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卷二十四下 食货志第四下 |
|
|
|
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详靡记云。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 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 故货宝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 太公退,又行之于齐。至管仲相桓公,通轻重之权,曰:“岁有凶穰,故谷 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人君不理,则畜贾游于市,乘民之不给,百倍 其本矣。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者,利有所并也。计 本量委则足矣,然而民有饥饿者,谷有所臧也。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 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即准平。守准平,使万室 之邑必有万钟之臧,臧繦千万;千室之邑必有千钟之臧,臧繦百万。春以奉 耕,夏以奉耘,耒耜器械,种饷粮食,必取澹焉。故大贾畜家不得豪夺吾民矣。” 桓公遂用区区之齐合诸侯,显伯名。 其后百余年,周景王时患钱轻,将更铸大钱,单穆公曰:“不可。古者天降 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民患轻,则为之作重币以行之,于是有 母权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则多作轻而行之,亦不废重,于是乎有子权 母而行,小大利之。今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乎?民若匮,王用将有 所乏,乏将厚取于民,民不给,将有远志,是离民也。且绝民用以实王府,犹塞 川原为潢洿也,竭亡日矣。王其图之。”弗听,卒铸大钱,文曰“宝货”,肉好 皆有周郭,以劝农澹不足,百姓蒙利焉。 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 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 < 1 > <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