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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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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二 ○田制 量田以营造尺,五尺为步,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民田业 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凡桑枣,民户以多植为勤,少者 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谋克户少者必课种其地十之一,除枯补新,使之不阙。凡 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宽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男半之。请射荒地 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 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 太宗天会九年五月,始分遣诸路劝农之使者。熙宗天眷十四年,罢来流、混 同间护逻地,以予民耕牧,海陵正隆元年二月,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十一人, 分行大兴府、山东,真定府,拘括系官或荒闲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绝户地,戍兵 占佃宫籍监、外路官本业外增置土田,及大兴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盖 以授所迁之猛安谋克户,且令民请射,而官得其租也。 世宗大定五年十二月,上以京畿两猛安民户不自耕垦,及伐桑枣为薪鬻之, 命大兴少尹完颜让巡察。十年四月,禁侵耕围场地。十一年,谓侍臣曰:“往岁, 清暑山西,傍路皆禾稼,殆无牧地。尝下令,使民五里外乃得耕垦。今闻其民以 此去之他所,甚可矜悯。其令依旧耕种,毋致失业。凡害民之事患在不知,知之 朕必不为。自今事有类此,卿等即告毋隐。”十三年,敕有司:“每岁遣官劝猛 安谋克农事,恐有烦扰。自今止令各管职官劝督,弛慢者举劾以闻。”十七年六 月,刑州男子赵迪简言:“随路不附籍官田及河滩地,皆为豪强所占,而贫民土 瘠税重,乞遣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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