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首页>>历史名人 >>孔子
  • 从《鲁穆公问子思》到《孟子》
  • 先秦儒家性观念及其现实意义分析
  • 孟子的“大丈夫”精神
  • “无为”思想发凡
  • 子夏法思想论析
  • 子思《缁衣》、《表记》、《坊记》思想试探
  • 论子夏、曾子在儒学发展中的贡献
  • 古乐的消亡与儒家乐教的焦虑
  • 论“礼坏乐崩”与制度变迁
  • “命-性-道-教”:“中庸”的思想与“文”的境域
  • 最新热门    
     
    从先秦“心学”看“原心论罪”之必然

    ; “心性”说  “性善”  “性恶”

    “原心论罪”是汉初“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据桓宽《盐铁论·刑德》释:“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心”、“志”成为定罪依据。对于它的出现,后人多从其效果考察,认为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的严刑酷法,但完全从人主观心理、动机上判断行为的性质,为罪刑擅断大开方便之门。笔者现从先秦“心学”角度来探源其产生的必然性。

    所谓“心学”,顾名思义,简而言之,即是关于“心”(思想)的学说,而中国古代哲学一开始便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心学”倾向,据《尚书·大禹谟》载: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即人心应该时时警惧,道心应该细致入微,心灵应该集中专一,才能保证行为效仿天道的中正无偏。这段话史称“十六句心经”,最终目的是为了“执中”,是最早关于道、心与行的关系的阐述,对后世影响极大。因“天道”与“执道”以“心”为中介,能否“尊道”即“执中”取决于“心”的状态,所以才不得不时时保持心灵于“危微”之际,警惧外界及心灵自身,以保证合于“道”:“执中”。“心”的作用如此重大,难怪古人不屑于专使用刑,而重视教化(注:教未必就等于是礼,还包括其他如说教、乐教、政教等)的功用。(恐怕这也是后世无论礼、法都极为重“心”的文化源头。)据史料记载,在舜任命皋陶为士时,曾告诫他要以刑辅教,以教为主,使“民协于中”,这才是他的大功劳。[①]这既说明刑、教分属两个不同系统,也说明无论刑、教最终都是为达到“中”的目的。而当行为人不用“心”时,就会反过来明察秋毫于“心”即主观状态的不同来追究责任。时人因循这一指导思想,相应地反映在具体的法律上,《尚书·康诰》讲:人犯罪虽小,但只要是非过失,又是惯犯,就要刑杀;反之,如人犯罪虽大,但并非惯犯,又是过失所致,就应减免。[②]刑与不刑,视其主客观恶性程度,避免了单纯依客观行为定罪的片面化,不失为“执中”之举。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法史上是罕见的,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司法界及思想界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总之,哲学对“心学”的研究引起法律对行为人主观状态“心”的关注,而法律对行为人主观状态“心”的重视又进一步促进哲学对“心学”的新探索。

    事实上,西周推行礼治天下,一方面是看到殷商的酷刑难当,另一方面是其在创业过程中认识到“人心”之向背的巨大力量;故而才“明德慎刑”,移风易俗,礼义教化,以“人心”为要。而春秋战国以来,阶级的分化,导致礼崩乐坏,人心叵测,随之兴起的“人性说”,至少在以下四方面达成共识:一是凡所言性,皆为心之性,离心无性,正是这种心性一体论决定了“正心”是治人的关键,为引“心”入法打下了理论基础;二是关于“人性”的产生,认为它是人生来如此,先天形成的;三是将心性提到“道”的高度,与“道”并举,由此也使得后人引“心”入法成为天理,这是古人夸大天人统一性,把天人一致性看作等同,并归结为“心性”与“道”同一的必然结果;四是关于“人性”的成形,认为它是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后天的环境、学习对“心性”的成形至关重要,由此说明了法律“正心”的必要性。详见下述。

    从孔子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开始,时人对“人性”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孔子虽未具体言性,但结合他的其它言论,如“吾未见好德如好色也,食色性也,好色而不淫。”(《论语·卫灵公》)“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论语·季氏》)可知,孔子的“性”指自然本性。告子也说:“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可见,他们对“人性”的基本规定,最初都不包含任何的道德观念和评价。后来,孟子视“人性”为道德领域,主张“性善说”,但仍要求人时时学习,以“求其放心”;学习即进行道德修养的过程,是人心还原“人性”的过程;人若放逐心性,则会使其“善”变质。荀子虽认为“人性”是一种自然本性,但对它进行了道德评价:顺任人性无节制的倾泄便造成恶,故得出人“性恶”的结论;不过,基于对“人心”的信任,他认为人心可体道,而道在人世的体现是礼法,借助礼法,“人心”可以节制、调适“人性”为“善”。之所以有如此认识,都归因于他对“人心”运思方式较为透彻的研究:人何以知道?曰:心。心何以知?曰:虚、壹而静。心未尝不臧也,然而有所谓虚;心未尝不两也,然而有所谓壹;心未尝不动也,然而有所谓静。人生而有知,知而有志;志也者,臧也;然而有所谓虚。不以所已臧害所将受,谓之虚;不以夫一害此,谓之壹。心,卧则梦;偷则自行;使之则谋;故,心未尝不动也;然而有所谓静。不以梦剧乱知,谓之静。未得道而求道者谓之虚壹而静。作之,则将须道者之虚,虚,则入;将事道者之壹,壹,则尽;将思道者之静,静,则察。知道察;知道行;体道者也。虚壹而静,谓之大清明。(《荀子·解蔽》))荀子的这段话可看作是对《尚书·大禹谟》的理性诠释。而对前人思想作了理论总结的是《易传》,它将“心性”提到“道”的高度,与“道”并举: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易传·系辞上》)这样一来,心性、善与道就直接联系起来了:性由道生,合乎道则善;换而言之,违于道则恶;而道由心察,性在心中。总之,一切都是“心”之使然,所谓“言为心声”,善恶亦起于心。正如荀子所说:“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解蔽》)可见,无论对“心性”有怎样不同的主张,重视“心性”是他们的共同之处。

