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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遣官拘籍冒佃者,定立租课,复量减人户税数,庶得轻重均平。”诏
    付有司,将行而止。复以近都猛安谋克所给官地率皆薄瘠,豪民租佃官田岁久,
    往往冒为己业,令拘籍之。又谓省臣曰:“官地非民谁种,然女直人户自乡土三
    四千里移来,尽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给之,久必贪乏,其遣官察之。”又谓参
    知政事张汝弼曰:“先尝遣问女直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猎,因问之,则谓自
    起移至此,不能种莳,斫芦为席,或斩刍以自给。卿等其议之。”省臣奏:“官
    地所以人多蔽匿盗耕者,由其罪轻故也。”乃更条约,立限令人自陈,过限则人
    能告者有赏。遣同知中都路转运使张九思往拘籍之。十九年二月,上如-,见
    民桑多为牧畜啮毁,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许所属县官立加惩
    断。
    十二月谓宰臣曰:“亡辽时所拨地,与本朝元帅府,已曾拘籍矣。民或指射
    为无主地,租佃及新开荒为己业者可以拘括。其间播种岁久,若遽夺之,恐民失
    业。”因诏括地官张九思戒之。复谓宰臣曰:“朕闻括地事所行极不当,如皇后
    庄、太子务之类,止以名称便为官地,百姓所执凭验,一切不问,其相邻冒占官
    地,复有幸免者。能使军户稍给,民不失业,乃朕之心也。”二十年四月,以行
    幸道隘,扈从人不便,诏户部沿路顿舍侧近官地,勿租与民耕种。又诏故太保阿
    里先於山东路拨地百四十顷,大定初又于中都路赐田百顷,命拘山东之地入官。
    五月,谕有司曰:“白石门至野狐岭,其间淀泺多为民耕植者,而官民杂畜往来
    无牧放之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数。”
    二十一年正月,上谓宰臣曰:“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
    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莳,取租而已。富家尽服纨绮,酒食游宴,
    贫者争慕效之,欲望家给人足,难矣!近已禁卖奴婢,约其凶吉之礼,更当委官
    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赡者,方许佃于人。仍禁其农时饮酒。”
    又曰:“奚人六猛安,已徙居咸平、临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农务,各安
    其居。女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获否?”左丞守道对曰:“闻皆自耕,岁用
    亦足。”上曰:“彼地肥美,异于他处,惟附都民以水害稼者赈之。”三月,陈
    言者言,豪强之家多占夺田者。上曰:“前参政纳合椿年占地八百顷,又闻山西
    田亦多为权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顷者,以致小民无田可耕,徙居阴山之恶
    地,何以自存?其令占官地十顷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将均赐贫民。”省臣又奏:
    “椿年子猛安参谋合、故太师耨碗温敦思忠孙长寿等,亲属计七十余家,所占地
    三千余顷。”上曰:“至秋,除牛头地外,仍各给十顷,余皆拘入官。山后招讨
    司所括者,亦当同此也。”又谓宰臣曰:“山东路所括民田,已分给女直屯田人
    户,复有籍官闲地,依元数还民,仍免租税。”六月,上谓省臣曰:“近者大兴
    府平、滦、蓟、通、顺等州,经水灾之地,免今年税租。不罹水灾者姑停夏税,
    俟稔岁征之。”时中都大水,而滨,棣等州及山后大熟,命修治怀来以南道路,
    以来粜者。又命都城减价以粜。又曰:“近遣使阅视秋稼,闻猛安谋克人惟酒是
    务,往往以田租人,而预借三二年租课者。或种而不耘,听其荒芜者。自今皆令
    阅实各户人力,可耨几顷亩,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许租赁。如惰农饮
    酒,劝农谋克及本管猛安谋克并都管,各以等第科罪。收获数多者,则亦以等第
    迁赏。”七月,上谓宰臣曰:“前徙宗室户于河间,拨地处之,而不回纳旧地,
    岂有两地皆占之理?自今当以一处赐之。山东刷民田已分给女直屯田户,复有余
    地,当以还民而免是岁之租。”八月,尚书省奏山东所刷地数,上谓梁肃曰:
    “朕尝以此问卿,卿不以言。此虽称民地,然皆无明据,括为官地有何不可?”
