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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诠释过度与诠释不足:重审中国经典解释学中的汉宋之争——以《论语》“颜渊问仁”章为例

    。而考较中国解释学,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是:如何估价中国经典解释学中的汉宋之争?本文认为,汉学与宋学各代表一种诠释路向,如果说前者是语学的、史学的,从而是实证的,那么后者则是哲学的,从而是理解的、领悟的。就理论而言,语学与史学的诠释路向并不必然优于哲学的诠释路向,甚者,在具体案例中,哲学的解释在整体语境的把握上往往更为可取。传统观点之所以认为语学与史学的解释比哲学的解释更可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解释的“客观性迷信”(superstitions of objectivity)所致。借用当代西方诠释学的一对术语:“过度诠释”(over-interpretation)与“不足诠释”(under-nterpretation),不妨说,虽然宋学家的解释在汉学家眼里常被认为诠释过度,但换个角度看,汉学家的解释常常存在诠释不足的问题。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在分析汉学家与宋学家对《论语》“颜渊问仁”章的不同解释——据方东树《汉学商兑》,这正是汉宋之争的一个焦点——中产生的。

     

     

    先来看《论语》本文: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

     

    据程树德《论语集释》,有关这一章的解释,汉宋之争主要集中在“克己”一语上。作为宋学代表的朱熹,其《四书章句集注》堪称宋学经典解释的典范文本,清代汉学家对宋学的不满主要即针对朱熹论语集注的有关说法而发。《集注》对此章的解释贯穿了理学所习用的天理人欲术语:

     

    仁者,本心之全德。克,胜也。己,谓身之私欲也。复,反也。礼者,天理之节文也。为仁者所以全其心之德也。盖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人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归,犹与也。又言一日克己复礼,则天下之人皆与其仁。极言其效之甚速而至大也。又言为仁由己,而非他人所能预,又见其机之在我而无难也。日日克之,不以为难,则私欲净尽,天理流行,而仁不可胜用矣。(《论语集注》卷六,《四书章句集注》,页131)

     

    朱熹将克己解为克己私,这种说法不是他个人的发明,而是袭自二程 ,《集注》引二程语云:“非礼处便是私意。既是私意,如何得仁?须是克尽己私,皆归于礼,方始是仁”(同上)。

     

    朱熹的这个解释,汉学家多有批评,一个相对全面的论述见于阮元《揅经室集·论语孟子仁说》:

     

    颜子克己,己字即是自己之己,与下文“为仁由己”相同。若以“克己”“己”字解为私欲,则下文“为仁由己”之己断不能再解为私,与上文辞气不相属矣。且克己不是胜己私也,“克己复礼”本是成语,夫子既引此语以论楚子,今又引以告颜子,虽其间无解,而在《左传》则明有“不能自克”,作克己对解。克者,约也,抑也。己者,自也。何尝有己身私欲重烦战胜之说?后汉元和五年,平望侯刘毅上书云:“克己引愆,显扬仄陋”,谓能抑己以用人,即《北史》称冯元兴“卑身约己,人无恨者”。唐韩愈《与冯宿书》:“故至此以来,克己自下”,直作卑身自下解。若陈仲弓诲盗曰:“观君貌不似恶人,宜深尅己反善”,别以‘克’字作‘尅’字,正以掊尅损削皆深自贬抑之义故云。则是约己自尅,不必战胜,况可诂私字也?(转引自程树德《论语集释》卷二十四,页818)

     

    总起来看,汉学家对朱熹解释的批评主要有二:一是朱熹用以解释的基本术语天理私欲之类,不见于《论语》本文,义无所征;二是同一个“己”字,朱熹做了两种解释,文义割裂,前后不协。

     

    的确,从《论语》本文看,只说到“己”,没有说到“己私”;只说到“礼”,没有说到“理”,朱熹以“天理人欲”作解,从方法上说,属于“以意逆志”式的理解,其间不无自我发挥,这种方法自然会遭到崇尚忠实本文原则的汉学家否定。按汉学家的认识,凡是超出本文语境的解释都是不合法的解释,用当代西方诠释学语汇说,就是所谓“过度诠释”(over-interpretation)。在此意义上,不妨说,有关“颜渊问仁”章解释上的汉宋之争实质上是解释方法之争,《论语集释》撰者程树德在胪列诸家注释后所加的一段按语非常清楚地显示了这一点:

     

    解经与作文不同,作文须有主意,方能以我御题;解经则否,不可先有成见。《集注》之失,即在先有成见。如此章孔子明言复礼,并未言理。止言克己,并未言私欲。今硬将天理人欲四字塞入其内,便失圣人立言之旨。或曰:即将克己复礼解为克私欲复天理,有何害处(方东树之言)?余曰不然。解经须按古人时代立言,孔子一生言礼不言理,全部《论语》并无一个理字。且同一“己”字,前后解释不同,其非经旨甚明。其病总在先有成见,此端一开,后来解经者莫不挟其私见,假托圣言,以伸其说。……(《论语集释》卷二十四,页819,着重号为引者后加。)

     

    程氏的立场明显是站在汉学家一边,一再指出朱注失之于“先有成见”。就本文关心的问题来看,程氏这段按语的重要性还在于,它对汉学家经典解释学(解经)的原则做了一个很好的概括。这个原则即是“不可先有成见”。所谓成见,就是解经者的“主意”。为说明此意,程氏特别将作文与解经对举,在程氏看来,作文是创作,是表达自我之意;而解经则是复述,是发现他人之见。

     

    从程氏对解经与作文所做的区分来看,他所理解的解释活动基本上是一种认识客观对象的活动,这个客观对象就是经文本身的涵义。换言之,按照这种理解,经文本身的涵义是客观存在的,是有着某种本质的实体。这个客观的本文意义又是可以被解释者所认识的。认识的可能性则是由以下事实所保证:构成本文意义的那些词并不仅仅只出现在这里,出现在某一个地方,相反,它们在众多文本所堆积的历史中不断重现。而人们之所以可以根据一个词在另外的地方的涵义来推知这个词在这个地方的涵义,是基于词语意义的稳定性,即:相信同一个词总是具有即使不是完全相同也必然相关的涵义,尽管它被用在不同的场合。因为一个词总有它的重现场合,所以,解释一个词就变成了寻找这个词重现的其他场合,正是在这方面,考据学可以大显身手。这样理解的解释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借重于统计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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