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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六 郭陈列传第三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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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躬字仲孙,颍川阳翟人也。家世衣冠。父弘,习《小杜律》。太守寇恂以 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 于公。年九十五卒。 躬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后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车都尉窦 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固奏彭专擅,请诛之。 显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明法律,召入议。议者皆然固奏,躬独曰: “于法,彭得斩之。”帝曰:“军征,校尉一统于督。彭既无斧钺,可得专* 乎?”躬对曰:“一统于督者,谓在部曲也。今彭专军别将,有异于此。兵事呼 吸,不容先关督帅。且汉制棨戟即为斧钺,于法不合罪。”帝从躬议。又有兄弟 共*者,而罪未有所归。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 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复召躬问之,躬对“章应罚金”。帝 曰:“章矫诏*,何谓罚金?”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 误,误者其文则轻。”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 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 “善。”迁躬廷尉正,坐法免。 后三迁,元和三年,拜为廷尉。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 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章和元 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死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 觉者。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无虑万 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当重论。伏惟天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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