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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朝军制》平议——兼评王曾瑜先生的辽金史研究

    于用“兵制”一词来指古代的军事制度,这是中国历史文献中的一个惯用语。王曾瑜先生则主张按照现代军制学的规范用语,改用“军制”一词,并以此命名他的这部著作。对此我是不以为然的。既然是以历史时期的军事制度为研究对象,不妨沿用当时的称呼,故本文一般情况下仍用“兵制”一词。好在这两个名词并无任何歧义,对我们讨论的问题不会有任何影响。 

        本世纪以来,有关金朝兵制的研究在金史研究中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日本学者箭内亘的《辽金乣军及金代兵制考》,(1) 其中第四章《金代兵制之研究》系对金朝兵制的专题研究,该文最初发表于《满鲜地理历史研究报告》第2册(大正五年,1916年),这是日本学者研究金朝兵制的发轫之作。但箭内氏的关注点主要还只限于猛安谋克军制,此外兼及统军司和招讨司。其后,另一位日本学者、20世纪最杰出的金代历史学家三上次男,在他1937年出版的《金代女真研究》(2) 一书中,又对猛安谋克军制做了相当细致深入的探讨。相比之下,中国学者在此领域所涉及的问题显得更加狭窄,长期以来,有关金朝兵制的研究课题仅限于辽金元的乣军,而相对于金朝兵制来说,这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擦边的问题。80年代以后,青年学者刘庆虽曾一度涉足金朝军事史,但主要还是研究一些外围的问题,没有深入到制度的层面。王曾瑜先生的《金朝军制》,是迄今为止有关金源一代军事制度最为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它的问世,改变了中国学者在这个领域内长期以来无所作为的状况。 

       《金朝军制》一书给我的总的印象,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史料搜集之完备,二是内容结构之条理。 
    史料匮乏是辽金史研究一道永恒的难题,仅仅局限于辽金本朝的史料当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便有赖于宋代文献。如果要说研究金朝兵制多少有一点便利之处的话,那是由于宋金两国间曾发生过长期战争,宋代文献中所保存下来的相关材料还算是比较多的。王曾瑜先生对宋代史料极为稔熟,在史料的占有上显示了他惯有的优势,这一因素奠定了本书的学术价值。穷尽史料是研究辽金史的基本前提,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一切都将无从谈起。当然,“穷尽”也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说本书在材料的运用上还有什么不够周备之处的话,我想可以指出以下两点:首先是作者对元代文献利用还不充分。要想对金末兵制的复杂性有更多的了解,元朝史料实在是很有帮助的,我们从元史研究者的某些论著中已经充分见识过这一点。(3) 其次是作者对于金-古材料似乎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本书引用的石刻材料基本都出自清人的金石学著作,严格说来,仍应归入文献史料的范畴。一般来说,宋史研究者对考古材料都不大经意,那是因为宋-古材料的重要性与文献史料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的,研究宋史可以不怎么理会考古材料,但研究辽金史却不行。不过这样提出问题,对于作者来说恐怕近乎苛求了。 

        在《金史》诸志中,《兵志》是写得比较差的一种,有关金朝军事制度的许多问题都没有交待清楚。研究金朝兵制,难在一头一尾。金初兵制兼用女真旧制和汉制,尤其是女真制度的成份,由于留下来的记载太少,研究起来倍感困难。其中如早期猛安谋克制度就有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至于勃极烈制度,更是金史研究中的一大难点。而晚金的军事制度,难就难在复杂多变,头绪不清。金朝后期,由于猛安谋克制度的崩溃,以猛安谋克军为主的军事力量已完全无力抵御蒙古的军事进攻,因此在整个蒙金战争时期,金朝兵制中出现了很多权宜性和非制度性的内容。比如为了战事的需要,自卫绍王以后经常增设各种临时性的军事机构,在考古工作者历年发现的金朝后期官印中,即包括大量的都统印、副统印、提控印、副提控印、万户印、行元帅府印等等。(4)金代后期官印一般带有千字文编号,而从某些都统印、提控印的字号来看,编号已达五六百之多,可见将帅之冗滥。1996年初,从西安市的一处建筑工地内一次就出土了279方金代后期官印,其中绝大部分是属于各种非常设的军事机构的官印,有些铸好之后还未曾启用。由此我们不难想象金末兵制的复杂性。 

