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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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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用不加 饶。一时君臣节用之言不绝告诫。尝自计其国用,数亦浩瀚,若足支历年者,郡 县稍遇岁侵,又遽不足,竟莫诘其故焉。 至于铜钱、交钞之弊,盖有甚者。初用辽、宋旧钱,虽刘豫所铸,豫废,亦 兼用之。正隆而降,始议鼓铸,民间铜禁甚至,铜不给用,渐兴窑冶。凡产铜地 脉,遗吏境内访察无遣,且及外界,而民用铜器不可阙者,皆造于官而鬻之。既 而官不胜烦,民不胜病,乃听民冶铜造器,而官为立价以售,此铜法之变也。若 钱法之变,则鼓铸未广,敛散无方,已见壅滞。初恐官库多积,钱不及民,立法 广布。继恐民多匿钱,乃设存留之限,开告讦之路,犯者绳以重罚,卒莫能禁。 州县钱艰,民间自铸,私钱苦恶特甚。乃以官钱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及改 铸大钱,所准加重,百计流通,卒莫获效。济以铁钱,铁不可用,权以交钞,钱 重钞轻,相去悬绝,物价腾踊,钞至不行。权以银货,银弊又滋,救亦无策,遂 罢铜钱,专用交钞、银货。然而二者之弊乃甚于钱,在官利于用大钞,而大钞出 多,民益见轻。在私利于得小钞,而小钞入多,国亦无补。于是,禁官不得用大 钞,已而恐民用银而不用钞,则又责民以钞纳官,以示必用。先造二十贯至百贯 例,后造二百贯至千贯例,先后轻重不伦,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年数, 限以地方,公私受纳限以分数,由是民疑日深。其间,易交钞为宝券,宝券未久 更作通宝,准银并用。通宝未久复作宝泉,宝泉未久织绫印钞,名曰珍货。珍货 未久复作宝会,汔无定制,而金祚讫矣。 历观自古财聚民散,以至亡国,若鹿台、钜桥之类,不足论也。其国亡财匮, 比比有之,而国用之屈,未有若金季之甚者。金之为政,常有恤民之志,而不能 已苛征之令,徒有聚敛之名,而不能致富国之实。及其亡也,括粟、阑籴,一切 掊克之政靡不为之。加赋数倍,豫借数年,或欲得钞则豫卖下年差科。高琪为相, 议至榷油。进纳滥官,辄售空名宣敕,或欲与以五品正班。僧道入粟,始自度牒, 终至德号、纲副威仪、寺观主席亦量其赀而鬻之。甚而丁忧鬻以求仕,监户鬻以 从良,进士出身鬻至及第。又甚而叛臣剧盗之效顺,无金帛以备赏激,动以王爵 固结其心,重爵不蔇,则以国姓赐之。名实混淆,伦法飖坏,皆不暇顾,国 欲不乱,其可得乎?迨夫宋绝岁币而不许和,贪其淮南之蓄,谋以力取,至使枢 府武骑尽于南伐。讹可、时全之出,初志得粮,后乃尺寸无补,三军偾亡,我师 压境,兵财俱困,无以御之。故志金之食货者,不能不为之掩卷而兴慨也。《传》 曰:“作法于凉,其弊犹贪。作法于贪,弊将若何。”金起东海,其俗纯实,可 与返古。初入中夏,兵威所加,民多流亡,土多旷闲,遗黎惴惴,何求不获。使 於斯时,纵不能复井地沟洫之制,若用唐之永业、口分以制民产,仿其租庸调之 法以足国计,何至百年之内所为经画纷纷然,与其国相终始耶!其弊在于急一时 之利,踵久坏之法,及其中叶,鄙辽俭朴,袭宋繁缛之文;惩宋宽柔,加辽操切 之政。是弃二国之所长,而并用其所短也。繁褥胜必至于伤财,操切胜必至于害 民,讫金之世,国用易匮,民心易离,岂不由是欤?作法不慎厥初,变法以救其 弊,只益甚焉耳。其他盐策、酒曲、常平、和籴、茶税、征商、榷场等法,大概 多宋旧人之所建明,息耗无定,变易靡恒,视钱钞何异?田制、水利、区田之目, 或骤行随辍,或屡试无效,或熟议未行,咸著无篇,以备一代之制云。 ○户口 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 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不为丁。户主推其长充,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 不课设户。令民以五家为保。泰和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 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以五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构而难觉察, 遂令从唐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 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 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 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 首。寺观则设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顾钱,募强 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尝欲罢坊、 里正,复以主首远,入城应代,妨农不便,乃以有物力谨愿者二年一更代。)凡 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 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 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达上司,无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凡汉 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凡 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 当收国二年时,法制未定,兵革未息,贫民多依权右为苟安,多隐蔽为奴婢 者。太祖下诏曰:“比以岁凶民饥,多附豪族,因陷为奴隶。及有犯法,征偿莫 办,折身为奴。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以为奴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 元约以一人赎者从便。”天辅五年,以境土既拓,而旧部多瘠卤,将移其民于泰 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视其地。昱等苴其土以进,言可种植,遂摘诸猛安 谋克中民户万余,使宗人婆卢火统之,屯种于泰州。婆庐火旧居阿注浒水(又作 按出虎),至是迁焉。其居宁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欢、奚挞罕等四谋 克,挈家属耕具,徙于泰州,仍赐婆卢火耕牛五十。天辅六年,既定山西诸州, 以上京为内地,则移其民实之。又命耶律佛顶以兵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以皇弟 昂监之,命从便以居。七年,以山西诸部族近西北二边,且辽主未获,恐阴相结 诱,复命皇弟昂与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护送,处之岭东,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 命昂镇守上京路。既而,上闻昂已过上京,而降人复苦其侵扰多叛亡者,遂命孛 堇出里底往戒谕之,比至,而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详稳留住所领归附之民还东 京,命有司常抚慰,且贷一岁之粮,其亲属被虏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 二月,尽徙六州氏族富强工技之民于内地。太宗天会元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 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迁之户艰苦不能自存,诏曰:“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听 以丁力等者赎之。”又诏孛堇阿实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质其 身者,命官为赎。今闻尚有未复者,其悉阅赎之。”又命以官粟赎上京路新迁置 宁江州户口贫而卖身者,六百余人。二年,民有自鬻为奴者,诏以丁力等者易之。 三年,禁内外官及宗室毋得私役百姓,权势家不得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 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罪皆杖百。