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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黄宗羲”定律?

时间:2010-2-7 专题:黄宗羲
什么是“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是由当代学者秦晖等根据明清之际著名思想家黄宗羲对中国历史上频繁出现的“并税式改革”规律的认识和揭示综合归纳而成的1,它是人们对这种税制改革模式所呈现的某种客观规律的科学概括,反映着中国税制改革在一定的制度和社会条件下发生一定的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意思大概是: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详见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267524.html?si=1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267524.html?si=1
黄宗羲定律黄宗羲(1610-1695年),字太冲,号南雷,称梨州先生,浙江余姚人。1644年,清兵入关后,黄宗羲积极参加抗清义军,失败后隐居,屡拒清朝廷征召。主要著作有《宋元学案》、《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南雷文定》等。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是我国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指出历史上的赋税制度有“三害”:“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意思是说,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黄宗羲的观点以及所反映的历史现象,被现代学者秦晖总结为“黄宗羲定律”,语出他的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2003年3月6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参加湖北省人大代表讨论时说:“历史上每次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都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进‘黄宗羲定律’怪圈。”并郑重表示“共产党人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附录:《明夷待访录·田制三》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何谓积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贡、助、彻,止税田土而已。魏晋有户、调之名,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田之外复有户矣。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户之外复有丁矣。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於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於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於一时者少,而害於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徵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馀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於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於一时者少,而害於后世者大矣。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於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学无术之过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今欲定税,须反积累以前而为之制。援田於民,以什一为则;未授之田,以二十一为则。其户口则以为出兵养兵之赋,国用自无不足,又何事於暴税乎!何谓所税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贡,虽诸侯而不忍强之以其地之所无,况於小民乎!故赋谷米,田之所自出也;赋布帛,丁之所自为也。其有纳钱者,后世随民所便,布一匹,直钱一千,输官听为九百。布直六百,输官听为五百,比之民间,反从降落。是钱之在赋,但与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赋谷米,汉、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杨炎以户口之赋并归田土,於是布帛之折於钱者与谷米相乱,亦遂不知钱之非田赋矣。宋隆兴二年,诏温、台、徽不通水路,其二税物帛,许依折法以银折输。盖当时银价低下,其许以折物帛者,亦随民所便也。然按熙宁税额,两税之赋银者六万一百三十七两而已,而又谷贱之时常平就籴,故虽赋银,亦不至於甚困。有明自漕粮而外,尽数折银。不特折钱之布帛为银,而历代相仍不折之谷米,亦无不为银矣;不特谷米不听上纳,即欲以钱准银,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钱为赋,陆赞尚曰“所供非所业,所业非所供”,以为不可,而况以银为赋乎!天下之银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丰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为银,则仍不足以上供也,无乃使民岁岁皆凶年乎?天与民以丰年而上复夺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为雔也。然则圣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谷者赋百谷,出桑麻者赋布帛,以至杂物皆赋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尔!何谓田土无等第之害?《周礼》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是九则定赋之外,先王又细为之等第也。今民间田士之价,悬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徵收,画以一则,至使不毛之地岁抱空租,亦有岁岁耕种,而所出之息不偿牛种。小民但知其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岁、二岁,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虽欲易之,恶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见有百亩之田而不足当数十亩之用者,是不易之为害也。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中者以四百八十步为一亩,下者以七百二十步为一亩,再酌之於三百六十步、六百步为亩,分之五等。鱼鳞册字号,一号以一亩准之,不得赘以奇零,如数亩而同一区者不妨数号,一亩而分数区者不妨一号。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税额之重轻而在丈量之广狭,则不齐者从而齐矣。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加其力有馀也而悉耕之,彼二亩三亩之入,与上田一亩较量多寡,亦无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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