    又曰:“黄河已移故道,梁山泺水退,地甚广,已尝遣使安置屯田。民昔尝恣意
    种之,今官已籍其地,而民惧征其租,逃者甚众。若征其租,而以冒佃不即出首
    罪论之,固宜。然若遽取之,恐致失所。可免其征,赦其罪,别以官地给之。”
    御史台奏:“大名、济州因刷梁山泺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上复召宰臣曰:
    “虽曾经通检纳税,而无明验者,复当刷问。有公据者,虽付本人,仍须体问。”
    十月,复与张仲愈论冒占田事。
    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垅无一苗者。上曰:
    “劝农官,何劝谕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自种而辄与人者,合科违
    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从大兴少尹王修所奏,以不种者杖六十,
    谋克四十,受租百姓无罪。又命招复梁山泺流民,官给以田。时人户有执契据指
    坟垅为验者,亦拘在官,先委恩州刺史奚晦招之,复遣安肃州刺史张国基验实给
    之,如已拨系猛安,则偿以官田。上曰:“工部尚书张九思执强不通,向遣刷官
    田,凡犯秦、汉以来名称,如长城、燕子城之类者,皆以为官田。此田百姓为己
    业不知几百年矣,所见如此,何不通之甚也。”八月,以赵王永中等四王府冒占
    官田,罪其各府长史府掾,及安次,新城,宛平、昌平、永清、怀柔六县官,皆
    罚赎有差。
    九月,遣刑部尚书移剌慥于山东路猛安内摘八谋克民,徙于河北东路酬斡、
    青狗儿两猛安旧居之地,无牛者官给之。河间宗室未徙者令尽徙于平州,无力者
    官津发之,土薄者易以良田。先尝令俟丰年则括籍官地,至是岁,省臣复以为奏,
    上曰:“本为新徙四猛安贫穷,须刷官田与之,若张仲愈等所拟条约太刻,但以
    民初无得地之由,自抚定后未尝输税,妄通为己业者,刷之。如此,恐民苦之,
    可为酬直。且先令猛安谋克人户,随宜分处,计其丁壮牛具,合得土田实数,给
    之。不足,则以前所刷地二万余顷补之。复不足,则续当议。”时有落兀者与婆
    萨等争懿州地六万顷,以皆无据验,遂没入官。
    二十七年,随处官豪之家多请占官地,转与它人种佃,规取课利。命有司拘
    刷见数,以与贫难无地者,每丁授五十亩,庶不至失所,余佃不尽者方许豪家验
    丁租佃。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五月,拟再立限,令贫民请佃官地,缘今已过期,计
    已数足,其占而有余者,若容告讦,恐滋奸弊。况续告漏通地,敕旨已革,今限
    外告者宜却之,止付元佃。兼平阳一路地狭人稠,官地当尽数拘籍,验丁以给贫
    民。上曰:“限外指告多佃官地者,却之,当矣。如无主不顾承佃,方许诸人告
    请。其平阳路宜计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业止三十亩,则更许存所佃官地一顷二
    十亩,余者拘籍给付贫民可也。”七月,论旨尚书省曰:“唐、邓、颍、蔡、宿、
    泗等处,水陆膏腴之地,若验等级,量立岁租,宽其征纳之限,募民佃之,公私
    有益。今河南沿边地多为豪民冒占,若民或流移至彼,就募令耕,不惟贫民有赡,
    亦增羡官租。其给丁壮者田及耕具,而免其租税。”八月,尚书省奏:“河东地
    狭,稍凶荒则流亡相继。窃谓河南地广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给闲田,则
    河东饥民减少,河南且无旷地矣。”上从所请。九月戊寅,又奏:“在制,诸人
    请佃官闲地者免五年租课,今乞免八年,则或多垦。”并从之。十一月,尚书省
    奏:“民验丁佃河南荒闲官地者,如愿作官地则免租八年,愿为己业则免税三年,
    并不许贸易典卖。若豪强及公吏辈有冒佃者,限两月陈首,免罪而全给之,其税
    则视其邻地定之,以三分为率减一分,限外许诸人告诣给之。”制可。
    明昌元年二月,谕旨有司曰:“濒水民地,已种莳而为水浸者,可令以所近
    官田对给。”三月,敕:“当军人所受田,止令自种,力不足者方许人承佃,亦
    止随地所产纳租,其自欲折钱输纳者从民所欲,不愿承佃者毋强。”六月,尚书