七年,诏兵兴以来,良人被略为驱者, 听其父母妻子赎之。熙宗皇统四年诏陕西、蒲、解、汝、蔡等州岁饥,百姓流落 典雇为驱者,官以绢赎为良,丁男三匹,妇人幼小二匹。 世宗大定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 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有援左 证以告者,有司各执以闻,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十七年五月,省奏:“咸平 府路一千六百余户,自陈皆长白山星显、禅春河女直人,辽时签为猎户,移居于 此,号移典部,遂附契丹籍。本朝义兵之兴,首诣军降,仍居本部,今乞厘正。” 诏从之。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户,规避物力,自卖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 以贫乏,诏定制禁之。又谓宰臣曰:“猛安谋克人户,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 与汉人错居,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二十 一年六月,徙银山侧民于临潢。又命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 官同罪,为定制。二十三年,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许令婚娉者,须取 问房亲及村老给据,方许娉於良人。是年八月,奏猛安谋克户口、垦地、牛具之 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 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 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垦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三十八万四千 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内正口九 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垦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牛具三 百四。迭剌、唐西二部五飐,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 内正口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万八千八十一。)垦田万六千二十四顷 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禄人一子、及农民避课役, 为僧道者。大定初,天下户才三百余万,至二十七年天下户六百七十八万九千四 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五千八十六。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税户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 凭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剌履谓:“凭验真伪难明,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 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当, 令再议。省奏谓不拘括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府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范楫分 括北京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 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言:“自古以农 桑为本,今商贾之外又有佛、老与他游食,浮费百倍。农岁不登,流殍相望,此 末作伤农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为僧、道者。是岁,奏天下户六百九 十三万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万一千余石, 除官兵二年之费,余验口计之,口月食五斗,可为四十四日之食。上曰:“蓄积 不多,是力农者少故也。其集百官,议所以使民务本广储之道,以闻。”六月, 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税户,凡一千七百余户,万三千九百余口,此后为良为驱,皆 从已断为定。明昌六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凡言女直进士,不须称女直字。卿 等误作回避女直、契丹语,非也。今如分别户民,则女直言本户,汉户及契丹, 余谓之杂户。”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汉户七百二十二万三千四 百,口四千八百四十九万四百,物力钱二百六十万四千七百四十二贯。泰和七年 六月,敕,中物力户,有役则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户代之,事毕则复业,以致大 损不逃之户。令省臣详议。宰臣奏:“旧制太轻。”遂命课役全户逃者徒二年, 赏告者钱五万。先逃者以百日内自首,免罪。如实销乏者,内从御史台,外从按 察司,体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户七百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 八十一万六千七十九。(户增于大定二十七年一百六十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五,口 增八百八十二万七千六十五)。此金版籍之极盛也。 及卫绍王之时,军旅不息,宣宗立而南迁,死徙之余,所在为虚矣。户口日 耗,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民不堪命,率弃庐田,相继亡去。及 屡降诏招复业者,免其岁之租,然以国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 不敢还。兴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悬赏募人捕亡户,而复虑骚动,遂命依已降诏 书,已免债逋,更招一月,违而不来者然后捕获治罪,而以所遗地赐人。四年, 省臣奏:“河南以岁饥而赋役不息,所亡户令有司招之,至明年三月不复业者, 论如律。”时河壖为疆,烽鞞屡警,故集庆军节度使温迪罕达言:“亳州户旧六 万,自南迁以来,不胜调发,相继逃去,所存者曾无十一,砀山下邑,野无居民 矣!” ○通检推排 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 行征之制也。金自国初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余,民之贫富变更, 赋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 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用 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 俾元元无不均之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又命:“凡 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余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 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面责 之曰:“朝廷以正隆后差调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 一有来申诉者,则血肉淋离,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惟棣 州稍平。