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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始皇到底是不是个暴君?

    ,这与刚愎自用,“乐以刑杀为威”的秦始皇在性格上似乎很不相同。史书又说,扶苏屡次上书,“议时政”。这种矛盾后来发展到秦始皇难以容忍而把他赶到边郡监军为止。既然如此,秦始皇为什么临死之前又要把他所创立的帝国交到这个与他治术不同的长子扶苏手中呢?我想,从秦始皇的个性看,他选扶苏作为接班人的理由恐怕与扶苏身为长子并无太大关系,决定性的因素在于秦始皇从心里认识到帝国需要一位能够安定天下的统治者,而胡亥及其他诸子承担不了这个责任。

      汉初政论家贾谊认为,秦之速亡的原因是“取之守之者无异也”。因此,他提出一个很有意义的命题:“取与守不同术也”。“取”是战争、是进攻、是夺取,“守”是安定、稳定、保全。那么,秦始皇在统一以后的十几年里在社会建设上是否只有破坏、暴政,而毫无建树呢?秦始皇是否在“取”与“守”的问题上没作一点思考呢?考之史实,是颇为耐人寻味的。

      首先,秦始皇在社会建设上有求“同”的思想。秦始皇二十六年秦灭齐,初并天下。就在当年,秦始皇否定了分封和郡县两种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并行的方法,采取单一的郡县制,这样,帝国境内的社会管理完全是中央集权式的,世袭的贵族制、分封制不见了踪影。秦始皇本人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求其宁息”,达到“天下和平”。二十六年,秦始皇“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这里的“一”、“同”同义,就是“统一”。这种求“同”求“一”的思想与行为和当时的社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求“同”好不好,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如统一的法律对社会有益处,统一的文字,统一的车轨、道路,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货币,对社会都有好处,如果联系到战国纷乱的历史背景,好处就更多了。可见,以秦始皇为首的统治集团对战国以降的中国社会有很多研究,采取的措施非常果断,眼光非常长远。

      例如,统一的法律对当时的社会治理就有益无害。汉代的政论家说秦赭衣塞途,囹圄成市,严酷的秦律把社会变成了一所大监狱。过去,我们对汉初法律不甚了解,因而对这些政论家的言论解读难免片面。可是,拿近年出土的汉初法律与秦律比较一下,就发现其实差不多,秦律并没有他们所说的那么严酷,因此完全把秦律看成秦代社会稳定的对立物是不合适的。秦始皇在很多场合谈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如二十八年泰山刻石中说“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琅邪刻石中说“端平法度,万物之纪”、“除疑定法,咸知所辟”,二十九年之罘刻石中说“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如此等等,都是强调整个社会的运行要有法可依,公平的法律是包括老百姓(“诸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行为准则。老实说,这样的思想没有什么不对。秦律确实比较细密,但法律细密与法律苛刻不能划等号。秦律当然是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的法律,但秦律也体现了社会建设的思想,这一点值得研究,尤其要把二世时期的残暴行为与秦律区别开来。

      其次,秦始皇并没有全盘接受法家的社会思想。儒家说统治社会要讲礼仪道德,法家讲统治社会要依靠法、术、势,要“愚民”。法家是敌视儒家社会思想的,这在韩非的言论中表现得最典型。但细检秦文献,发现秦始皇重“法”但也不弃“儒”。二十八年邹嶧山立石,鲁儒生就参与了议论,泰山石刻中还有“男女礼顺”之语。同年琅邪刻石中讲到“法度”要“以明人事,合同父子。圣智仁义,显白道理”。秦始皇还强调移风易俗,创造“廉清”的社会环境,这些都有儒家社会思想的痕迹。  

      再次,秦始皇有“节事以时”的“民本”思想。新近出土的里耶秦简中,洞庭郡守礼在给属县下达的公文中说:“田时h(也),不欲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此文颁布于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也就是统一后的次年。公文中强调要尽量使用犯罪之人来承担徭役,特别是在农忙季节使用老百姓要慎之又慎,如果多加征发,要立即以法律论处。这似乎与我们对秦代滥用民力的印象并不吻合。其实,这种行政风格是始于中央再传到地方的。如二十八年的琅邪刻石中,秦始皇就说,国家要“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忧恤黔首,朝夕不懈”,“节事以时,诸产繁殖。黔首安宁,不用兵革”。结合里耶简,可以认为这种思想是得到贯彻实施的。

      本文无意为秦始皇翻案,但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到,在大一统的秦帝国建立后,秦始皇对如何管理这个庞大的社会,除了深受法家的影响以外,也有自己独立的思考,也做了一些事情。他想把未竟的事业交给扶苏,这个选择无疑是对的,且正好反映了他思想的另一面。不过历史在这里走了弯路,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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