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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志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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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上 昔者圣人因天道以授人时,厘百工以熙庶政,步推之法,其来尚矣。自汉太 初迄于前宋,治历者奚啻七十余家,大概或百年或数十年,率一易焉。盖日月五 星盈缩进退,与夫天运,至不齐也,人方制器以求之,以俾其齐,积寡至多,不 能无爽故尔。 金有天下百余年,历惟一易。天会五年,司天杨级绍造《大明历》,十五年 春正月朔,始颁行之。其法,以三亿八千三百七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七为历元, 五千二百三十为日法。然其所本,不能详究,或曰因宋《纪元历》而增损之也。 正隆戊寅三月辛酉朔,司天言日当食,而不食。大定癸巳五月壬辰朔,日食,甲 午十一月甲申朔,日食,加时皆先天。丁酉九月丁酉朔,食乃后天。由是占候渐 差,乃命司天监赵知微重修《大明历》,十一年历成。时翰林应奉耶律履亦造 《乙未历》。二十一年十一月望,太阴亏食,遂命尚书省委礼部员外郎任忠杰与 司天历官验所食时刻分秒,比校知微、履及见行历之亲疏,以知微历为亲,遂用 之。明昌初,司天又改进新历,礼部郎中张行简言:“请俟他日月食,覆校无差, 然后用之。”事遂寝。是以终金之世,惟用知微历,我朝初亦用之,后始改《授 时历》焉。今其书存乎太史,采而录之,以为《历志》。 ○步气朔第一 演纪:上元甲子距今大定庚子,八千八百六十三万九千六百五十六年。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分。 岁实:一百九十一万二百二十四分。 通余:二万七千四百二十四分。 朔实:一十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五分。 通闰:五万六千八百八十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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