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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的弊端

时间:2010-7-13 专题:商鞅变法

建国以来,有关商鞅变法的意义与历史地位,一直得到正面的肯定与评价。但近年来,史学界已有不少人开始关注商鞅变法的负面因素与历史局限性。这方面的代表性论著有洪家义《论商鞅变法》(《南京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陈涛《秦亡观阐微──对商鞅变法的再探讨》(《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刘国祥《试论商鞅变法的负面影响》(《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李婷、田沐臣《商鞅法治思想与秦亡的关系》、王子今《商鞅的文化肖像》(《学习时报》2000年11月20日)等。

洪家义在肯定历史功绩的同时,指出变法中“压抑工商”、“弃绝文化”、“倡导君主独裁”三大错误及其后果,认为这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破坏了文化发展的历史前景,选错了政治体制的方向,由此成为秦朝速亡的原因之一,并为后世君主独裁埋下了祸根。李婷等人则指出,商鞅变法的负面因素集中表现为一是刑九赏一,主张重刑,这势必激起民众的反抗;二是尊君行令,结果造成君主与臣民的对立;三是建立在人性是自然性基础上的法治理论的实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了民风败坏,而且使政权丧失社会道德的支撑。刘国祥则指出商鞅变法给秦及秦以后的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两个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以愚民为手段的变法最终导致整个民族创造性意识的萎缩和窒息;以农耕为主,压制工商业发展的变法举措最终导致整个民族的民主意识的弱化。作者强调,只有充分认识到商鞅变法的种种弊端,才能从前人成功的光环中走出来,冷静地反思历史,真正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汲取启迪。

王子今对商鞅变法负面因素的反思,主要集中于它对中国古代文化建设的摧残与阻碍上。他认为,商鞅变法之“术”,其实只是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追求短期实效的具体政策。《汉书·武帝纪》颜师古注引用了李奇的说法:“商鞅为法,赏不失卑,刑不讳尊,然深刻无恩德。”后来有人甚至认为商鞅应当为秦国“风俗凋薄,号为虎狼”承担责任(《魏书·刑罚志》)。朱熹也曾经批评:“他欲致富强而已,无教化仁爱之本,所以为可罪也。”(《朱子语类》卷五六)就是说,只是片面追求国家“富强”,而放弃了执政者首先应当致力于文化建设的基本责任。商鞅之政的这一特点,其实司马迁在最早为他作传时已经有“刻薄”“少恩”的评价。太空公以简略的笔法,实际上已经勾勒出商鞅文化肖像的轮廓。应当注意到,司马迁不只是对商鞅个人进行道德品性和文化资质的分析,实际上也发表了对商鞅改革的社会历史效应的一种文化感觉。贾谊《陈政事疏》说商鞅“遗礼义,弃仁恩”,放弃思想文化的建树而专力于军事政治的进取,竟然导致“秦俗日败”,社会风习颓坏,世情浇薄。家族间的亲情纽带也为实际的利益追求所斩断。秦人自商鞅之后兴起功利第一的时代精神,虽然能够“并心而赴时”,致使秦国强盛,“信并兼之法,遂进取之业”,终于灭六国,兼天下,然而在军事成功的另一面,却是文化上的“天下大败”,风俗的败坏,已经“不同禽兽者亡几耳”,所谓“廉愧之节,仁义之厚”,已经难以复归(《汉书·贾谊传》)。《韩非子·和氏》甚至写道,早在秦始皇焚书之前,商鞅已经有“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政治举措。也就是说,秦始皇极其严酷的遭到千百年严厉批评的焚书坑儒的文化专制主义政策,其实可以在商鞅时代发现先行者。商鞅变法成功了,秦国“富强”了,“大一统”后来也终于实现了,但是商鞅实用主义的极其短视的文化观却因这种成功对于上层执政者产生了有力的影响,而以“刻薄”“少恩”作为文化基底而建成的专制主义帝国的强固体制,也长久地成为扼杀和压抑中国文化之活泼生命力的铁牢。


为了保证变法的进行,坚定变法的信念,商鞅向秦孝公反复强调,不能疑惑,不能讨论,即所谓“疑行无名,疑事无功”。在商鞅看来,尤其不能让下层老百姓参与关于变法的决策。因为智者和愚民不在一个档次上。“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所以,“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尽管朝廷大臣中有甘龙、杜挚同商鞅争论,但是,这种争论对变法的决策并不具有方案讨论的意义,而是非此即彼的对抗。最后,由孝公一槌定音,封死了反对者的口,变法开始推行。人们大多赞扬商鞅变法的强国效应,秦国也正是在商鞅变法之后崛起的。然而,从逻辑上看,良好的效果不能推论出决策方法的科学性。商鞅变法的成功,不能推论出此前的“封口”和压制不同意见就是正确的。能逮住老鼠的猫固然是好猫,然而瞎猫有时也能碰上个耗子。假设我用求神问卦的方式决定了一笔生意,而且这笔生意还赚了大钱,我不会得出结论说求神问卦的方法就是正确的,更不会把求神问卦的方式无限制地推广到所有决策中。后来的人们,往往因为商鞅变法的成功而忽视了此前争论中存在的决策弊端,对这种变法陷入盲目赞扬,这是在当今的决策中值得警惕的。按照现代决策的要求,人们一般认为,决策在提出问题确定目标阶段,尤其是在方案论证阶段,直到拍板定案之前,需要倾听不同声音,广泛征求意见,尤其要重视反对性的意见。而商鞅变法的决策,可以说基本出自孝公和商鞅两人的“密谋”,一开始就从根本上否定不同声音。只要有质疑和反对意见,就看作是“敌对势力”。这样,就使决策问题的界定、目标合理性的论证以及备选方案的完善等事项,成为不容怀疑的定论,决策的优化也就无法实现。造成这种偏失的根源,是古代的专制体制和对抗性思维。所以,不仅商鞅,后来的历次变法无不发生这种问题。比如宋代的王安石变法,支持者和反对者几乎水火不容,执政者一换马,政策就会来个180°大翻转。这样的决策,偶尔有成功者,如商鞅,但多数会失败。从决策方法的角度看,商鞅变法的成功具有偶然性,不值得在方法论上效仿。即使商鞅,虽然变法成功了,但他被五马分尸的自身遭遇不能不说同这种变法方法有关。从思维角度看,产生这种失误的原因是追求“同”而不是追求“和”。西周末年,史伯就指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春秋时齐国的名相晏婴,曾进一步发挥了这种求“和”不求“同”的思想,强调只有不同的调料五味杂陈,才能做出美味佳肴;只有不同的乐器短长疾徐配合,才能演奏动听的音乐。孔子甚至把求“同”还是求“和”上升到做人准则,以此界定君子小人。在决策时,能不能放弃对立思维,而是从“和”的角度看待不同意见,是我们今天应该格外注意的。当然,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也是必要的,但有相应的领域。对于决策来说,以拍板为分界线,拍板前必须重视分歧差异,应该把反对看作是另一种提醒和校正。拍板后则要追求行动上的一致,不允许在实施中采取对抗手段。商鞅的失误,是混淆了拍板前后的区别。当今我们有些管理者,也知道决策中“和而不同”的道理,但是在拍板以前的论证阶段,听到不同意见,往往会下意识地认为这是反对、阻碍自己,从而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在法律上以及在对百姓的生活上有哪些矫枉过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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