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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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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有铜器悉送官,给其直之半。惟神佛像、钟、磬、钹、钴、腰束 带、鱼袋之属,则存之。十二年正月,以铜少,命尚书省遣使诸路规措铜货。能 指坑冶得实者,赏。上与宰臣议鼓铸之术,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银坑冶,皆 可采以铸钱,臣窃谓工费过于所得数倍,恐不可行。”上曰:“金银,山泽之利, 当以与民,惟钱不当私铸。今国家财用丰盈,若流布四方与在官何异?所费虽多, 但在民间,而新钱日增尔。其遣能吏经营之。”左丞石琚进曰:“臣闻天子之富 藏在天下,钱货如泉,正欲流通。”上复问琚曰:“古亦有民自铸钱者乎?”琚 对曰:“民若自铸,则小人图利,钱益薄恶,此古所以禁也。”十三年,命非屯 兵之州府,以钱市易金帛,运致京师,使钱币流通,以济民用。十五年十一月, 上谓宰臣曰:“或言铸钱无益,所得不偿所费。朕谓不然。天下如一家,何公私 之间,公家之费私家得之,但新币日增,公私俱便也。”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 访察铜矿苗脉。十八年,代州立监铸钱,命震武军节度使李天吉、知保德军事高 季孙往监之,而所铸斑驳黑涩不可用,诏削天吉、季孙等官两阶,解职,仍杖季 孙八十。更命工部郎中张大节、吏部员外郎麻珪监铸。其钱文曰“大定通宝”, 字文肉好又胜正隆之制,世传其钱料微用银云。十九年,始铸至万六千余贯。二 十年,诏先以五千进呈,而后命与旧钱并用。 初,新钱之未行也,以宋大观钱作当五用之。二月,上闻上京修内所,市民 物不即与直,又用短钱,责宰臣曰:“如此小事,朕岂能悉知?卿等何为不察也。” 时民间以八十为陌,谓之短钱,官用足陌,谓之长钱。大名男子斡鲁补者上言, 谓官私所用钱皆当以八十为陌,遂为定制。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监曰阜通,设 监一员,正五品,以州节度兼领。副监一员,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领。丞一员, 正七品,以观察判官兼领。设勾当官二员,从八品。给银牌,命副监及丞更驰驿 经理。二十二年十月,以参加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监。二十三年,上以 阜通监鼓铸岁久,而钱不加多,盖以代州长贰厅幕兼领,而夺于州务,不得专意 综理故也。遂设副监、监丞为正员,而以节度领监事。二十六年,上曰:“中外 皆言钱难,朕尝计之,京师积钱五百万贯亦不为多,外路虽有终亦无用,诸路官 钱非屯兵处可尽运至京师。”太慰丞相克宁曰:“民间钱固已艰得,若尽归京师, 民益艰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余半变折轻赍,则中外皆便。”十一月,上谕宰 臣曰:“国家铜禁久矣,尚闻民私造腰带及镜,托为旧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约。” 二十七年二月,曲阳县铸钱别为一监,以利通为名,设副监、监丞,给驿更出经 营铜事。二十八年,上谓宰臣曰:“今者外路见钱其数甚多,闻有六千余万贯, 皆在僻处积贮。既不流散,公私无益,与无等尔。今中都岁费三百万贯,支用不 继,若致之京师,不过少有挽运之费,纵所费多,亦惟散在民尔。”章宗大定二 十九年十二月,雁门、五台民刘完等诉:“自立监铸钱以来,有铜矿之地虽曰官 运,其顾直不足则令民共偿。乞与本州司县均为差配。”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 审其利病,还言:“所运铜矿,民以物力科差济之,非所愿也。其顾直即低,又 有刻剥之弊。而相视苗脉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观谓当开采,因以取贿。又随 冶夫匠,日办净铜四两,多不及数,复销铜器及旧钱,送官以足之。今阜通,利 通两监,岁铸钱十四万余贯,而岁所费乃至八十余万贯,病民而多费,未见其利 便也。”宰臣以闻,遂罢代州、曲阳二监。 初,贞元间既行钞引法,遂设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皆设使、副、判各一员, 都监二员,而交钞库副则专主书押、搭印合同之事。印一贯、二贯、三贯、五贯、 十贯五等,谓之大钞;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谓之小钞。与钱并 行,以七年为限,纳旧易新。犹循宋张咏四川交子之法而纾其期尔,盖亦以铜少, 权制之法也。时有欲罢之者,至是二监既罢,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商旅利 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盖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止因有厘革年限,不能无 疑,乞削七年厘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岁久字文磨灭,许于所在官库纳旧换新, 或听便支钱。”遂罢七年厘革之限,交钞字昏方换。法自此始,而收敛无术,出 多入少,民浸轻之。厥后其法屡更,而不能革,弊亦始于此焉。 交钞之制,外为阑,作花纹,其上衡书贯例,左曰:“某字料。”