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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7 11:02:22  来源:凤凰网
相同,《宋刑统》卷28中有明确的记载。明清时期,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卷24中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总之,自秦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制定了对见义不为予以严惩的法律条款。这是因为,如果任这种风气蔓延下去,势必会造成邪气上升,道德沦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能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弘扬正义、惩治邪恶的社会风气,许多朝代都制定了对见义勇为给予奖励的法规。

    秦代是我国封建社会较早实施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赏的朝代。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唐朝政府颁布了捕获罪犯给予奖励的办法。据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捕亡令第28”载:“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这项法令开创了国家对捕获罪犯、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的先河。宋、金时期,也都颁布过类似的法令。

    元朝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蒙古族建立起来的政权,在元代的法律文献中,也多次提到政府给予捕获盗贼者奖励的规定。早在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就颁布过奖赏令:“诸人告或捕获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一名二十五贯。应捕人告或捕获强盗赏钞比诸人减半,犯人名下追征,犯人财产不及,官司补支”(《元典章》卷51)。

    此后元成宗、元仁宗等许多皇帝都下令推行这项措施,直至元朝灭亡。到了明朝时,除对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在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贼十名以上,各与一官”。清朝沿袭前代的规定,据《大清律例》卷24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盗贼)者,官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对于在与罪犯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另行奖励,如京城地区“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京外各州、县将审结的无主赃物变给捕者。(节选自作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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