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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60年 成就与经验

时间:2009-10-28 0:51:37  来源:不详

      新中国已经走过了60年的岁月。60年来,宗教工作在曲折中前行,在变化中进步。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推动天主教基督教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废除了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空前高涨,我国宗教的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此后,宗教工作中“左”的因素逐渐滋长,在文革期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领域进行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房产政策,帮助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宗教工作出现了新局面。上世纪90年代后,中央要求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突破,国务院颁布了两个单项宗教行政法规,宗教工作开始走上法治化轨道,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进一步丰富完善,宗教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开创了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十七大以来,中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中央的新要求为我们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
      60年来,党和政府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我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宗教工作取得了重要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制度日益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从不同角度对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做了具体规定。2005年,国务院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更加具体。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


      各项宗教事业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积极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帮助宗教界恢复和建立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开放和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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