       《金朝军制》一书首次对金代兵制的演变始末作了系统的梳理,总的来看,线索是比较清楚的。从中央军事机构和军区设置沿革,到武装力量体制、军队编制、签军募兵制度、军事装备、后勤和军费、军法和军政等等,结构相当条理,显示出作者对头绪纷繁的金朝兵制有一个很好的总体把握。从书末附录的《金朝都元帅府和枢密院长贰年表》中,还可以很方便地检索金朝各个时期中央军事机构的组成情况,比起万斯同的《金将相大臣年表》和黄大华的《金宰辅年表》来,这个年表的内容要详细得多,不仅包括历任都元帅、左右副元帅和枢密使、枢密副使,还统计了历任元帅左右监军、元帅左右都监和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的任职情况,并且均有详细的资料出处。 

       说到此书的不足之处,一个问题是,尽管叙述显得很有条理,但某些章节多少有点堆砌史料、平铺直叙的感觉。另外,此书给人的总体印象似乎比较平淡,这主要还是受到史料的限制。老实说,在不可能发现更多新史料的情况下,金朝兵制的研究很难取得什么重大的突破性成果。本书作者已经尽力而为了。 

        除此之外,对本书某些具体问题的结论我还存有不同看法,想在这里提出来与作者商榷。当然,这些问题很难断言此是彼非,只是表达我个人的观点,聊供作者、读者参考而已。 

        本书第五章《金军编制》指出金朝猛安谋克军共有六级编制,这一章的内容还曾以单篇论文的形式发表过,(5) 作者在本书自序中也特别提到这个问题,认为这是一个创见。但我觉得这个问题还值得考虑。所谓六级编制,其史料依据是《三朝北盟会编》卷三的下述记载:“其官名则以九曜二十八宿为号,曰谙版勃极烈(大官人)、勃极烈(官人)。其职曰忒母(万户)、萌眼(千户)、毛毛可(百人长)、蒲里偃(牌子头)。勃极烈者,统官也,犹中国言总管云。自五户勃极烈推而上之,至万户勃极烈,皆自统兵。缓则射猎,急则出战。”又曰“队伍之法:伍、什、百皆有长,伍长击柝,什长执旗,百长挟鼓,千长则旗帜、金鼓悉备。伍长战死,四人皆斩;什长战死,伍长皆斩;百长战死,什长皆斩”云云。(6)但是从金朝方面的大量记载来看,猛安谋克军只有万户、千户(猛安)、百户(谋克)、五十户(蒲里衍)四级编制。作者以《金史·越王永功传》里提到的“伍长”一词作为五人长的佐证,按《越王永功传》云:“老妪与男妇憩道旁,妇与所私相从亡去,或告妪曰:‘向见年-人自水边小径去矣。’妪告伍长踪迹之。”这里讲述的是越王永功在担任大兴府尹时断案周密的故事,文中所说的“伍长”显然是指民户保伍制下的保长,与军队编制毫无关系。作者又以《金史》中屡见的“护卫十人长”来证明金军编制中确实存在十人长一级编制,这一证据也很勉强。金朝的侍卫亲军定制仅二百人,设护卫十人长、五十人长、百人长,与猛安谋克军的编制不可类比。总之,如果猛安谋克军确有五人长、十人长两级编制的话,在金代文献中是不可能看不出来的。 

        本书第六章第二节《乣军等之变乱》,认为乣军就是由乣人组成的军队,其成份是女真人之外的游牧民族。我想作者关于金朝乣人和乣军的概念恐怕是不够准确的。辽金元的乣军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很难有一定之说,但金朝的乣军不同于辽朝的乣军,这一点大概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一般认为,金朝的“乣”大致是指归附金人的北方各游牧民族,然而从金元文献来看,金朝的乣军可能主要是由契丹人组成的。元人所作的《圣武亲征录》在记载金末乣军之乱时,径称乣军为契丹军,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 

