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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举违规咋处理 简论中国古代罚科制度(图)

时间:2010-8-7 11:28:29  来源:光明日报
十五年(1658),世祖皇帝亲自对顺天、江南两闱取中的人员进行复试。结果,“江南汪溥勋等九十八名,准作举人,罚停会试”。康熙二十三年(1684)顺天乡试磨勘后,有七名举人被罚停科。乾隆二十四年(1759)严磨勘之条,顺天停科四十余人,正如清人戴璐所言:“时疵谬者固不乏人,亦有幸免者,有诬指者。”乾隆五十一年,定答策不满三百字,照纰缪例罚停科。乾隆五十八年,中式举人邓棻春等八名补复试,其中二人斥革,五人停科。

    清朝不仅文科,武科和翻译科也规定了相应的罚科制度。武科复试始于乾隆时,仅实行于武会试。嘉庆六年(1801),“命比照文闱磨勘例”,进一步加强了对武乡试的复试和磨勘。道光八年(1828),翻译科乡试,应试者满洲一百三十余人,蒙古二十余人。中式满洲举人八名,复试时因文理不通、错误太甚,被罚停科者四名。

    晚清还曾实行过罚科的捐免制度。咸丰三年(1853)规定:宗室举人罚停会试两科者,可以捐银少罚一科。其先是宗室举人,后来可能范围逐渐扩大。至同治五年(1866),已经认识到它的严重性,因御史王师曾所奏,皇帝遂下旨废除了捐免罚科的规定。

    由上可知,五代宋元时期的“殿举”与明清时期的“罚科”是一脉相承的,都是因考试违规作弊或“文理纰缪”,对应试者考试资格的暂停,但在内涵上又发生了一些变化。被殿举,注定他该科是落第者。而明清时期被罚科者,则是该科已经中式,但又不能直接进行下一级的考试,需待一至三科之后才能接着应考。

    被罚科的原因

    推究应试者被罚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考场舞弊。明代田吉,万历三十八年因殿试时怀挟,被罚三科,天启二年始成进士。清咸丰八年顺天乡试案,数十人被罚科,主考官柏葰,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因科场案被杀的内阁大学士。

    (二)字体潦草、违规犯忌、文理纰缪。康熙五十七年戊戌科江南乡试,程思恭首场因为颠倒了“大哉圣人之道”与“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两句的顺序。虽被取中,却被罚停一科。道光二十三年又规定:“……复试诗文疵谬,诗失粘,抬写错误,不避御名、庙讳、至圣讳,罚停会试、殿试一科或一科以上。”

    (三)官场斗争。明末,艾南英天启四年乡试中式,因考官丁乾学、郝土膏发策诋毁魏忠贤,艾南英在对策中也有讥刺之语。触怒了魏忠贤,结果考官被削籍,艾南英也被罚停三科。终未成进士。清朝的窦光鼐,诸城人,性格伉直,与和珅有隙。乾隆六十年乙卯科窦为会试总裁官,所定第一、第二名为浙江人王以鋙、王以衔,乃同胞兄弟。和珅欲藉此兴大狱以倾窦,“摘元墨小疵罚停科”,致使会元王以鋙于嘉庆六年始成进士。

    (四)平时违法犯纪。明万历三十八年,浙江举人闵于径,因“故纵亲族挟带私盐”,被“罚停两科会试”。

    罚科的轻重

    纵观从五代至清末近千年的科举考试实践,乡试、会试、殿试三级都存在罚科现象。尤以乡试、会试这两级考试为多见。乡试违规或作弊,情节相对轻微,构不成“褫革”的,就罚停会试。又视其情节轻重,五代、两宋时期,罚一至五科不等。元明清时期,一般罚一至三科。会试违规或作弊,则罚停殿试。殿试违规或作弊,也罚停殿试。

    罚科制度的利弊

    一方面它与其他惩治措施相结合,确实对应试者的违规和作弊行为起到了惩戒作用。严肃了考纪,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考试的公平。明清时期的罚科制度,作为有弹性的更具人性化的惩罚制度,弥补了以往单一的惩处方法,改变了要么褫革、治罪,要么容忍“微瑕”这两种极端举措。实际上是设计了个折中办法:取中,但暂时取消下一级考试的资格。这样使科举制度更加完善,维系了科举制的良性运作,为国家更好地选拔适用人才服务。另外,它对于“文理纰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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