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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司法机构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

时间:2010-7-17 专题:秦朝赵高
秦朝司法机构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
解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创新点.把秦的法制与社会变化与秦朝的灭亡联系起来考察,总结秦王朝二世而亡的...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秦朝的监察制度分为两个层次,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主要负责监察中央的官吏,另外设御史中丞作为御史大夫的副职,协助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上,各郡设立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县的官吏。
 秦朝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秦国的司法制度,在中央仍是皇帝掌握司法大权,在皇帝之下设专职的司法官吏。



  (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仍是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地方上报的疑难或重大案件,除此以外,丞相和御史大夫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2)、地方司法机关:在地方上仍然实行郡县两级制,由郡守、县令兼理司法审判。乡间有专门的官吏负责轻微民事案件的审理,叫做有秩啬夫,另外由游徼来维护治安。
 秦始皇废除了封建,建立了强大的统一的民主的法治社会。

  这个法治社会有如下特点:一、法律统一,法律约束了社会所有的重要领域,货币、度量和文字。二、高度的中央集权。三、用民主、法治的方式,统一了国家意志。正因为秦始皇的伟大贡献,中国才发展到今天,没有分裂。

 在民主、法治社会中,不管是谁,违反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例如焚书坑儒,如果换成现在肯定做不好。因为现在很多事情都不服从法治,另外干预司法审判的也多。而那时,执法就很好。焚书坑儒事件大概有400多个名望很高的知识分子因为违反法律,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当时,因为法律健全,没有人敢于干预司法审判。

  有人说那是皇帝为维护封建王朝自身的利益,而滥加杀戮。这个认识是单薄的。通过分析历史,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始皇帝用毕生精力,建立起民主、平等、和法治的社会。

  赢政建立起民主的、平等的法治社会后,社会发展就趋于平等。赵高在指鹿为马的时候,大家都知道是错误的,但是因为赵高是秦朝最大的法官,他指鹿为马,受到民众、群僚的拥护和爱戴,而秦二世也只能服从民主、法治了。

  这个事件说明,秦朝时期,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司法同时也是独立的。皇帝陛下是不能干预司法审判的,并且受到了民主的监督。另外,皇帝陛下也是高度的自觉的服从民主、法治的楷模。

 野心家刘邦篡夺最高领导权后,又恢复了封建统治。为了拉拢下属,服从他的长官意志,他封了很多王,建了很多藩(如韩信)。从而中断了中国民主、法治社会的进程。但是,随后不久,随着法治教育的深入发展,普法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功,中国又恢复了法治社会。曹操是汉末最大的法官(当时叫丞相),曹操之所以能挟天子以令诸侯,就是因为汉献帝能自觉服从民主,并维护法治的权威。因此,三国时期是个民主、公平、法治并司法独立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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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秦朝前后的公民自由是最大的。公民有迁徙的自由、出国的自由、当官不当官的自由。孔子周游列国,根本不必到任何行政机关批准;他见到很多国王、宰相,进行游说、说教、说理等,都是很正常简单的事。说明当时非常民主的、平等的。这些都是今天没有办法比拟的。自由、人权、民主另外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普通百姓是不是可以一夜之间当副总理等等大官。秦朝符合这个原则:赵高等平民百姓一夜之间就做了最大的司法官员。而官员制度又没有世袭制,并有年龄的约束。所以,那时选拔干部都是跨世纪的德才兼备的干部,专业化、职业化。

  秦朝建立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完善的。因为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秦朝的工程质量是非常高的,到现在还没有湮灭,这就是长城。我不知道,世界上其他国家有没有秦朝这样完善的法律,反正任何国家都难以有秦朝这样的工程质量。

  当然再完备的法律也有漏洞的。有漏洞的地方,秦朝的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法和适度的自由裁量权来弥补。法官们在进行裁断的时候,根本不必找上级请示。所以,秦朝的法官是有很先进的司法理念,他们总结了好多司法理念和经验,很多都流传下来了。

 秦朝的程序法非常完备和公正。到现在惟一的有争议的案件就是焚书坑儒,但是,没有人指责这个案件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只是说,可以杀,也可以不杀;可以多杀,也可以少杀。因为法律程序完备,才没有今天这样上访、信访的案件。违法的人比现在少多了。被法律处置的人的比例,远远低于今天的美国。大家基本都遵守法律。非常符合法治国的概念。

  秦朝的立法很完备的,到现在我们还使用秦朝的很多立法,如度量法、文字法和货币法。

  在政治分权方面,秦朝也很制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指鹿为马事件表明,没有一个人有终极的权力,都是服从法律的。秦朝初端的法治发起人公孙鞅就是立法机关的人(后,成为司法机关的人),赵高就是执法机关的人,皇帝是行政机关的人。

  司法是独立的。商鞅后来从立法机关调任大良造,这个职务相当于今天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他是经过民主选举到任的。没有听说商鞅收取过诉讼费,也没有听说商鞅收取过贿赂。所以,秦朝法院的财政是得到充分的保障的。商鞅裁断的案件,没有一个受到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即使割了御前大臣、太子老师的鼻子,也没有受到任何干预。所以,法官的任职、审判、工资等等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商鞅提拔使用的法官,都不受任何干预。法官们在各地都独立行使裁判权,根本不需要请示,案件裁断后,百姓如不服,可以到上一级司法机关进行二审,甚至再审。秦朝的司法制度为避免法官杀人,所有的要被处决的犯人,除秦朝最高法院审理外,还需要相关内阁大臣、立法机关和皇帝共同批准,这样民主、法治的监督体系是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媲美的。

  所以,没有听说秦朝的法官因为裁断失误而被免职的,也没有听说秦朝的法官收取过贿赂。法官任职得到充分保障。

  当事人的权利也得到充分的保障。法院门口都有一个大鼓,当事人只要来击鼓,无论多大的法官都要立案审判。根本不需要理由和诉讼费,体现了司法的救济原则。同时,也表明了诉权的自由、人权的自由。

  商鞅担任法官是经过当时最高行政长官国王的提名,并经过当时的议会讨论后表决批准的。后来,商鞅做了更大的官,有谋反、立国的野心了。有个成语叫作法自毙,就是指商鞅制定了法律制度,只能死于法律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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