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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束僧是教法久住的最高道德

时间:2010-7-23 11:22:54  来源:不详

      戒律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伦理精神,根据律藏文本中的相关记载,我们发现戒律在制定过程中因时、地、事、人的差异,而体现出丰富的伦理精神,主要有因事与人之心理的不同而现出的人性精神,因时空条件不同的随宜性,制定、实施过程的民主性,以法束僧的法治特点,这些都是为达成个人解脱、教法久住的最高道德诉求,因此也是诠释与实践戒律的基本伦理准则。

      (一)人性精神
 

      原始佛教的戒律,形成于僧团建立之后的若干年。最初,佛陀度弟子们出家,并没有事先制定现成的制度(成文法),而是因弟子们不能按“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精神去处理日常的修学生活,经知惭愧的弟子们的劝请,他才为了教法久住之故,对其所犯进行批评;并制定相关限制性条文,要求僧团大众从此以后不得再犯,否则将按所犯的轻重进行惩治。佛陀认为:“如来亦复如是,不以无过患因缘,而为弟子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法。然舍利弗,当来有正信善男子,于佛法中信家非家,舍家出家,或有心乱颠倒,起于净想,三毒炽盛而犯诸罪。舍利弗,是时,如来当为弟子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法。”在《四分律》中,佛陀也认为:“如来未为诸比丘结戒,何以故,比丘中未有犯有漏法,若有犯有漏法者,然后世尊为诸比丘结戒,断彼有漏法故。”这说明佛教的戒律是舆人的自我觉悟有关,当弟子们能自觉修学正法断除三毒,就不会以诸多具有强制色彩的条文约束大家,而等到出现了不守戒的情况时,才不得不进行诸多戒条的制定,并以它来达到断除有漏法的目标。从这里,可看出佛教戒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反映了人性的精神内涵。而且,每一条戒的制定,都有不知惭愧者以身试法的背景。由此制定的戒律,表达了佛教非律法主义者的思想内核,足见其符合人性的原则,它随众生根性的变化,才有越来越多的繁琐条文,其目的最终还是在于使不同根性的众生获得清净。

      (二)民主与随宜

      早期佛教戒律的制定过程,基本上是通过教团大众集会商议之后订立的。如最初第一条学处的出现,就是因有个别弟子出现了不如法的行为,佛陀便集合大众,一起来讨论其所犯戒的轻重等,并以此为契机,告诸弟子此后再有同类情况出现时,应如何处罚。《摩诃僧只律》曾载:“佛告诸比丘:依止昆舍离诸比丘,皆悉令集;为诸比丘制戒,乃至已闻者,当重闻。若比丘于和合僧中受具戒,若不还戒而行(某某)法,是比丘得波罗夷罪,不应共住。”而在处罚个别犯戒者时,也强调了集众商议的羯磨作法,并允许犯者作自我陈述,这主要体现七种灭罪方法之中。《四分律》载:“若有静事起,即应除灭。应与现前昆尼,当与现前昆尼;应与忆念昆尼,当与忆念昆尼;应与不痴昆尼,当与不痴昆尼;应与自言治,当与自言;治应与觅罪相,当与觅罪相;应与多人觅罪;当与多人觅罪;应舆如草覆地;当与如草覆地。”其中,现前毗尼强调了当事人于大众前,一起抉择有关犯戒的问题;忆念昆尼重在要求当事人自己作陈述与辩护;不痴昆尼主要是为保护有精神病者,在发病时的行为不构成犯戒;自言治是让当事人在大众前对其错误进行忏悔;觅罪相是让大众对彼所犯还有疑问处的进一步核实;多人觅罪则是对意见不一致的问题进行表决,只有征得多数人同意才可执行;而如草覆地是将争执不下的问题,经僧团依律处罚后,于此事上像草覆地一样,不得再起争论。从这几条处罚原则来看,戒律的处罚制度具有相当的民主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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