五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贫富轻重,适中定之。 既而,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余年, 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二十年四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富贫差发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 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 家赀,傥有军役庶可均也。”诏集百官议,右丞相克宁、平章政事安礼,枢密副 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谋克仆从差使,余无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数 目,止验产业科差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 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点检襄言:“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 自见,缓急有事科差,与一例科差者不同。请俟农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数,各以 所见上闻。”上曰:“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不知。一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 科差。设如一谋无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平 均。正隆兴兵时,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马,岂可谓平。朕于 庶事未尝专行,与卿谋之。往年散置契丹户,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 安业。安礼虽尽忠,未审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 谓宰臣曰:“猛安谋克多新强旧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至 二十二年八月,始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 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同分 路推排。 九月,诏:“毋令富者匿隐畜产,贫户或有不敢养马者。昔海陵时,拘括马 畜,绝无等级,富者幸免,贫者尽拘入官,大为不均。今并核实贫富造籍,有急 即按籍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张汝弼、梁肃奏:“天下民户通检既定,设有 产物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至于浮财,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 屡推排也。”上曰:“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肃对曰:“如臣者, 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尝为南使,先自添物力钱至六十余贯,视其他奉使无如臣 多者。但小民无知,法出奸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年不 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排,似为难尔。”二十六年,复以李晏等分路推排。二十 七年,奏晏等所定物力之数。上曰:“朕以元推天下物力钱三百五万余贯,除三 百万贯外,令减五万余贯。今减不及数,复续收二万余贯,即是实二万贯尔,而 曰续收,何也?”对曰:“此谓旧脱漏而今首出者,及民地旧无力耕种,而今耕 种者也。”上曰:“通检旧数,止于视其营运息耗,与房地多寡,而加减之。彼 人卖地,此人买之,皆旧数也。至如营运。此强则彼弱,强者增之,弱者减之而 已。且物力之数盖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数不在多寡也。朕恐实有营运富家所当出 者,反分与贫者尔。”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六月,命为国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农民如有积粟, 毋充物力,钱慳之郡,所纳钱货则许折粟帛。九月,以曹州河溢,遣马百禄等推 排遭垫溺州县之贫乏者。明昌元年四月,刑部郎中路伯达等言:“民地已纳税, 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财所出差役,是为重并也。”遂详酌民地定物力,减十之二。 尚书户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余贯。明昌三年八 月,敕尚书省:“百姓当丰稔之时不务积贮,一遇凶俭辄有阻饥,何法可使民重 谷而多积也。”宰臣对曰:“二十九年,已诏农民能积粟免充物力。明昌初,命 民之物力与地土通推者,亦减十分之二,此固其术也。”承安元年,尚书省奏: “是年九月当推排,以有故不克。”诏以冬已深,比事毕恐妨农作,乃权止之。 二年冬十月,敕令议通检,宰臣奏曰:“大定二十七年通检后,距今已十年,旧 户贫弱者众,傥迟更定,恐致流亡。”遂定制,已典卖物业,止随物推收,析户 异居者许令别籍,户绝及困弱者减免,新强者详审增之,止当从实,不必敷足元 数。边城被寇之地,皆不必推排。于是,令吏部尚书贾执刚、吏部侍郎高汝砺先 推排在都两警巡院,示为诸路法。每路差官一员,命提刑司官一员副之。三年九 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二百五十八万六千七百二贯四百九十文,旧额三百 二万二千七百十八贯九百二十二文,以贫乏除免六十三万八千一百一十一贯。除 上京,北京、西京路无新强增者,余路计收二十万二千九十五贯。泰和二年闰十 二月,上以推排时,既问人户浮财物力,而又勘当比次,期迫事繁,难得其实, 敕尚书省,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令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 时止拘浮财物力以增减之。泰和四年十二月,上以职官仕于远方,其家物力有应 除而不除者,遂定典卖实业逐时推收,若无浮财营运,应除免者,令本家陈告, 集坊村人户推唱,验实免之。造籍后如无人告,一月内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标附 于籍。五年,以西京、北京边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旧大定二十六年所定三 十五万三千余贯,遂减为二十八万七千余贯。五年六月,签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 “近制,令人户推收物力,置簿标题,至通推时,止增新强,销旧弱,庶得其实。 今有司奉行灭裂,恐临时冗并,卒难详审,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 年十一月一日,令人户告诣推收标附,至次年二月一日毕,违期不言者坐罪。且 令诸处税务,具税讫房地,每半月具数申报所属,违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仍敕 物力既随业,通推时止令定浮财。八年九月,以吏部尚书贾守谦、知济南府事蒲 察张家奴、莒州刺史完颜百嘉、南京路转运使宋元吉等十三员,分路同本路按察 司官一员,推排诸路。上召至香阁,亲谕之曰:“朕选卿等随路推排,除推收外, 其新强消乏户,虽集众推唱,然消乏者勿销不尽,如一户物力元三百贯,今蠲免 二百五十贯犹有未当者。新强勿添尽,量存其力,如一户可添三百贯,而止添二 百贯之类。卿等各宜尽心,一推之后十年利害所关,苟不副所任,罪当不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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