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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积极推进宗教教职人员社保工作

时间:2009-12-16 11:44:31  来源:不详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保险(以下简称社保)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受益人群的不断扩大,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体系的问题日益突出。宗教界人士纷纷通过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多种途径,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政策,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体系。中央领导同志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保问题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加紧研究解决。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深入调研,力争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在积极探索解决办法,一些地方已经取得了进展,为全国范围内解决此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上海:搞好社保试点稳步推进参保工作

      上海市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保问题十分重视。市人大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把教职人员参加社保写进地方法规,为教职人员参保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修订的《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符合参加本市社会保障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参照本市有关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从2004年开始,上海市积极推动试点工作,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上海召开社保动员大会

      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民宗委将市道协定为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试点单位,取得了初步经验:一、摸清参加社保的单位和人员情况。经摸底,现有正式登记的开放道观(含道观代管的烧香点)22所,教职人员120人。其中,青年教职人员有76人,这些人对参加社保的积极性比较高,思想比较一致。二、研究落实具体操作办法。在反复开会研讨论证之后,由道协发出书面通知,提出凡符合参加社保条件的教职人员,均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凡自愿参加社保的教职人员由所在道观收取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加上单位承担的费用,统一缴给市道协,由市道协再统一缴给社保局。在市、区两级社保部门的帮助指导下,于2005年上半年完成了历年补缴和当年缴纳的工作。三、抓好关键环节。补缴社保费的起算时间和基数的确定,是解决教职人员社保的关键问题。根据市社保局养老处的原则规定,教职人员补缴社保费的起算时间确定为1993年至2003年。补缴基数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基本以补缴期间(1993年-2003年)的年平均收入作为基数,总计补缴费用约280多万元,其中个人承担70多万元。通过解决这一关键问题,促进了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
通过试点,主要有以下体会:一、情况必须摸准。准确掌握各场所分布,团体和场所的经济能力,教职人员的身份认定,所在户籍和个人态度等情况,是解决教职人员社保问题的前提。二、程序必须严密。从个人提出申请到单位审核再到办理缴费手续,每个环节都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协调必须耐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保障,特别是与社保局的协调。在协调中,要耐心、仔细、全面地反映宗教教职人员参保的情况和困难,取得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需要改进的是,对与现有的社保政策体系的衔接重视不够。比如在确定补缴基数的时候,只考虑了教内经济的情况,忽视了社保局限定的最低标准,致使开始确定的基数低于全市工资平均的基数。 

上海市政协委员视察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工作

      在试点和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上海市民宗委根据《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形成《关于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的若干意见》,并在多次征求各区县民宗办和市宗教团体的意见后正式下发。目前,这项工作已在全市全面展开。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参加社保的情况如下:道教:符合参加社保条件的76名教职人员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于2005年上半年完成了历年补缴和当年缴纳的工作。伊斯兰教:教职人员13名,全部符合参保条件,其中上海户口12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外地户口1名,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天主教:教职人员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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