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泉州晋江(今福建泉州)人,字吉甫。嘉右进士。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辟为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官。参加制定青苗、免役、均输等法,章奏多出其手。七年,王安石出判江宁,遂为参知政事,坚持新法,被称为“护法善神”。安石再相,两人交恶,出知陈州。司马光恢复旧制,被贬谪。徽宗朝又两度遭贬。著作有《道德真经传》、《庄子义》(辑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