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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君以民为本吏以民为本出自什么书

时间:2010-2-24 专题:黄宗羲
国以民为本君以民为本吏以民为本出自什么书
从民本思想到人本思想的演进中领悟司法为民的真谛
作者:胡子亚  发布时间:2008-12-041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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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本思想由来已久,传承不绝。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国以民为本,君以民为本,政以民为本。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发展观,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有益借鉴,也是对民本思想发展历程中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更体现了鲜明的时代价值。作为人民法院,贯彻和落实党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司法为民”的理解和认识上的不足或片面性,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走样和不彻底等现象,如有人将其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政治宣示或政治教育手段,而忽视对司法为民做实质性的贯彻执行;也有人将司法为民的要求庸俗化,致使其所作所为背离了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等。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对司法活动的指导意义以及司法为民这一人民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厘清和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拟从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演进历程简要回顾的基础上,就司法为民的内涵及其实践,谈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回顾
在古代典籍中,我们不难看到许多关于民本思想的精神源头和基本风貌,在强调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今天,对传统民本思想的回顾、评议和反思,不仅具有警示意义,而且具有更正观念和修正行为的作用。
《尚书·五子之歌》:“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意指民是国的根基、本源和依据,根基稳固方能国家安宁。《尚书·陶谟》:“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意指天的聪明来自于下民的聪明,天的扬善罚恶,来自于下民的扬善;先秦诸学说中,孔子的“仁者爱人”,体现了爱民情怀。《孟子·尽心下》中指出:“民为贵,君为轻、礼稷次之”。老子谴责“以百姓为刍狗”者为“不仁”。荀子提出“君舟民水”说,即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管子《霸言》中指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中强调:“夫民者,万世之本业,不可欺”;唐太宗认为“天地之大,黎之为本”,“君依于国,国依于民”。明太祖也提到:“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清初的诸多思想家更以对暴君暴政的激烈批评而鲜明其民本思想。黄宗羲谴责君主“剥削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的行为,进而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著名命题。王夫之则认为天下为公、君为私。他说:“以天下论者,必循天下之公”。顾炎武则把民本思想发挥到极致,认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对于君主的暴政,匹夫百姓都有责任来铲除;近代中国,无论是戊戌变法中资产阶级改良派倡导的君主立宪,还是后来蒋介石搞出来的“五五宪章”,无不饰以民本思想的外衣。
由上述可见,民本思想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但无论是先秦还是秦汉乃至清代及国民党统治时期,我国均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在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时代。传统民本思想不仅充斥着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也都是与君主专制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君主专制的基础理论,并受到君主专制思想的制约。它即没有在理论上体现主权在民的核心要素--民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管理权利,也没有保障民主权利并在实践中实现制度化、功能化和制约君主权力上的制度设计。从整体上看都贯穿着天赋君权治民和集权的观念,没有民治和分权的观念,始终没有超出专制统治的范畴,各种思想均是在维护专制统治的基础上展开的。至于1946年国民党以文本和制度方式出台的所谓《中华民国宪法》,不仅是对蒋介石专制统治的掩饰和民主的讽刺,更是成为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统治最终崩溃的一曲挽歌。
二、我党“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提出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其宗旨。毛泽东同志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发,提出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群众路线及“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等一系列著名论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一系列民主宪政制度的落实,使我国几千年传统的民本思想由理想变为现实,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实现了民本思想第一次质的飞跃;邓小平同志提出将“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我们各项事业的标准,并融入了人权和法治的要素,进一步提升了民本思想观念。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丰富和发展了民本思想的内涵;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仅充分彰显了我党拳拳为民之心,也反映了我党对人民群众主体作用更加深刻的认识。