        又本书第七章《签军和募兵》中,引用了宋使楼钥的这样一条记载:“宿胙城县,途中遇老父云:‘女婿戍边,十年不归,苦于久役,今又送衣装与之。’或云:新制,大定十年为始,凡物力五十贯者招一军,不及五十贯者率数户共之,下至一、二千者亦不免;每一军费八十缗,纳钱于官,以供此费。”(7)作者以此说明金朝签军(即征兵制)给人民带来的经济负担之重。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呢?金朝前期确实是以签军制为主流,大定八年(1168年),世宗与参知政事魏子平就继续实行签军制还是改行募兵制的问题进行过一次讨论,“上问曰:‘戍卒逋亡物故,今按物力高者补之,可乎?’对曰:‘富家子弟呆懦不可用,守戍岁时求索无厌,家产随坏。若按物力多寡赋之,募材勇骑射之士,不足则调兵家子弟补之,庶几官收实用,人无失职之患。’上从之”。(8)根据《金史》的这一记载,世宗采纳了魏子平的建议,决定以募兵制代替签军制。上引楼钥的记载,是他在大定九年(1169年)十二月随贺正旦使汪大猷出使金朝途中从金人口中听到的消息。根据这种说法,从大定十年开始实行的“新制”,是按每户物力钱的多寡征收免役钱,凡物力钱达到50贯者即纳80缗免役钱,“纳钱于官,以供此费”,即以此免役钱供募兵之用。这条史料正好印证了《金史》关于世宗朝已改签军制为募兵制的记载,把它描述的内容理解为签军制是不对的。 

        二 

        王曾瑜先生是宋史学界实证史学的一员健将,他的学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史料娴熟。宋代以后历史(辽夏金除外)与先宋历史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这就是文献史料的极大丰富。如果说研究汉唐史的学者史料娴熟是本份的话,那么宋史研究者若能达到史料娴熟的地步就是天才。单就史料的掌握这一点来说,王曾瑜先生可能是超过了前辈学者的。第二,方面很广。在宋元明清史各代的领域内,研究者的分工是越来越细了,很难再有包打天下式的学者。比较之下,王曾瑜先生的研究领域是相当宽泛的。就宋史而言,举凡-史、经济史、社会史、典章制度史等等,他都有一定研究;此外,他还涉足于辽金史。宋史学界兼及辽金史者自是不乏其人,不过从涉及的问题来看,一般都是与宋史有关的,亦即属于宋辽关系史或宋金关系史的内容,其出发点依旧是宋史,像王曾瑜先生这样能够完全脱离开宋史去研究辽金史的学者是并不多见的。 
    王曾瑜先生曾多次谈到他对辽金史研究的见解,他极力主张辽金史研究者应兼治宋史,以改变就《辽史》论辽史、就《金史》论金史的状况。对此我是深有同感的。本世纪的辽金史研究之所以始终处于不太景气的境况,其根本症结就在于史料太少。近百年来,各个断代史几乎都有新史料的重大发现,先秦史有甲骨文、金文,秦汉史有简牍文书,魏晋南北朝史新近也有吴简出土,隋唐史有敦煌吐鲁番文书,宋史有《宋会要辑稿》的问世,西夏史有黑水城文书,元史有域外文献,清史有数量惊人的档案资料;惟独明史和辽金史没有重大的新发现。明史研究一直比较沉闷,可能与此有关;辽金史研究的困窘则更能说明问题。陈寅恪先生在《敦煌劫馀录序》中说:“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辽金史的最大缺憾,就是因为没有发现新材料,无缘形成一个时代的学术新潮流。 

