋代有关于手模田契的记载,但手模田契的实例并没有见到。而徽州文书中保存下来的《天启元年余阿蒋卖山赤契》(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则为我们提供了女性手模卖山契实例。 

        第三,徽州文书数量大、种类多、涉及面广、跨越历史时代长,有助于我们进行长时段的细致分析。作为史料,契约文书也有其不足之处。大部分契约文书都是以类似的样式制作的,从法制史的观点来看,只要知道一个,就可以大体明白其他的了。这一点尤以土地买卖文书表现的最为明显。但徽州文书由于其数量大、跨越历史时代长,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弱点。徽州文书中不仅包括大量散件,而且也保存下来大量的抄契簿,有的抄契簿延续几百年,这些散件与抄契簿为我们提供了某一女性或某一女性群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频率与方式,并提供了较为清晰的社会关系。徽州文书的数量优势就使得看起来普普通通的、似曾相识的契约文书成为历史社会学研究的鲜活史料。徽州文书跨越历史时代长,也能够使我们探讨一些往往受到忽视的问题。比如,对于已婚女性的名字,近人都称妇女为“许张氏”、“赵王氏”等,前为夫姓,中为父姓,后加“氏”。而宋、元时代的史料中却多“阿赵”、“田阿段”之类称谓方法。在民间实际生活中,“厶阿厶”是在什么时代变成“厶厶氏”的,一般史料是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的,但当我们将宋至民国年间徽州文书中已婚女性的名字进行排列分析后,就会发现,在徽州文书中,“厶厶氏”这种称谓只是在清朝中期以后才成为已婚女性的最主要称谓方法,而且这种变化并不是经过很长时间才完成的,只在乾隆一朝,就基本上完成这种过渡。 

        第四,徽州文书史料有助于明确一些制度史上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对于户籍册中女口的登记情况与登记方式在制度上并无严格的规定。因此,对于明代人口的数量研究方面,曾经围绕着明代人口统计是否包含女口发生过争论。徽州及相邻地区保存下来的大量户帖、黄册底籍及相关文书的遗存可以为这一争论提供一些很有意义的史料。通过对这些史料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明初的人口统计中妇女是分大、小口入籍的,而明代中后期的人口统计有的只包括妇女大口,有的也是妇女大小口都统计包括在内的。 

        第五,徽州文书中包含了大量有关贱民阶层参与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史料,有助于我们了解这一阶层中女性的经济活动与婚姻生活。比如,在徽州具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庄仆占有很大的数量,他们沦为庄仆的两条重要途径即是婢女招配和仆妇招赘,徽州文书中保留下来的大量有关招配、招赘文书为我们了解婢女、仆妇的婚姻与家庭生活提供了生动的史料。 

        除契约文书以外,徽州还保留下来大量的文集、方志、族谱等文献史料以及祠堂、牌坊等文物史料,如果将徽州文书与这些史料相结合,进行综合实态研究,必将有助于扩大徽州文书的研究的内容与女性史研究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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