党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不仅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更是反映了强烈的时代要求,是我党顺民心、尊民意的具体展示。以人为本而不是以民为本,虽一字之差,但笔者认为,相较于民本思想,其有着价值和观念上的巨大更新以及实践意义。首先是对“人”与“民”认识上的矫正。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中的“人”主要是指广大人民,即所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从这个意义上看,“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但由于传统观念对“人”与“民”认识上的差距,在古代,“民”是相对于“君”或统治者而言的,是被统治者。在今天,“民”又是相对于领导者而言,即民众、群众。同时,“民”或“人”往往是一种政治上的用语,具有一般性和广泛性等特征。因此,“以人为本”比“以民为本”更强调的是作为个体的独立的人,即以人为出发点,一切发展都必须依托人的主体性,一切发展都必须以人为目的。其次是对“左”的思想的矫正。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中,曾经出现过蔑视人和忽视人的现象。如提出过一些片面的口号,为跃进而生产,为赶超而生产,“先生产,后生活”,“先治坡,后治窝”,在忽视人民需求甚至牺牲人民利益的情形下,盲目追求高指标的生产发展,把建设事业完全寄托于人民思想境界的提高上。又如“文革”期间所倡导的“灵魂深处闹革命”,搞群众公审、批斗、游行示众等,不仅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受到严重破坏,也使得人的主体性受到压抑。再次是对“一切向钱看”的矫正。小平同志曾强调指出;改革开放最大的失误是教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人的全面发展,一味追求物质的增长而忽视人的政治、文化、心理发展的倾向,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日益严重,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满足和尊严。“享乐主义”、“金钱至上”、“权力情结”等腐朽思想抬头,一些人信仰迷失,精神空虚,生活堕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作为个体的人的人格出现不健全、异化等情形。总之,“以人为本”的提出,对于纠正现实生活中各种不良倾向,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三、“以人为本”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正是有了传统民本思想这一宝贵财富,有了我党领导全国人民走过的八十年风雨征程和三十年改革开放的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在审视今天所处的时代时,更加深刻地意识到以人为本的极其重要性。作为人民法院,要努力践行党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就是要在司法实践中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坚持司法为民。
第一、把实现人的价值作为司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司法活动与任何其他社会活动一样,都有着活动的价值取向问题。以人为本执政理念要求司法的立足点首先应是人的价值的实现。相对于片面强调以精神或神、以物或金钱为本而言,以人为本是一个标志着人的主体性,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命题。这里的“人”,即包括作为类存在的抽象意义上的人类,也包括作为个体独立存在的自然人,而更多地应体现为对独立的人的主体性地位的肯定。司法必须迎合和适应这一时代的要求,在司法实务中,要尊重个人的价值,维护和实现好个人的合法利益,努力实现对当事人个人价值的尊重与司法的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等其他社会功能和价值有机的统一。既要防止和克服单纯强调社会价值、抹杀或忽视当事人价值的做法,也要防止和克服过于强调当事人个人价值,忽视和无视社会价值,甚至使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处于对立状态,导致唯个人价值独尊的自我中心主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权利是个人价值的最基本表现形式,司法对个人价值的肯定集中体现为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任何偏离或超越或滞后于现代人对基本权利的诉求甚至毁损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都是与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相背的。
第二、摒弃“见事不见人”、单纯追求法律效果的做法和观念。司法为民是司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而提出来的,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坚持司法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司法的发展和进步要依靠人民,司法的各项成果应由人民共享。落实在司法实务中,就是要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法制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使裁判的结果注入更多的社会需求、社会意义和社会的认可,以“案结事了”作为具体工作目标。
第三、否定“官本位”思想和人治模式。司法为民是包含着正确处理法院与社会、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命题,是与法治、平等、公正、自由、秩序等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突出地表现为对法院及其法官权力的制约、对公民权利及其合法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我们法院和法官,在对待当事人上要克服高高在上、生硬冷漠的“官老爷”作风;在法律适用上,要克服照本宣科、不联系实际的纯业务倾向;在对待领导或上级方面要剔除唯首是瞻、唯命是从的封建等级观念。为追求正义,要敢于和善于直言,勇于表明自己的观点。
第四、标明了法院发展的路经。在法官职业化、司法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切实防止因片面追求司法独立而陷于孤立的关门主义;防止因极端强调司法的被动性而僵化于无为而治的消极主义;防止因强调司法的中立性而失去法官职业立场的工具主义;防止因过分强调司法权威而滑向没有人文关怀的威吓主义。在党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指引下,人民法院必将朝着一个独立而又开放、被动而又积极、中立而又有立场、权威而又文明的现代化目标迈进。
第五、厘清了“司法为民”的边界。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其本身就蕴涵着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即司法为民应是合理、合法之下的为民,“民”也是法律之民、权利之民,概言之,是权力和权利法之下的司法为民。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国家,这从根本上已经明确司法为民必须要回答的“靠谁执法、为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一复问句的答案。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源泉来自于人民,这是人民司法存在的基本价值;司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诉讼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的正当而合理的权利要求;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则是司法服务人民的手段和内容的依据。在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进一步厘清司法为民的内涵和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六、确立了司法各项制度改革和创新的依据。首先人民法院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方向,才能增强人民对司法改革的认同感、自主感,才能引导人民对司法改革的热情,顺应人民的期望,加强人民对司法的信仰。其次,优秀的司法制度是让人们走向正义的一扇开启的大门,而不是人们眺望正义的一堵高墙。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创造便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保障利益、享受权利和维护秩序的司法制度。再次,法官职业化建设绝不仅仅是完美的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必须紧密结合以人为本这一主线展开。离开司法为民理念的支撑,法官职业化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