        那么,辽金史研究的出路何在?我以为,它的出路在上下、左右,研究辽金史必须从上下、左右两个方面去寻求突破。所谓“左右”,主要是解决史料不足的难题。辽金史研究的史料范围应该扩大到五代十国、两宋、西夏、蒙元、高丽、日本,尤其是宋、元文献,史料发掘的馀地还很大。所谓“上下”,主要是解决研究方法的问题。比如研究辽金汉制,不妨着眼于唐宋;研究契丹、女真制度,不妨从东胡系民族或满清历史中去寻求答案。近年所见李锡厚先生的《论驱口》(《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2期)、《头下与辽金“二税户”》(《文史》第38辑),以及青年学者任爱君的《契丹四楼源流说》(《历史研究》1996年第6期)等文,都是这样的一种路子。 

        这里谈到的上下、左右之法,也体现在王曾瑜先生的辽金史研究中。《金朝军制》一书可以说比较典型地代表了从“左右”(主要是宋代)搜讨史料的模式,而他的另一篇论文《辽朝官员的实职和虚衔初探》(《文史》第34辑,1992年。以下简称《初探》)则主要是从“上下”来求索辽代制度。辽代官制向以复杂和混乱著称,由于辽朝实行二元-制度,遂有北、南面官制之分,再加上其官制中有许多名实不符、似是而非的东西,更增加了研究的难度。如《冯从顺墓志》有云:“其历官自西头供奉(官),至颁给副使,颁给、武德、皇城等使,两任知内承宣事,中、上两京内省使,延州观察使,敦睦宫汉儿、渤海都部署,归义军节度、管内观察处置等使,上京户部使。”(9) 在冯从顺的这段仕履记载中,既有实职(如敦睦宫汉儿、渤海都部署,上京户部使),也有虚衔(如延州观察使、归义军节度管内观察处置等使),但却都统称为“官”,而不是像宋朝那样有寄禄官和差遣的区分,辽朝官制的混乱状况由此可见一斑。元人修《辽史》时已经对辽代制度不甚了了,勉强拼凑成篇的《辽史·百官志》,错误百出,真假难辨,又给后人平添了一重新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辽朝官制势必另辟蹊径。 

       王曾瑜先生的基本思路是,以唐宋官制为骨架,以辽代史料为例证,将辽朝官员的职、衔系统加以复原。由于辽朝的南面官制主要是承袭唐、五代遗制,间亦采用宋朝官制,故在辽朝官制的基本框架没有留下记载的情况下,参考唐宋官制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初探》一文用这种办法分别复原了辽朝官制中的阶官(即唐宋的散官)、勋官、散官(即唐宋的检校官)、爵制、食邑制、功臣号、宪衔(地方官或武将的虚衔)、官(包括实职和虚衔)等系统。(10) 前面说过,辽朝官员的实职和虚衔都称为“官”,在制度上是不加区别的,遂使今人很难分辨辽朝官员的职和衔。《初探》一文的作者从《宋会要辑稿》中找到一份有关辽官虚衔的详细记录,这段史料记载了北宋宣和间收复燕云十六州时辽朝降宋官员分别按文资和武资改换宋朝寄禄官的规定,这就为我们正确区分辽官中的实职和虚衔提供了比较可靠的依据。我以为,《初探》一文是以唐宋制度研究辽金汉制的一个成功尝试。 

        王曾瑜先生对宋、辽、金三朝的兵制似乎都怀有浓厚的兴趣,除了《宋朝兵制初探》、《金朝军制》两部专著外,他还在《试论辽朝军队的征集和编组系统》(《中华文史论丛》1986年第4辑)一文中对辽朝兵制做过初步的探索。此文主要讨论的是辽朝的武装力量体制问题,不过由于辽朝兵制所具有的独特性,研究这个问题时就很难从唐宋制度中有所借鉴了。关于辽朝军队的分类,《辽史·百官志》说:“辽宫帐、部族、京州、属国,各自为军。”而《辽史·兵卫志》又将辽军分为御帐亲军、宫卫骑军、大首领部族军、众部族军、五京乡丁、属国军、边境戍兵七类。王文试图从辽朝军队的征集和编组系统来考察辽军的分类情况。他认为,辽军的征集系统确实可以区分为宫帐、部族、京州和属国四者;而从其编组系统来看,其中一部分虽也是按宫帐、部族等系统编成的,但另一部分却又是跨系统编组的。因此他的结论是,辽朝军队可能并不存在严格的军种分类。实话说,这篇文章没有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辽朝兵制的复杂程度不亚于官制,在资料十分缺乏的情况下,要想理清它的头绪,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最后我想谈到的,是王曾瑜先生在《历史研究》1993年第6期上发表的《金朝户口分类制度和阶级结构》一文。自80年代以来,王先生对宋代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进行了相当系统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已结集为《宋朝阶级结构》一书出版。此文可以视为这项研究课题的馀绪。关于金朝的户口类别,《金史·食货志序》中是这样说的:“其为户有数等,有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二税户。”王曾瑜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全盘接受了这种说法,认为金代社会确实存在着上述九个法定的户口类别,而这是我所不能同意的。 