    省奏:“近制以猛安谋克户不务栽植桑果,已令每十亩须栽一亩,今乞再下各路
    提刑及所属州县,劝谕民户,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者,并以事怠慢轻重罪
    科之。”诏可。八月,敕:“随处系官闲地,百姓已请佃者仍旧,未佃者以付屯
    田猛安谋克。”三年六月,尚书省奏:“南京、陕西路提刑司言,旧牧马地久不
    分拨,以致军民起讼,比差官往各路定之。凡民户有凭验己业,及宅井坟园,已
    改正给付,而其中复有官地者,亦验数对易之矣。两路牧地,南京路六万三千五
    百二十余顷,陕西路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余顷。”五年,谕旨尚书省:“辽东等路
    女直、汉儿百姓,可并令量力为蚕桑。”二月,陈言人乞以长吏劝农立殿最,遂
    定制:“能劝农田者,每年谋克赏银绢十两匹,猛安倍之,县官于本等升五人。
    三年不怠者猛安谋克迁一官,县官升一等。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数加至徒
    一年。三年皆荒者,猛安谋克追一官,县官以升等法降之。”为永格。六年二月,
    诏罢括陕西之地。又陕西提刑司言:“本路户民安水磨、油栿,所占步数在私
    地有税,官田则有租,若更输水利钱银,是重并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
    钱银以辅本路之用,未可除也,宜视实占地数,除税租。”命他路视此为法。
    承安二年,遣户部郎中上官瑜往西京并沿边,劝举军民耕种。又差户部郎中
    李敬义往临潢等路规画农事。旧令,军人所授之地不得租赁与人,违者苗付地主。
    泰和四年九月定制,所拨地土十里内自种之数,每丁四十亩,续进丁同此,余者
    许令便宜租赁及两和分种,违者钱业还主。上闻六路括地时,其间屯田军户多冒
    名增口,以请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输税赋、虚抱物力者,应诏陈言人多
    论之。五年二月,尚书省奏:“若复遣官分往,追照案凭,讼言纷纷,何时已乎?”
    遂令虚抱税石已输送入官者,命于税内每岁续克之。泰和七年,募民种佃清河
    等处地,以其租分为诸-处饵鹅鸭之食。八年八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
    制,人户请佃荒地者,以各路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仍免八年输纳。若作己业,
    并依第七等税钱减半,亦免三年输纳。自首冒佃比邻田,定租三分纳二。其请佃
    黄河退滩地者,次年纳租。向者小民不为久计,比至纳租之时多巧避匿,或复告
    退,盖由元限太远,请佃之初无人保识故尔。今请佃者可免三年,作己业者免一
    年,自首冒佃并请退滩地,并令当年输租,以邻首保识,为长制。”
    宣宗贞祐三年七月,以既徙河北军户于河南,议所以处之者。宰臣曰:“当
    指官田及牧地分畀之,已为民佃者则俟秋获后,仍日给米一升,折以分钞。”太
    常丞石抹世绩曰:“荒田牧地耕辟费力。夺民素垦则民失所。况军户率无牛,宜
    令军户分人归守本业,至春复还,为固守计。”上卒从宰臣议,将括之,侍御史
    刘元规上书曰:“伏见朝廷有括地之议,闻者无不骇愕。向者河北、山东已为此
    举,民之茔墓井灶悉为有军有,怨嗟争讼至今未绝,若复行之,则将大失众心,
    荒田不可耕,徒有得地之名,而无享利之实。纵得熟土,不能亲耕,而复令民佃
    之,所得无几,而使纷纷交病哉!”上大悟,罢之。
    八月,先以括地事未有定论,北方侵及河南,由是尽起诸路军户南来。共图
    保守,而不能知所以得军粮之术。众议谓可分遣官聚耆老问之,其将益赋,或与
    军田,二者孰便。参政汝砺言:“河南官民地相半,又多全佃官地之家,一旦夺
    之,何以自活?小民易动难安,一时避赋遂有舍田之言,及与人能勿悔乎,悔则
    忿心生矣!如山东拨地时,腴地尽入富家,瘠者乃付贫户,无益于军,而民有损。
    惟当倍益官租,以给军食。复以系官荒田牧地量数与之,令其自耕,则民不失业,
    官不厉民矣!”从之。三年十月,高汝砺言:“河北军户徙居河南者几百万口,