第七、明确了衡量司法工作政绩的标准。就是要求以社会(当事人)的普遍认可作为我们追求政绩的目标。司法工作开展的如何,当事人最清楚,感受最真切,对我们的政绩最有发言权。因此,人民法院及其法官要进一步深化群众观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以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满意为基本工作准则,与当事人真心交流、耐心听讼、细心解答,真正从思想上尊重当事人、感情上贴近当事人、行动上为了当事人。不仅要以结案率、执结率、调解率为基本的工作业绩评判标准,更应以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当事人是否满意、社会是否普遍认同为衡量政绩的标准。
第八、提高了司法为民的实践性。“以人为本”不能仅止于观念层面,更多地应体现为一种实践性的思维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注重从人的特性和本质角度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人的生命不仅属于个人,也承载着一定的社会义务和家庭责任。视个人的生命为最高价值,就是绝不轻言剥夺。同时,也不应鄙视甚至毁损有缺陷、不健全的生命;尊重人的劳动,劳动没有贵贱之分,不因劳动形式和结果的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尊重人的人格,在人格上人人平等,不因性别、民族、年龄、经济条件、职务高低等的不同而另眼相看;尊重人的个性。个性是每个个体的象征与性格的凝结,法官应善于与不同个性的当事人交流和沟通,做到既能坚持原则又不排斥当事人个性的展示和张扬;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和判断,做到在法律范围内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不搞包办代替也不是听之任之,等等。以人为本重在实践,脱离实践,其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总之,笔者认为,在历史上,对靠谁执政、为谁执政、怎样执政问题的不同回答,反映的是不同时代或时期不同的执政理念,是落后与进步螺旋上升这一人类发展客观规律的具体展示。党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提出,不仅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和超越,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因此,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信仰和习惯,体察当事人的所思、所盼和所怨,肯定当事人的地位、作用和力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实现和谐司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全面进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从民本思想到人本思想的演进中领悟司法为民的真谛
作者:胡子亚  发布时间:2008-12-041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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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民本思想由来已久,传承不绝。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国以民为本,君以民为本,政以民为本。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发展观,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有益借鉴,也是对民本思想发展历程中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更体现了鲜明的时代价值。作为人民法院,贯彻和落实党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司法为民”的理解和认识上的不足或片面性,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走样和不彻底等现象,如有人将其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政治宣示或政治教育手段,而忽视对司法为民做实质性的贯彻执行;也有人将司法为民的要求庸俗化,致使其所作所为背离了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等。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对司法活动的指导意义以及司法为民这一人民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厘清和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拟从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演进历程简要回顾的基础上,就司法为民的内涵及其实践,谈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回顾

  在古代典籍中,我们不难看到许多关于民本思想的精神源头和基本风貌,在强调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今天,对传统民本思想的回顾、评议和反思,不仅具有警示意义,而且具有更正观念和修正行为的作用。

  《尚书·五子之歌》:“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意指民是国的根基、本源和依据,根基稳固方能国家安宁。《尚书·陶谟》:“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意指天的聪明来自于下民的聪明,天的扬善罚恶,来自于下民的扬善;先秦诸学说中,孔子的“仁者爱人”,体现了爱民情怀。《孟子·尽心下》中指出:“民为贵,君为轻、礼稷次之”。老子谴责“以百姓为刍狗”者为“不仁”。荀子提出“君舟民水”说,即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管子《霸言》中指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中强调:“夫民者,万世之本业,不可欺”;唐太宗认为“天地之大,黎之为本”,“君依于国,国依于民”。明太祖也提到:“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清初的诸多思想家更以对暴君暴政的激烈批评而鲜明其民本思想。黄宗羲谴责君主“剥削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的行为,进而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著名命题。王夫之则认为天下为公、君为私。他说:“以天下论者,必循天下之公”。顾炎武则把民本思想发挥到极致,认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对于君主的暴政,匹夫百姓都有责任来铲除;近代中国,无论是戊戌变法中资产阶级改良派倡导的君主立宪,还是后来蒋介石搞出来的“五五宪章”,无不饰以民本思想的外衣。

  由上述可见,民本思想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但无论是先秦还是秦汉乃至清代及国民党统治时期,我国均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在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时代。传统民本思想不仅充斥着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也都是与君主专制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君主专制的基础理论,并受到君主专制思想的制约。它即没有在理论上体现主权在民的核心要素--民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管理权利,也没有保障民主权利并在实践中实现制度化、功能化和制约君主权力上的制度设计。从整体上看都贯穿着天赋君权治民和集权的观念,没有民治和分权的观念,始终没有超出专制统治的范畴,各种思想均是在维护专制统治的基础上展开的。至于1946年国民党以文本和制度方式出台的所谓《中华民国宪法》,不仅是对蒋介石专制统治的掩饰和民主的讽刺,更是成为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统治最终崩溃的一曲挽歌。
汉·贾谊《新书·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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