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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香拜佛起纷争 致人伤害要担责

时间:2009-7-16 12:00:32  来源:不详

  中国教新闻网讯 在菩萨面前烧香祈祷,不想引来一场官司。7月9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60%共8683,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被告李某在兴国县某寺庙内开店经营拜佛用品。原告钟某多年经常会到该寺无偿做些杂务。2007年底,被告发现其店门口留有纸灰。寺里住持曾张帖过告示,警告不能在店门口烧纸。

  2008年7月27日上午,被告在该寺内上香,边拜菩萨边祷告“菩萨,要收掉坏人,去保护好人。”当时正在旁边做事的原告,听到后即泼水被告身上。随后双方揪扯在一起。当日,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左食指中远节撕脱性骨折。7月29日,原告经公安机关伤检为轻微伤丙级。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伤后在医院治疗花费2289元。被告支付给原告1300元。就赔偿事宜,公安机关经过调解未果。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时间互有积怨,7月27日原告先泼水,对纠纷引起原告应负主要责任。揪扯中原告左手食指损伤,导致十级伤残,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残疾产生后,其劳动能力有一定的丧失,精神受到一定的伤害。原告主张残疾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稿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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