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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的诸赋与军费

    马怡


        在汉代的财政收入中,赋税占有重要的地位。研究汉代的赋税,有这样一点颇值得注意:即汉代诸赋的征收与国家的军费需求之间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汉代的赋税,大体上可分为三宗——租、赋、税。租指田租,是地税,征收谷物与刍稿;赋指诸赋,按人或户征收,形式是货币;这两宗都由大司农掌管,归属国家。税大致是指按行业或地区征收的杂税,形式以货币为主,由少府掌管,归属皇室。在这三宗收入里,由大司农掌管的诸赋,供应汉代的军费开支。

        一

        赋在最初产生时就与军事需要相关。《汉书·食货志》在记述“先王”之制时说:“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汉书·刑法志》亦曰:“因井田而制军赋。......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可知赋是在土地与工商山林川泽之外的收入,其用途是供应军需。
        秦人的赋出现于战国中期。《史记·秦本纪》:“(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集解》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索隐》谯周云:“初为军赋也。”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正是商鞅在秦国变法之时。征赋是商鞅的一项变法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供应军费,故称此赋为“军赋”。
        秦人的赋,开始时大约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商鞅的变法令规定,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而不分立门户的,就要加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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