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首页>>历史名人 >>名人杂谈
  • 管窥俄国历史发展特点
  • 火药爆炸引发世界文明变迁
  • 创新与革新 西方社会勃兴
  • 边缘力量兴起 成吉思汗的挑战
  • 体系崩溃及重建甲申事变前后
  • 也谈清学史思想与思想家
  • 历史学对人之本质的理性反思与精神体验
  • “上海现象”与明清以来江浙地区纺织业的发展
  • 八十年前的中学国文教育之争
  • 史学史研究的社会学取向
  • 最新热门    
     
    中国古代健讼之风与息讼机制评析

    吴下谚联·死干证》反复强调,诉讼一定要抓住“亲手笔迹,用印契票”等死干证,否则“邻佑居间人等”活干证一有反复,刁讼即起。另外是由谙习法律的讼师指点,严格依照律例成规来进行诉讼。如明代婺源讼师觉非山人《珥笔肯綮》中常备的二百多份讼状都根据律例六部程式分列清楚,这既便利索状之人有针对性地选择,同时对各类诉状措辞也有很大的差别,以利于随机应变。可见,健讼既有缠讼不决的一面,也有依法不断进行合理诉求的一面,切不可混为一谈。讼风日炽,必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私有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是健讼存在的物质前提;法律制度的演进和诉讼规则的程式化,是兴讼的制度环境;官衙吏治的腐败和士俗流品的分化,是刁讼泛滥的肥沃土壤;民间角斗门阀、逞气好胜的陋习,也是讼狱普遍滋生的社会心理认同;而民众敢于公开捍卫自己的私有财产和人身权利,常常被诬为刁民健讼,则是封建专制压迫群言的一贯伎俩。 

        我国古代对健讼目之为恶习,是基于无理缠讼可能给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诸多不良后果考虑的,因而对诉讼的负面价值判断几乎深入人心。清代裕谦《戒讼说》认为好讼其害有十:“坏人心”、“耗货财”、“误正事”、“伤天伦”、“致疾病”、“结怨毒”、“生事变”、“损品望”、“召侮辱”、“失家教”。对官方来说,缠讼使一些原本非常简单明了的案件久讼不决,致使贪官污吏夤缘为奸,不仅耽误催科抚字“正事”,也极易败坏官风,影响吏治清明。对诉讼当事人来说,纠缠讼事被认为是劳命伤财、破家灭族的祸源。程业春《泉州从政录·劝民息讼》还罗列了一份破财清单:“递状要状式钱,讼师要做状钱,代书要戳记钱;一经批准,又要抄批钱;差票既出,又要草鞋钱、差礼钱;一经传审,就要禀到钱、干证钱、歇家钱、铺堂钱、甘结钱。”对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平民来说,邻里之间对簿公堂、彼此暴丑极易破坏已有的和睦团结,不如乡党之间调解和息。王清穆《农隐庐文·戒争讼说》比较全面表达了这种观点:“家庭乡党之间,均以和睦为贵,如有微嫌细故,与夫田土钱债关系,积不相能,致起争执,莫著就本乡设一公断处,两造各邀己信仰之人,会集评议,酌理准情,当众调处。自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彼此不伤感情,乡里也无耗费,息事宁人,莫善于此”。所以,我国古代民间始终以涉讼为戒,以忍字为先,其根源也即在此。 

        面对讼事繁兴的社会现实,一方面官府日益细化诉讼规则,勉责官吏谨慎讼狱,追求无冤祥刑,缉拿唆讼讼师,清理讼源以求“狱空”、“无讼”;另一方面,特别强调建立息讼机制,将讼争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从而实现“最喜民无讼,乡村共力耕”的治道境界。《牧令全书》就特别讲到“公庭之曲直,不如乡党之是非”,突出了对一般民事财产纠纷的民间甚至官方和息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古代息讼的范围非常广泛,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应和息,对于那些屡诉不准的讼案,一经准审,即不许和息。清代刘衡《庸吏庸言·理讼十条》要求“状不轻准,准则必审,审则断不许和息”。为防止“借讼而诈财,财诈而恳息”的情况发生,对那些捏造干证、邻里,致使“原不通被、被不通原”的诈息,更要一查到底。 

