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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健讼之风与息讼机制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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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汝富
“珥笔健讼”是明清方志和官书吏训中常常用来形容地方恶俗的惯用语。
自北宋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健讼现象即已普遍存在,南方地区表现尤其突出。到明清,一方面官府务限、限字、限告等禁讼措施纷纷出台,官吏们处理过的大量判词、批词、息词已成为文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民间讼师教唆词讼的秘籍广为流传,私家保存甚至刊印有关讼案文献者比比皆是。晚清何刚德在《客座偶谈》中,认为民间讼源不外“酒色财气”四字为诱饵,而尤以财色为祸根。但奸情受害人耻于兴讼,其恶果往往却又不止于讼,“十命九奸”即是名训。因此,健讼的主旨是图财,既包括山场、粮田、墓地、房屋等有形财产,也包括谱牒、承继和婚姻等其它无形的财产权利,而以田产之讼为最。在聚族而居的乡村社会,平常邻里之间的口角细故都可能成为讼端,但更多的涉讼却是围绕着个人乃至家族的财产权利而进行的。
健讼表现形式多样,清初黄六鸿《章鸿鹿饬禁刁讼并访拿讼棍示》把它归结为三种恶人告状:“一种倔强之徒,见理不明,好刚斗胜,略有小事以出头告状为才能;一种贪恶之人,意想诈人,遇事生风,讦私扬短,未告则放风薰吓,已告则使党圈和,不遂其欲,叠告不已;更有一种教唆讼棍,心实虎狼,迹同鬼域,原无恒业,专哄平人告状。”其实,仔细研究明清大量的禁讼文约,可知民间健讼不外两类:其一是棍徒无赖式的扛帮硬证,屡结屡翻,缠讼公堂。所以,清代王有光《吴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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