右曰: “某字号。”料号外,篆书曰:“伪造交钞者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料号衡 阑下曰:“中都交钞库,准尚书户部符,承都堂札付,户部覆点勘,令史姓名押 字。”又曰:“圣旨印造逐路交钞,于某处库纳钱换钞,更许于某处库纳钞换钱, 官私同见钱流转。”其钞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钞纸擦磨,许于所属库司 纳旧换新。若到库支钱,或倒换新钞,每贯克工墨钱若干文。库掐、攒司、库副、 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钞引库库子、库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书户部 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钱处合同,余用印依常例。 初,大定间定制,民间应许存留铜鍮器物,若申卖入官,每斤给钱二百文。 其{去廾}藏应禁器物,首纳者每斤给钱百文,非器物铜货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 计给之。在都官局及外路造卖铜器价,令运司佐贰检校,镜每斤三百十四文,镀 金御仙花腰带十七贯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带十七贯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罗 文束带八贯五百六十文,鱼袋二贯三百九文,钹钴铙磬每斤一贯九百二文,铃杵 坐铜者二贯七百六十九文,鍮石者三贯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敕减卖镜 价,防私铸销钱也。旧尝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采铜,明昌三年,监察御史李炳言: “顷闻有司奏,在官铜数可支十年,若复每岁令夫匠过界远采,不惟多费,复恐 或生边衅。若支用将尽之日,止可于界内采炼。”上是其言,遂不许出界。 五月,敕尚书省曰:“民间流转交钞,当限其数,毋令多于见钱也。”四年, 上谕宰臣曰:“随处有无用官物,可为计置,如铁钱之类是也。”或有言铁钱有 破损,当令所司以铜钱偿之者,参知政事胥持国不可,上曰:“令偿之尚坏,不 偿将尽坏矣!若果无用,曷别为计?”持国曰:“如江南用铜钱,江北、淮南用 铁钱,盖以隔阂铜钱不令过界尔。如陕西市易亦有用银布姜麻,若旧有铁钱,宜 姑收贮,以备缓急。”遂令有司籍铁钱及诸无用之物,贮于库。 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陕西交钞多于见钱,使民艰于流转。”宰臣以闻, 遂令本路榷税及诸名色钱,折交钞。官兵俸,许钱绢银钞各半之,若钱银数少, 即全给交钞。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间钱所以艰得,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 元和间,尝限富家钱过五千贯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 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二万贯,猛安谋克则以牛具为差, 不得过万贯,凡有所余,尽令易诸物收贮之。有能告数外留钱者,奴婢免为良, 佣者出离,以十之一为赏,余皆没入。又谕旨有司,凡使高丽还者,所得铜器令 尽买之。 承安二年十月,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工墨钱十五 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 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工墨钱,贯 可令收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作一贯一百文。”时交钞所出数多,民间成 贯例者艰于流转,诏以西北二京、辽东路从宜给小钞,且许于官库换钱,与它路 通行。 十二月,尚书省议,谓时所给官兵俸及边戍军须,皆以银钞相兼,旧例银每 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 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仍定销铸及接受稽留 罪赏格。 承安三年正月,省奏:“随处榷场若许见钱越境,虽非销毁,即与销毁无异。” 遂立制,以钱与外方人使及与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驵侩同罪。捕告 人之赏,官先为代给钱五百贯。其逮及与接引、馆伴,先排、通引、书表等以次 坐罪,仍令均偿。时交钞稍滞,命西京、北京、临潢,辽东等路一贯以上俱用银 钞、宝货,不许用钱,一贯以下听民便。时既行限钱法,人多不遵,上曰:“已 定条约,不为不重,其令御史台及提刑司察之。”九月,以民间钞滞,尽以一贯 以下交钞易钱用之,遂复减元限之数,更定官民存留钱法,三分为率,亲王、公 主、品官许留一分,余皆半之,其赢余之数期五十日内尽易诸物,违者以违制论, 以钱赏告者。于两行部各置回易务,以绵绢物段易银钞,亦许本务纳银钞。赴榷 货出盐引,纳钞于山东、河北、河东等路,从便易钱。各降补官及德号空敕三百、 度牒一千,从两行部指定处,限四月进纳补换。又更造一百例小钞,并许官库易 钱。一贯、二贯例并支小钞,三贯例则支银一两、小钞一贯,若五贯、十贯例则 四分支小钞、六分支银,欲得宝货者听,有阻滞及辄减价者罪之。