        我认为,在上面提到的九种户名中,只有课役户、不课役户、监户、官户才是金代户籍制度下的法定户类,至于其它五种户名,需要在此略加解释。 

        二税户。二税户是从辽代沿袭下来的一个概念。辽代的二税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头下军州的二税户,一种是指寺院二税户;头下军州制度至金朝已不复存在,故金人所称二税户乃专指寺院所属民户。在金朝,二税户的存在固然是事实,但这种僧道奴婢从未获得过官方的正式承认,放免二税户是金朝政府的一贯政策,所以二税户在金代已不再具有合法的地位,它并非金朝户籍制度中的一种法定户类。 

        奴婢户。王文将监户、官户、二税户和奴婢户视为金朝奴婢的四种法定户类,但是根据我对金代文献的了解,除了官奴婢中的监户、官户和私奴婢中的二税户可以单独立户外,找不到其他奴婢也可单独立户的任何证据。在金代的全部奴婢人口中,监户、官户、二税户只占很小一部分比例,此外还存在着数以百万计的私奴婢,据《金史·食货志》载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对猛安谋克进行通检推排的结果为:猛安谋克共计615624户、6158636口,“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 “正口”、“奴婢口”的称呼,说明猛安谋克内的大量奴婢均未单独立户。金代汉人社会中蓄奴现象亦很普遍,但同样也没有发现奴婢单独立户的迹象。总之,奴婢户在金代并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户类而存在的,它只能是对监户、官户、二税户的一种泛称。“奴婢户”一词在《金史》中仅此一见,其它金代文献中也极少使用这一含混的称呼,把它当作一个正式户名显然是不恰当的。 

        正户。《金史·食货志》在记载猛安谋克的民族构成时,介绍了这样两条原则:“凡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这就是《食货志序》中“正户”一词的由来。王文据此解释说,“作为法定户名的正户”,是指猛安谋克“奴婢从良后的半自由民”。这种说法是否符合事实呢?《金史·纥石烈执中传》云:“涞水人魏廷实祖任儿,旧为靳文昭家放良,天德三年,编籍正户。”按熙宗天眷三年(1140年)已将汉人及渤海人中的猛安谋克全部废除,任儿于海陵王天德三年(1151年)被靳文昭家放良,这个靳文昭显然不是猛安谋克部民,而任儿也非猛安谋克奴婢,但《金史》却称他放良后“编籍正户”。这又该作何解释呢?其实正户只是一个泛称,意若编户齐民。对《食货志》“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一句话亦当作如是解,所谓“正户”是相对于他们以前的奴婢身份而说的,并非一种特定的户名,更不是金代户籍制度中的法定户类。 

