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李悝 |
|
|
|
(前455—前395)
战国初人。初为魏国上地之守,后被魏文侯任为相国,主持变法,主张“尽地力之教”,奖励农耕,增加产量,充分利用空闲之地,栽树植桑,多种蔬菜瓜果。同时播种各种粮食作物,以备灾荒。又推行平(上人下米)法,丰年由官府收进余粮,灾年由官府平价粜出(见《汉书,食货志》)。制定《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其中《杂法》禁止各种违法行为,如博戏(*)、假借(欺诈)、不廉(贪污贿赂)、*侈等,以整顿吏治与社会风气(见《晋书,刑法志》)。《汉书,艺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为法家之首。今佚。后商鞅在秦变法,即用《法经》作为基础而加以发展的。近人或者认为他即李克,不确。
< 1 > <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