四年三月,又 以银钞阻滞,乃权止山东诸路以银钞与绵绢盐引从便易钱之制。令院务诸科名钱, 除京师、河南、陕西银钞从便,余路并许收银钞各半,仍于钞四分之一许纳其本 路。随路所收交钞,除本路者不复支发,余通行者并循环用之。榷货所鬻盐引, 收纳宝货与钞相半,银每两止折钞两贯。省许人依旧诣库纳钞,随路漕司所收, 除额外羡余者,亦如之。所支官钱,亦以银钞相兼,银已零截者令交钞库不复支, 若宝货数少,可浸增铸。银钞既通则物价自平,虽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滞银 钞罪制。四年,以户部言,命在都官钱、榷货务盐引,并听收宝货,附近盐司贴 钱数亦许带纳。民间宝货有所归,自然通行,不至销毁。先是,设四库印小钞以 代钞本,令人便赍小钞赴库换钱,即与支见钱无异。今更不须印造,俟其换尽, 可罢四库。但以大钞验钱数支易见钱。时私铸“承安宝货”者多杂以铜锡,浸不 能行,京师闭肆。五年十二月,宰奏臣:“比以军储调发,支出交钞数多。遂铸 宝货,与钱兼用,以代钞本,盖权时之制,非经久之法。”遂罢“承安宝货”。 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卢构言:“民间钞固已流行,独银价未平,官之所 定每铤以十万为准,而市肆才直八万,盖出多入少故也。若令诸税以钱银钞三分 均纳。庶革其弊。”下省议,宰臣谓‘军兴以来,全赖交钞佐用,以出多遂滞, 顷令院务收钞七分,亦渐流通。若与银均纳,则彼增此减,理必偏胜,至碍钞法。 必欲银价之平,宜令诸名若‘铺马’‘军须’等钱,许纳银半,无者听便。”先 是,尝行三合同交钞,至泰和二年,止行于民间,而官不收敛,朝廷虑其病民, 遂令诸税各带纳一分,虽止系本路者,亦许不限路分通纳。户部见征累年铺马钱, 亦听收其半。闰十二月,上以交钞事,召户部尚书孙铎、侍郎张复亨,议于内殿。 复亨以三合同钞可行,铎请废不用,既而复亨言竟诎。自是而后,国虚民贫,经 用不足,专以交钞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业衰焉。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弥 甚,乃谓宰臣曰:“大定间,钱至足,今民间钱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问 百官,必有能知之者。”四年七月,罢限钱法,从户部尚书上官瑜所请也。四年, 欲增铸钱,命百官议所以足铜之术。中丞孟铸谓:“销钱作铜,及盗用出境者不 止,宜罪其官及邻。”太府监梁絪等言:“铸钱甚费,率费十钱可得一钱。识者 谓费虽多犹增一钱也,乞采铜、拘器以铸。”宰臣谓:“鼓铸未可速行,其铜治 听民煎炼,官为买之。凡寺观不及十人,不许畜法器。民间鍮铜器期 以两月送 官给价。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纠坐其官。寺观许童行告者赏。 俟铜多,别具以闻。”八月,定从便易钱法,听人输纳于京师,而于山东、河北、 大名、河东等路依数支取。后铸大钱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宝”,与钞参行。 五年,上欲罢交钞工墨钱,复以印时常费遂命贯止收六文。 六年四月,陕西交钞不行,以见钱十万贯为钞本,与钞相易,复以小钞十万 贯相参用之。六年十一月,复许诸路各行小钞。中都路则于中都及保州,南京路 则于南京、归德、河南府,山东东路则于益都、济南府,山东西路则于东平、大 名府,河北东路则于河间府、冀州,河北西路则于真定、彰德府,河东南路则于 平阳,河东北路则于太原、汾州,辽东则于上京、咸平,西京则于西京、抚州, 北京则于临潢府官库易钱。令户部印小钞五等,附各路同见钱用。七年正月,敕 在官毋得支出大钞,在民者令赴库,以多寡制数易小钞及见钱,院务商税及诸名 钱,三分须纳大钞一分,惟辽东以便。时民以货币屡变,往往怨嗟,聚语於市。 上知之,谕旨于御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论钞法难行者,许人捕告,赏钱 三百贯。”五月,以户部尚书高汝砺议,立“钞法条约”,添印大小钞,以钞库 至急切,增副使一员。汝砺又与中都路转运使孙铎言钱币,上命中丞孟铸、礼部 侍郎乔宇、国子司业刘昂等十人议,月余不决。七月,上召议于泰和殿,且谕汝 砺曰:“今后毋谓钞多,不加重而辄易之。重之加于钱,可也。”明日,敕: “民间之交易、典质、一贯以上并用交钞,毋得用钱。须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诸 物。六盘山西、辽河东以五分之一用钞,东鄙屯田户以六分之一用钞。不须立契 者,惟辽东钱钞从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赏有差,监临犯者杖且解职,县官能奉 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罚,集众沮法者以违制论。工墨钱每张止收二钱。商旅赍 见钱不得过十贯。所司籍辨钞人以防伪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见钱,比旧减其数, 若旧有见钱多者,许送官易钞,十贯以上不得出京。”又定制,按察司以钞法流 通为称职,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给券应得钞一贯,以难支用,命取见钱。 御史以沮坏钞法劾之,上曰:“纠察之官乃先坏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 官一阶,解职。 户部尚书高汝砺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宜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 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 以闻。