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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久很久以前,古代(这笨蛋老子竟然忘了司马光是哪个朝代的还请看官订正),有个聪明的小朋友,他的名字叫司马光。有一天,他从私塾放学回来,换下布鞋,穿上凉拖,喝了口开水,洗了把脸,就乖乖地到书房写作业去了。写完作业以后啊,他就吃了个妈妈做的水煮红薯(纯天然食品,好!就是有一点不对劲――过于通气),再喝了些开水,征得妈妈同意,就出去和小朋友做游戏去了。接下来的故事跟书上大同小异不过尔尔只是情节上被我加了不少孩子爱听不爱听的算是佐料,一来增加她听的乐趣,二来也能炫耀老爹的想象力好让她更加崇拜老爹。
等讲到眼皮低垂的时候,小领导不紧不慢地撂下一句话:“爸爸,司马光把人家的水缸砸坏了要不要赔呀?”“这可是个法律问题,现在跟你说还早了点儿。”扭头一看,嘿!着了。
什么叫“人小鬼大”?才四岁吔她,小丫头片子!
现如今当个爹可真不容易,除了吃喝拉撒早期教育还得搭上早期普法!哎,算了,小丫头也四岁了,就当是她的“一五普法”罢!
依我多年积累的革命斗争经验,由“司马光砸缸事件”引出的法律问题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马光砸缸”行为的性质,应属“见义勇为”;
二、“司马光砸缸”的行为属紧急避险,无需承担“砸缸”行为的赔偿责任;
三、水缸的物权人因疏于对“水缸”这种大型水容器的管理,其行为存在过失性,是造成未成年人不慎坠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1、若落水儿童因落水造成的任何伤残或疾病,物权人应部分承担相应的治疗、营养和误工费用;2、若落水儿童因此溺水身亡,物权人要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落水儿童的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对事故可能出现的后果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司马光砸缸救人未受到落水儿童监护人的委托而实施救人行为,实际上是对事件受益人承担了无因责任,事件的受益人应对司马光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六、落水儿童的监护人应与水缸的物权人共同承担砸缸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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嚯嚯,我都快可以改行骗人挣大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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