    正是基于上述“心性学”的发展,儒派的理论家与实践家都主张不惜动用一切手段对人“心”加以防范,严惩不正之心远胜于不正之行。当“礼义”不足于惩戒人心、整顿社会时,就要用强制性的“法”;当道德崩溃到了无法依靠人心自觉来调整,坐而论道的儒者进入实际管理者地位的行列时,他就很容易改变自己的立场,拿起法律的武器,正如《宥坐》记载:“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在秩序混乱的时代,人心的一切底线都在现实利益的冲击下近乎崩溃,为适应这种无秩的社会,人们必以现实利益为价值判断中心,满足生存欲望;鉴于此,偏向于现世实用的法家代表大都极端地认定人性天然就有“恶”的种子,无论贫富都会引起淫邪之心,认为仅靠人性自觉来维持社会秩序,显然无效,惟有借助法律“禁心”方可从根本上止恶治恶。诸子百家一致地对“人心”的重视,广泛地引起了法律对“人心”的进一步探索,对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更细致区分。从《尚书·康诰》对“眚”与“非眚”(“过失”与“非过失”即“故意”)、“终”与“非终”(“惯犯”与“非惯犯”即“偶犯”)的区别;到汉律立法中对“故意情节”中“造意”与“非造意”(“造意”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先无计划预谋的、临时起邪意的故意犯罪行为)的区分,究其思想根源,都是注重“心性”之研究的结果。这在立法技术上不能不说是日趋先进,更科学化了,但最终导致的“原心论罪”却是前人对“心性”无限重视的极端表现。

    其实,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这种倾向就已初见倪端,如《法经》规定“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虽然惩罚的是犯罪行为,但法律之所以对之严惩却起因于“盗心”。这里已有以小见大、以“心”代行的趋势了。法家代表商鞅也认为:“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 …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这实际是要按照人们的思想倾向即行为的前奏—主观之“心”(将过)来定罪,而不是根据客观的行为(罪所终)来惩治。到了荀子,则明确说:“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圣王起,所以先诛也,然后盗贼次之。盗贼得变,此不得变也。”(《荀子·非相》)。荀子还激烈抨击欺世盗名者,认为“盗名不如盗货”(《荀子·不苟》),主要则是因为行为人动机不良、别有用“心”。以至于《韩非子·说疑》说:“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后来李斯上疏“入则心非”,张汤奏颜异“不入言而腹非”等等,都是“原心论罪”的不同表现。如果回顾一下历史上关于罪名的规定,也不难看出定罪日益“心化”的历程:周公旦作《誓命》规定“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左传·文公十八年》),这些罪名针对的是不同的外在行为,较符合刑法学理;至孟子始以仁义作标准,“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孟子·梁惠王下》),伦理定罪色彩很浓;荀子则兼收并蓄,他认为“之所以为布阵于国家刑法者,则举义法也”(《荀子·王霸》),“义法”即主“心”的刑法,用“义”来节制、调适人心,不啻为引“心”入法的便捷中介。之后荀子提出了他关于罪名的看法,“伤良曰谗,害良曰贼……窃货为盗,……保利弃义谓之至贼”(《荀子·修身》),“谗”、“贼”、“盗”等罪名古已有之,“窃货为盗”系“窃贿为盗”的复制,是纯粹的刑法罪名;但“伤良曰谗,害良曰贼”的“良”,却是个道德范畴,“保利弃义”即孟子说的贼仁害义,是“至贼”即最严重的犯罪。“谗”、“贼”、“至贼”都以损害仁义道德(以“心”即动机的善恶作判断标准)为犯罪要件。可见,汉初的“原心论罪”是随着诸家对“心性”理论的重视与实践日益强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我们再回头看一下“十六句心经”,就可发现上述这一日益偏离“执中”之道的运思过程。

    --------------------------------------------------------------------------------

    [①] 《尚书·大禹谟》载,舜告戒皋陶:“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予于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②]《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The inevitability of Sentencing by Balancing the Criminal Motives

    From the Parapsychology before Qin Dynasty

          Zhang Rong Gui

    Summary:The Parapsychology was rising very much before Qin Dynasty. There were a clear effect to law. Such as Sentencing by Balancing the Criminal Motives,it was the direct result of Parapsychology which people conducted extensive research. The process was A hundred schools of thought contend. And these gave it fire foundation the theory and practive So its appearance was inevitability. Of course, the influence of Parapsychology over law was in many respects.

    Key words: Sentencing by Balancing the Criminal Motives     Parapsychology  the good of human nature    the evil of human nature


    < 1 >   < 2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7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