    人日给米一升,岁费三百六十万石,半以给直,犹支粟三百万石。河南租地计二
    十四万顷,岁租才一百五十六万,乞于经费之外倍征以给之。”遂命右司谏冯开
    等五人分诣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亩。
    十一月,又议以括荒田及牧马地给军。命尚书右丞高汝砺总之。汝砺还奏:
    “今顷亩之数较之旧籍甚少,复瘠恶不可耕,均以可耕者与之,人得无几。又僻
    远之处必徙居以就之,彼皆不能自耕,必以与人,又当取租于数百里之外。况今
    农田且不能尽辟,岂有余力以耕丛薄交固、草根纠结之荒地哉!军不可仰此得食
    也,审矣。今询诸军户,皆曰:‘得半粮犹足自养,得田不能耕,复罢其廪,将
    何所赖?’臣知初籍地之时,未尝按阅其实,所以不如其数,不得其处也。若复
    考计州县,必各妄承风旨,追呼究结以应命。不足其数,则妄指民田以充之,则
    所在骚然矣!今民之赋役三倍平时,飞挽转输,日不暇给,而复为此举,何以堪
    之。且军户暂迁,行有还期,何为以此病民哉!病民而军获利,犹不可为,况无
    所利乎!惟陛下加察。”遂诏罢给田,但半给粮、半给实直焉。四年,复遣官括
    河南牧马地,既籍其数,上命省院议所以给军者,宰臣曰:“今军户当给粮者四
    十四万八千余口,计当口占六亩有奇,继来者不与焉。但相去数百里者,岂能以
    六亩之故而远来哉!兼月支口粮不可遽罢,臣等窃谓军户愿佃者即当计口给之。
    自余僻远不愿者,宜准近制,系官荒地许军民耕辟例,令军民得占莳之。”院官
    曰:“牧马地少,且久荒难耕,军户复乏农器,然不给之,则彼自支粮外,更无
    从得食,非蓄锐待敌之计。给之则亦未能遽减其粮,若得迟以岁月,俟颇成伦次,
    渐可以省官廪耳。今夺於有力者,即以授其无力者,恐无以耕。乞令司县官劝率
    民户,借牛破荒,至来春然后给之。司县官能率民户以助耕而无骚动者,量加官
    赏,庶几有所激劝。”宰臣复曰:“若如所言,则司县官贪慕官赏,必将抑配,
    以至扰民。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况比年以来,农功甫毕则并力转输犹恐不
    及,岂有暇耕它人之田也。惟如臣等前奏为便。”诏再议之。乃拟民有能开牧马
    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给之为永业,半给军户。奏可。四年,省奏:“自古
    用兵,且耕且战,是以兵食交足。今诸帅分兵不啻百万,一充军伍咸仰于官,至
    于妇子居家安坐待哺,盖不知屯田为经久之计也。愿下明诏,令诸帅府各以其军
    耕耨,亦以逸待劳之策也。”诏从之。
    兴定三年正月,尚书右丞领三司事侯挚言:“按河南军民田总一百九十七万
    顷有奇,见耕种者九十六万余顷,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田一石,下田八斗,十
    一取之,岁得九百六十万石,自可优给岁支,且使贫富均,大小各得其所。臣在
    东平尝试行二三年,民不疲而军用足。”诏有司议行之。四年十月,移剌不言:
    “军户自徙于河南,数岁尚未给田,兼以移徙不常,莫得安居,故贫者甚众。请
    括诸屯处官田,人给三十亩,仍不移屯它所,如此则军户可以得所,官粮可以渐
    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枢密院以谓俟事缓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灾,
    流亡者众,所种麦不及五万顷,殆减往年太半,岁所入殆不能足。若拨授之为永
    业,俟有获即罢其家粮,亦省费之一端也。”上从之。又河南水灾,逋户太半,
    田野荒芜,恐赋入少而国用乏,遂命唐、邓、裕、察、息、寿、颍、亳及归德府
    被水田,已燥者布种,未渗者种稻,复业之户免本租及一切差发,能代耕者如之,
    有司擅科者以违制论,阙牛及食者率富者就贷。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鲁
    言:“京南、东、西三路,屯军老幼四十万口,岁费粮百四十余万石,皆坐食民
    租,甚非善计。宜括逋户旧耕田,南京一路旧垦田三十九万八千五百余顷,内官
    田民耕者九万九千顷有奇。今饥民流离者太半,东、西、南路计亦如之,朝廷虽
