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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宗教局职能看中国政教关系

时间:2009-10-25 10:52:22  来源:不详
的政教关系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一种新型政教关系模式开始成型,可以概括成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政教分离。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二,各教平等。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第三,依法管理。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第四,政治参与。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以上中国政教关系模式的四个特点说明,中国处理政教关系的目标,是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基础上,努力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实现政教之间的良性互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确立了三大理念:一是信仰上互相尊重。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主张无神论,但并不因此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全体公民,而是赋予公民自主选择信仰宗教的权利,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并在法律上给予有力保护。广大信教者也尊重执政党的信仰,拥护执政党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愿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践行自己的信仰、建设美好的家园。这就叫求同存异,和而不同。二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得到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广泛支持。宗教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政府的管理,同各族人民一道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各宗教本着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精神,坚决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由此,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在爱国主义基础上建立起了政治上的紧密合作关系。三是行为上法律至上。中国是一个世俗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执政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一切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都不能超越法律享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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