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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时间:2010-6-16 专题:董仲舒
1试述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试述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儒学。在法律思想方面,他倡导的“三纲”成为后来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他主张的“德主刑辅”被奉为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董仲舒对“三纲”和“德主刑辅”作了神秘主义的解释,力图说明它们都符合“天意”,同时把它们绝对化、永恒化,终于形成了统治中国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董仲舒把《春秋》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凡是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疑难问题,他都从《春秋》中找到答案,并按照《春秋》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董仲舒的“一统’,就是“一统乎天子”,也就是要实行君主集权。为了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的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要求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由于西汉神权地主阶级处于上升阶段,董仲舒为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根据统一的大一统思想,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2)“君权神受”,法自君出。董仲舒为了论证“君权神受”,他创造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把天描绘成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神,人的情感、意识是与天相适应的。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董仲舒的“君权神受’等说教,实际上是人间大一统的封建君主的影子在天上的曲折的反映,是大一统专制下“神圣”君权的反映。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他认为“三纲”是天意的体现。“五常”(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只要统治者用仁、义、礼、智、信区教化人民,就能得到天和鬼神保佑。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是围绕维护和巩固君主的权利而展开的。它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它在当时对巩固中央集权专制制度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其本质看,它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治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董仲舒总结秦朝骤亡的历史教训,认为汉朝必须以秦为鉴,改弦易辙,实行“更化”并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用儒家的仁德代替法家的严刑。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是由天道引申出来的。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他虽然主张德治,强调礼乐教化的作用,但也重视刑罚。在实施德和刑时,要根据人们不同的“性”而各有侧重。为此,董仲舒发挥儒家的人性论,创造了“性三品”说。董仲舒在先秦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基础上,加以发展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理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思想武器,其影响深远。但由于这种理论包含有重教化、省刑罚,反对统治者昏庸残暴和用繁法严刑来镇压人民等内容,因此在历史上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原心论罪”。董仲舒是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董仲舒在判案过程中,既强调犯罪事实,又强调行为者的动机。融合违反《春秋》的精神就是犯罪,即使未成,也要定罪。这实际上是一种“原心论罪”说。这种动机论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害的,它既可以任意将有罪说成无罪,为剥削者开脱;也可以把无罪说成有罪,肆意残害劳动人民。当然,董仲舒引经决狱在客观上也有减轻对劳动人民的刑罚的一面。

综上所述,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完全适应和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董仲舒为汉代创制了维护和巩固封建大一统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既有反对的一面,也有进步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消极、反动的一面日益显露出来。他为封建政权、族权、夫权、神权提供的一套理论,成为长期束缚中国人民思想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因此,清除董仲舒法律思想中的封建思想遗毒,仍是我们的一项任务。

人物简介:董仲舒是生活在汉武帝时代的著名思想家,西汉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他的著作主要有《春秋繁露》和《举贤良对策》。他以儒家思想为主,并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西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汉武帝所迫切需要的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 
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汉朝立法而用,故将《春秋》推为至尊,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凡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疑难问题,都从《春秋》中找答案,并从理论上加以论证,被称为"春秋决狱"他的春秋法统说,大致有以下内容:
(1)《春秋》"大一统"思想
要求统一,以君主为绝对权威,主张一切权力要集中到汉武帝手中。
(2)除秦弊政,实行"更化"。
从秦的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更化论",用仁、义、礼、智、信"五道之长"调整治国策略,进行"更化",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长远利益的政策。
(3)"罢黜百家",统一思想
董仲舒认为要维护大一统的局面,必须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于是提出了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就是通常所说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中期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的立法系统论
(1)"天人感应"与天罚论
董仲舒提出了"天人合一"和"天人感应"的理论,认为君主统治是天意的体现,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否则会受到天罚,在客观上约束了君主的暴虐行为。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加强了对统治者的神化,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依据,"天子受命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君权是神授的,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因此,君主的统治是顺乎天意的,是合法的。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的核心是维护和巩固君主的权力,它通过调整封建社会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
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
董仲舒用阴阳学说来解释德主刑辅论:"阳为德,阴为刑","刑者德之辅,阳者阴之助";一切都是天意的体现,从而为封建统治者的德刑兼用的统治方法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5、《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法典法律化。"原心定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做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quot;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看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这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的弊端,它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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