    招使复业,民恐既复之后生计未定而赋敛随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给军户人三
    十亩,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种,可数岁之后畜积渐饶,官粮可罢。”令省臣议之,
    更不能行。
    ○租赋
    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
    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
    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屯田户佃官地者,
    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泰和五年,章宗谕宰臣曰:“十月民获未毕,遽令纳税可
    乎?”改秋税限十一月为初。中都、西京、北京、上京、辽东、临潢、陕西地寒,
    稼穑迟熟,夏税限以七月为初。凡输送粟麦,三百里外石减五升,以上每三百里
    递减五升。粟折秸百称者,百里内减三称,二百里减五称,不及三百里减八称,
    三百里及输本色槁草,各减十称。计民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之资,藏
    镪之数,征钱有差,谓之物力钱。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势均则以丁多
    寡定甲乙。有横科,则视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户济之。
    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预。猛安谋克户、监户、官户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则
    预其数。墓田、学田,租税、物力皆免。
    民诉水旱应免者,河南、山东、河东、大名、京兆、凤翔、彰德部内支郡,
    夏田四月,秋田七月,余路夏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则通以八月为限,遇闰月
    则展期半月,限外诉者不理。非时之灾则无限。损十之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损之
    数,六分则全征。桑被灾不能蚕,则免丝绵绢税。诸路雨雪及禾稼收获之数,月
    以捷步申户部。凡叙使品官之家,并免杂役,验物力所当输者、止出雇钱。进纳
    补官未至荫子孙、及凡有出身者、(谓司吏、译人等。)出职带官叙当身者、杂
    班叙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应已带散官未出职者,子孙与其同居兄弟,下逮终场
    举人,系籍学生、医学生,皆免一身之役。三代同居,已旌门则免差发,三年后
    免杂役。
    太宗天会元年,敕有司轻徭赋,劝稼穑。十年,以辽人士庶之族赋役等差不
    一,诏有司命悉均之。熙宗天眷五年十二月,诏免民户残欠租税。皇统三年,蠲
    民税之未足者。世宗大定二年五月,谓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强户,不得抑
    配贫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预借河北东西路、中都租税,上以国用虽乏,民
    力尤艰,遂不允。三年,以岁歉,诏免二年租税。又诏曰:“朕比以元帅府从宜
    行事,今闻河南、陕西、山东、北京以东、及北边州郡,调发甚多,而省部又与
    他州一例征取赋役,是重扰也。可凭元帅府已取者例,蠲除之。”五年,命有司:
    “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赋税。”六年,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八年十月,
    彰德军节度使高昌福上书言税租甚重,上谕翰林学士张景仁曰:“今租税法比近
    代甚轻,而以为重,何也?”景仁曰:“今之税敛殊轻,非税敛则国用何从而出?”