        本户、杂户。《金史·食货志》云:“明昌六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凡言女直进士,不须称女直字。卿等误作回避女直、契丹语,非也。今如分别户民,则女直言本户,汉户及契丹,馀谓之杂户。’”《食货志序》中所称的“本户”、“杂户”云云,即出自此处。实际上,不管是本户、杂户,还是汉户、契丹户,在金朝都只是一种概念性称呼,而不是法定的户名。明昌六年(1195年)前没有本户、杂户的提法,女真人习称“女直户”,章宗为了突出女真的主体民族意识,故提出以本户代称女直户,可见本户只是女直户的一个代名词而已,并不因其名称的改换就成为一种法定的户类。而且即便是作为一种习称,本户、杂户的提法在金代似乎也并未得到流行,查遍《金史》,再也见不到这两个名称,倒是“女直户”一词在明昌六年之后仍常常可以见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金史·食货志序》关于金朝户口类别的说法是完全靠不住的。事实上,《食货志序》的那段文字不过是元朝史官很随意的叙述罢了,如正户、本户、杂户、二税户等名词,都是从《食货志》的正文里稗贩来的,而《食货志》正文则只是照抄金朝实录、国史而已。《食货志》的作者显然没有仔细考究这些概念的涵义,就很不负责任地乱发了一通议论,实在是贻误后人不浅。 

        关于元朝史官误解史实、乱发议论的情形,不妨再举出一例。仍旧是《金史·食货志序》,其中在谈到金朝的杂税时如是说:“物力之外又有铺马、军须、输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钱,名目琐细,不可殚述。”显然,元朝史官把输庸钱当成了一种杂税,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据《金史·章宗纪》载:明昌元年(1190年)三月,“有司言:‘旧制,朝官六品以下从人输庸者听,五品以上不许输庸,恐伤礼体。其有官职俱至三品、年六十以上致仕者,人力给半,乞不分内外,愿令输庸者听。’从之”;明昌二年十二月,“敕三品致仕官所得傔从毋令输庸”。又《金史·百官志》“百官俸给”条载:贞祐三年(1215年)四月,“以调度不及,罢随朝六品以下官及承应人从己人力输傭钱”。我想,《金史·食货志》的作者可能是把输庸钱理解为一种免役钱了,实际上“输庸”的“庸”并非租庸调的“庸”,“庸”在这里是“傭”字的通假,《百官志》作“傭”乃其本字。金制,凡品官皆有从己人力,担任从己人力的民户本可免除杂役,但当时的官僚们常常令从己人力照旧为官府服役,而官府则须向他们支付“输傭钱”,于是输傭钱便成为官僚俸禄之外的一项常规性收入,故《金史·百官志》把它记在“百官俸给”中。不过因考虑到高级官僚的仆从服杂役未免有失体统,所以限定六品以下官员从己人力才能输傭,明昌间曾一度允许三品致仕官从人输傭,但不久又加以禁止。宣宗南迁后,因财政紧张,最终取消了输傭钱。(11) 

       《金史》素以良史为人所称,正可谓盛名之下,其实难副。拿《食货志》来说,其中正文多系照抄金朝实录、国史的内容,自然不会有什么大错;但须注意的是,《食货志》的序文只能代表元朝史官的见解,偏偏这位作者的议论又多半是靠不住的。我们今天研究金史,无论如何不能受元朝史官的误导。 

        作为一位宋史研究者,王曾瑜先生对辽金史的贡献值得我们给予特别的感谢。他的研究成果,从史料和方法两个方面丰富了我们的认识。本文提出若干问题加以商榷,盖取《春秋》责备于贤者之意耳。同时,我们还希望有更多的宋史研究者把他们的学术视野扩大到辽金史领域。 

        (1) 陈捷、陈清泉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32年。 
        (2) 金启孮译本,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 
        (3) 参见到何之:《关于金末元初的汉人地主武装问题》,《内蒙古大学学报》1978年第1期。 
        (4) 参见景爱:《金代官印集》,文物出版社,1991年。 
        (5) 《论金军编制》,《史学月刊》1994年第1期。 
        (6) 以上两段史料源自宋人《北风扬沙录》,见涵芬楼本《说郛》卷二五。 
        (7) 《北行日录》(上),《攻媿集》卷一一一。 
        (8) 《金史》卷八九《魏子平传》。 
        (9) 《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10) 唐统天《辽代汉官的散阶制》一文(《社会科学辑刊》1988年第3期)也是根据唐代散官制来复原辽朝的阶官,但没有涉及阶官之外的其它职官制度。 
       (11) 参见拙文《金代杂税论略》,《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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