        息讼当然与我国传统的“讼则终凶”的厌讼心理有关,但健讼之风日炽,说明厌讼的社会心理并不能完全抑制讼争。和息的基础实际上是原被告之间的利益(情势)趋于公平或平衡,而非单纯的厌讼忍耐。黄六鸿《劝民息讼》说,“息讼之要,贵在平情,其次在忍以情。”当和息成本低于诉讼成本,而其获得利益反而大于诉讼可能得到的回报时,必然选择息讼。与此同时,“种肥田不如告瘦状”的投机健讼就自然失去市场。刘衡《劝民息讼告示》就划算了一番:“只要投告亲族和息,就吃点亏总比到官较有便宜,若还只有五六分道理,更要快快和息。”可见,息讼与健讼一样,都是源于当事人对切身利益的考量与选择。 

        息讼之制源于我国儒家经典《周礼》的“调人”一说,强调由诉讼双方亲族邻证中的年高德劭者进行劝解和息,双方妥协。自秦汉以至唐宋,基层讼争都采取这种方式来化解部分地方衙门的司法职责。自元代以后,这种息讼机制已趋于完善。《至元新格》反复申明,“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喻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清代吴宏《纸上经纶·词讼条约》也要求,“凡民间口角细事,亲邻可以调处,些微债负,原中可以算清者,不得架词诳告。”把民间和息与官方审判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在正常的司法渠道之外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息讼机制。首先,在思想意识上强调息事宁人、忍字为先的教育,无论官箴吏训还是家谱族约,抑或里社申明约束,均以涉讼公庭为戒。就是涉讼公庭也应当尽量和解,得理容人,相互谦让。如光绪《抚州府志·人物·宦业》载,康熙年间杜时禧为宁国知县,“爱民无讼,特建省气楼一所,延僧住持,凡涉讼者必令寓焉,为僧劝释者半。”僧人“四大皆空”,现身说法,俗人还有何争!其次,依血缘、地缘、业缘关系,建立了以族约和息族众,以社长、里长、老人平息里社都图讼争,以行规师傅首事化解行业争端的机制。凌祷《西江视臬纪事·设立族约议》要求健讼尤著的江西各地“公举一人委为族约,无举、贡、生、监,即选人品端方足以服众者一人为之,地方官给牌照,专用化导约束,使之劝善规过,排难解纷。子弟不法,轻则治以家法,重则禀官究处”。就是“一状入公门,九牛拉不回”的官府,也并非铁面直判,而是努力争取和息机会,尽可能使诉讼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如明末广州府推官颜俊彦《盟水斋存牍》判词中“息词”就达八十八件,清代沈衍庆《槐卿判牍》中一百三十五个判词,绝大部分都是既判既息,调判结合。最后,对和息的程序更加严格科学,不仅要求原被告双方、中人、干证俱备,而且息词要一一鉴字画抑,各具甘结,不许勒和,更不许和后翻告。孙《为政第一·刁控附和息》针对民间私息后翻悔刁控,即要求“凡递息呈,须原被及干证当堂禀息,问其果否情愿,有无强压,无则准息,有必究惩”。赋予依据官方规定程序的息讼以合法地位,从而真正发挥和息讼争的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和息讼争的理念常常被当代法学界视为缺乏法律意识的一种表现,又加上缺乏对息讼机制的完整理解而把现代民间私了案件目其为祖例。殊不知息讼之制正是当代民事调解仲裁的源头,它本着诉讼双方的切身利益,减少诉讼成本,赢得最大的诉求之利。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减轻了政府的司法压力。


    < 1 >   < 2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7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