    二年二月,尚书省奏:“天下仓廪贮粟二千七十九万余石。”上曰:“朕闻国无
    九年之蓄则国非其国,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赋,岁取九百万石,自经费七百
    万石外,二百万石又为水旱之所蠲免及赈贷之用,余才百万石而已。朕广蓄积,
    备饥谨也。小民以为税重,小臣沽民誉,亦多议之。盖不虑国家缓急之备也。”
    十二年正月,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东、山东、陕西去年租
    税。十三年,谓宰臣曰:“民间科差,计所免已过半矣。虑小民不能详知,吏缘
    为奸,仍旧征取,其令所在揭榜谕之。”十月,敕州县官不尽力催督税租,以致
    逋悬者,可止其俸,使之征足,然后给之。十六年正月,诏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
    税。十七年,上问宰臣曰:“辽东赋税旧六万余石,通检后几二十万。六万时何
    以仰给,二十万后所积几何?”户部契勘,谓:“先以官吏数少故能给,今官吏
    兵卒及孤老数多,以此费大。”上曰:“当察其实,毋令妄费也。”十七年三月,
    诏免河北、山东、陕西、河东、西京、辽东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税。十八年正月。
    免中都、河北、河东、山东、河南、陕西等路前年被灾租税。十九年秋,中都、
    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以水旱伤民田十三万七千七百余顷,诏蠲其租。
    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路前岁被灾,诏免其租税。
    以户部尚书曹望之之言,诏减鄜延及河东南路税五十二万余石,增河北西路税八
    万八千石。又诏诸税粟非关边要之地者,除当储数外,听民从便折纳。二十一年
    九月,以中都水灾,免租。前时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递运者,复于它处未尝就役
    之家征钱偿之。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规告乞征还所役牛夫钱,省臣以奏,上曰:
    “此既就役,复征钱于彼,前虽如此行之,复恐所给钱未必能到本户,是两不便
    也。不若止计所役,免租税及铺马钱为便。其预计实数以闻。若和雇价直亦须裁
    定也。”有司上其数,岁约给六万四千余贯,计折粟八万六千余石。上复命,自
    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里内居者充役。二十六年,军民地罹水旱之灾者,二
    十一万顷免税凡四十九万余石。二十七年六月,免中都、河北等路尝被河决水灾
    军民租税。十一月,诏河水泛溢,农田被灾者,与免差税一年。怀、卫、孟、郑
    四州塞河劳役,并免今年差税。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东南北路
    则量减之。尚书省奏,两路田多峻阪,硗瘠者往往再岁一易,若不以地等级蠲除,
    则有不均。遂敕以赦书特免一分外,中田复减一分,下田减二分。旧制,夏、秋
    税纳麦、粟、草三色,以各处所须之物不一,户部复令以诸所用物折纳。上封事
    者言其不可,户部谓如此则诸路所须之物要当和市,转扰民矣。遂命太府监,应
    折纳之物为祗承宫禁者,治黄河薪刍增直二钱折纳,如黄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产,
    乃令所属计置,而罢它应折纳者。
    明昌元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恐廪粟积久腐败。省臣奏曰:“臣
    等议,大定十八年户部尚书曹望之奏,河东及鄜延两路税颇重,遂减五十二万余
    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东瘠地又减之。今以岁入度支所余无几,万一有水旱之
    灾,既蠲免其所入,复出粟以赈之,非有备不可。若复欲减,将何以待之。如虑
    腐败,令诸路以时曝晾,毋令致坏,违者论如律。”制可。
    十一月,尚书省奏:“河南荒闲官地,许人计丁请佃,愿仍为官者免租八年,
    愿为己业者免税三年。”诏从之。明昌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诉水旱灾伤者,即
    委官按视其实,申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检毕,始令翻耕。三年六月,
    有司言河州灾伤,阙食之民犹有未输租者,诏蠲之。九月,以山东、河北三路被
    灾,其权阁之租及借贷之粟,令俟岁丰日续征。上如秋山,免围场经过人户今岁
    夏秋租税之半。四年冬十月,上行幸,谕旨尚书省曰:“海壖石城等县,地瘠民
    困,所种惟黍稗而已。及赋於官,必以易粟输之。或令止课所产,或依河东路减
    税,至还京当定议以闻。”五年,敕免河决被灾之民秋租。泰和四年四月,以久
    旱下诏责躬,免所旱州县今年夏税。九月,陈言者谓:“河间、沧州逃户,物力
    钱至数千贯,而其差发,有司止取办于见户,民不能堪矣!”诏令按察司,除地
    土物力命随其业,而权止其浮财物力。五年正月,诏有司:“自泰和三年尝所行
    幸至三次者,被科之民特免半年租税。”八年五月,以宋谋和,诏天下,免河南、
    山东、陕西六路今年夏税,河东、河北、大名等五路半之。八月,诏诸路农民请
    佃荒田者,与免租赋三年,作己业者一年,自首冒佃、及请佃黄河退滩地者,不
    在免例。
    宣宗贞祐三年十月,御史田迥秀言:“方今军国所需,一切责之河南。有司
    不惜民力,征调太急,促其期限,痛其棰楚。民既罄其所有而不足,遂使奔走傍
    求于它境,力竭财殚,相踵散亡,禁之不能止也,乞自今凡科征必先期告之,不
