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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包办婚姻与缠足看中国古代妇女的历史地位

时间:2009-4-18 15:50:32  来源:光明网
止缠足,人们都依然我行我素,照样缠足不误。不过,人类生活实际需要永远是处于第一位的,狠心残害妇女的双脚也以不妨害日常生活为限度。当缠足与谋生发生冲突时,人们就不会再无条件的沿袭仿效普遍的习俗。譬如明清两朝,运河两岸,靠运输、拉纤为生的家庭,妇女就没有缠足的,流动的生活方式注定选择天足,不管怎么说,活下去是最重要的。再如明代宫廷选淑女。选中入宫以后,皆放脚,就是为了服务奔走方便。不过这些人不是天足,而是改造脚。盖因入宫时已13岁上下,再放脚已不可能完全恢复自然生长状态。

相比之下,旗人妇女比较幸运。入关以后,有些旗人家庭羡慕汉女小脚,有意仿效,遭到严厉禁止。虽然没能通过政府禁令改变汉人妇女缠足的实际状况,却成功地防止了旗人妇女走向深渊。只要是旗人,无论正身还是包衣,在制度上一律禁止妇女缠足。大户人家的婢妾,如果来自旗籍家生子,同样受此限制。在朝廷禁令丝毫没有松动的条件下,旗人家庭强迫自己女儿缠足要冒双重危险,在违反禁令招致惩罚的同时,还增加了女儿嫁不出去的危险。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旗人家庭可能存在着缠足婢妾,不过这些婢妾都是汉人。婢妾不是家生的,是通过购买实现的。大户人家购买汉女做婢妾,虽然可能会受到旗人社会的舆论谴责和道德习惯的鄙视,但这毕竟这是家事,不会受到什么实质性惩罚。

婚姻转移劳力人口模式,决定了索要财礼的合理性。如果不能打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种种相关制约因素,再怎样批判,都是苍白无力的,做父母的把一个养育了十几年的女儿白白地送到别人家,从此与自己疏远。如果从交换公平原则上看,显然损害了女方父母的权利。有人可能会说,即使遵循原有的价值模式与运作习惯,大家都放弃了财礼,不是同样也可以达到公平吗?这个立意无大错,不过,家庭生育的实际情形千差万别,儿女性比例各有不同,假如按设想操作,只便宜了男孩多的家庭,而损伤了男孩少的家庭利益,尤其是无男孩的家庭,父母日后养老必发生困难。所以,在什么样的制度文化环境中,选择什么样的权利保障方式,都是约定俗成的。对于一般人来说,一定要在女儿结婚之前实现自己的权利,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包办也好,自由恋爱也好,结婚以后家庭稳定率比较高的,大都是门当户对的。社会学界有学者做过专门统计,夫妇双方家庭文化背景相差不多的婚姻稳定率高于家庭文化背景相差悬殊的,不是说门当户对的婚姻百分之百都稳定,世间没有这种事情。社会各类运作规则的评价,向来以管辖生效的百分率,来判定规则的好坏。某项规则管辖生效率70%,另一项同类的规则管辖生效率75%,在统计比较之后,可以说后者好于前者。如果有人设计一种规则非说可以达到100%,那也就什么都别说了。规则设计只能在思辨中网尽全利而规避全害。门当户对的婚姻存在不存在家庭冲突家庭暴力等难以尽数的问题,当然存在,只不过从婚姻稳定率上看,门当户对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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