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先生近年来连续发表文章,分析孔孟儒学存在的深度悖论,并以此为基础将《孟子》中舜“窃负而逃”和“封之有痺”两个案例判为腐败,引起学界强烈反弹。刘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很注意引用《孟子》中的材料作为论据。我对这些论据作了一些分析,发现其中不少问题很值得商榷。关于舜的两个案例的两章我在别的文章中作过专门分析,这里再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1]
一、仁者爱人不等于将爱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