    急者皆罢,庶民力宽而逋者可复。”诏行之。十二月,诏免逃户租税。四年三月,
    免陕西逃户租。五月,山东行省仆散安贞言:“泗州被灾,道殣相望,所食者
    草根木皮而已。而邳州戍兵数万,急征重役,悉出三县,官吏酷暴,擅括宿藏,
    以应一切之命。民皆逋窜,又别遣进纳闲官以相迫督。皆怙势营私,实到官者才
    十之一,而徒使国家有厚敛之名。乞命信臣革此弊以安百姓。”诏从之。兴定元
    年二月,免中京、嵩、汝等逋租十六万石。四年,御史中丞完颜伯嘉奏:“亳州
    大水,计当免租三十万石,而三司官不以实报,止免十万而已。”诏命治三司官
    虚妄之罪。七月,以河南大水,下诏免租劝种,且命参知政事李复亨为宣慰使,
    中丞完颜伯嘉副之。十月,以久雨,令宽民输税之限。十一月,上曰:“闻百姓
    多逃,而逋赋皆抑配见户,人何以堪?军储既足,宜悉除免。今又添军须钱太多,
    亡者讵肯复业乎?”遂命行部官阅实免之,已代纳者给以恩例,或除它役,仍减
    桑皮故纸钱四之一。三年,令逃户复业者但输本租,余差役一切皆免。能代耕者,
    免如复户。有司失信擅科者,以违制论。
    四年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今民输税,其法大抵有三,
    上户输远仓,中户次之,下户最近。然近者不下百里,远者数百里,道路之费倍
    于所输,而雨雪有稽违之责。遇贼有死伤之患。不若止输本郡,令有司检算仓之
    所积,称屯兵之数,使就食之。若有不足,则增敛于民,民计所敛不及道里之费,
    将忻然从之矣!”五年十月,上谕宰臣曰:“比欲民多种麦,故令所在官贷易麦
    种。今闻实不贷与,而虚立案簿,反收其数以补不足之租。其遣使究治。”
    元光元年,上闻向者有司以征税租之急,民不待熟而刈之,以应限。今麦将
    熟矣,其谕州县,有犯者以慢军储治罪。九月,权立职官有田不纳租罪。京南司
    农卿李蹊言:“按《齐民要术》,麦晚种则粒小而不实,故必八月种之。今南路
    当输秋税百四十余万石,草四百五十余万束,皆以八月为终限。若输远仓及泥淖,
    往返不下二十日,使民不暇趋时,是妨来岁之食也。乞宽征敛之限。使先尽力于
    二麦。”朝廷不从。元光二年,宰臣奏:“去岁正月京师见粮才六十余万石,今
    三倍矣,计国用颇足,而民间租税征之不绝,恐贫民无所输而逋亡也。”遂以中
    旨遍谕止之。
    ○牛头税
    即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
    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天会三
    年,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谨,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
    之。四年,诏内地诸路,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
    世宗大定元年,诏诸猛安不经迁移者,征牛具税粟,就命谋克监其仓,亏损
    则坐之。十二年,尚书省奏:“唐古部民旧同猛安谋克定税,其后改同州县,履
    亩立税,颇以为重。”遂命从旧制。二十年,定功授世袭谋克,许以亲族从行,
    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于官豪之家量拨地
    六具与之。二十一年,世宗谓宰臣曰:“前时一岁所收可支三年,比闻今岁山西
    丰稔,所获可支三年。此间地一岁所获不能支半岁,而又牛头税粟,每牛一头止
    令各输三斗,又多逋悬,此皆递互隐匿所致,当令尽实输之。”二十三年,有司
    奏其事,世宗谓左丞完颜襄曰:“卿家旧止七具,今定为四十具,朕始令卿等议
    此,而卿皆不欲,盖各顾其私尔。是后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七月,尚书
    省复奏其事,上虑版籍岁久贫富不同,猛安谋克又皆年少,不练时事,一旦军兴,
    按籍征之必有不均之患。乃令验实推排。阅其户口、畜产之数,其以上京二十二
    路来上。八月,尚书省奏,推排定猛安谋克户口、田亩、牛具之数。猛安二百二,
    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
    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
    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三十八万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
    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
    百八,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有奇,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五飐,
    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一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内正口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三,
    奴婢口一万八千八十一,田四万六千二十四顷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后二
    十六年,尚书省奏并征牛头税粟,上曰:“积压五年,一见并征,民何以堪?其
    令民随年输纳。被灾者蠲之,贷者俟丰年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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