民间旧有宋会子,亦令同见钱用,十贯以上不许持行。榷盐许用银绢,余 市易及俸,并用交钞,其奇数以小钞足之,应支银绢而不足者亦以钞给之。”上 遣近侍谕旨尚书省:“今既以按察司钞法通快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仍于州府 司县官给由内,明书所犯之数,但犯钞法者虽监察御史举其能干,亦不准用。” 十月,杨序言:“交钞料号不明,年月故暗,虽令赴库易新,然外路无设定库司, 欲易无所,远者直须赴都。”上以问汝砺,对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 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 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昏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 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昏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十一月,上谕户部官曰:“今钞法虽行,卿等亦宜审察 ,少有壅滞,即当 以闻,勿谓已行而惮改。”汝砺对曰:“今诸处置库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颇难, 虽有商贾易之,然患钞本不丰。比者河北西路转运司言,一富民首其当存留钱外, 见钱十四万贯。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谓宜令州县委官及库典,于市肆要处置 库支换。以出首之钱为钞本,十万户以上州府,给三万贯,以次为差,易钞者人 不得过二贯。以所得工墨钱充库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贰及转运司官一员提控。” 上是之,遂命移库于市肆之会,令民以钞易钱。 是月,敕捕获伪造交钞者,皆以交钞为赏。 时复议更钞法,上从高汝砺言,命在官大钞更不许出。听民以五贯十贯例者 赴库易小钞,欲得钱者五贯内与一缗,十贯内与两缗,惟辽东从便。河南、陕西、 山东及它行钞诸路,院务诸税及诸科名钱,并以三分为率,一分纳十贯例者,二 分五贯例者,余并收见钱。 八年正月,以京师钞滞,定所司赏罚格。时新制,按察司及州县官,例以钞 通滞为升降。遂命监察御史赏罚同外道按察司,大兴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县官。 是月,收毁大钞,行小钞。 八月,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 一贯以上皆用交钞,不得用钱。十月,孙铎又言:“民间钞多,正宜收敛,院务 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本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渐重 钞,可以流通。比来州县抑配市肆买钞,徒增骚扰,可罢诸处创设钞局,止令赴 省库换易。今小钞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上命亟行之。 十二月,宰臣奏:“旧制,内外官兵俸皆给钞,其必用钱以足数者,可以十 分为率,军兵给三分,官员承应人给二分,多不过十贯。凡前所收大钞,俟至通 行当复计造,其终须当精致以图经久。民间旧钞故暗者,乞许于所在库易新。若 官吏势要之家有贱买交钞,而于院务换钱兴贩者,以违制论。复遣官分路巡察, 其限钱过数虽许奴婢以告,乃有所属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实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 若旧限已满,当更展五十日,许再令变易钞引诸物。”是制既行之后,章宗寻崩, 卫绍王继立,大安三年会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车为军赏,兵衄国残,不遑救弊, 交钞之轻几于不能市易矣。至宣宗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贯至 百贯例交钞,又造二百贯至千贯例者。然自泰和以来,凡更交钞,初虽重,不数 年则轻而不行,至是则愈更而愈滞矣。南迁之后,国蹙民困,军旅不息,供亿无 度,轻又甚焉。 三年四月,河东宣抚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于钞窒,有出而无 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 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直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 宜权禁见钱,且令计司以军须为名,量民力征敛,则泉货流通,而物价平矣。” 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弊交钞屡变,皆至窘败,谓之“坐化”。 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宋人以为喜,而金人不禁也,识者惜 其既不能重无用之楮,而又弃自古流行之宝焉。 五月,权西安军节度使乌林达与言:“关陕军多,供亿不足,所仰交钞则取 于京师,徒成烦费,乞降板就造便。”又言:“怀州旧铁钱钜万,今既无用,愿 贯为甲,以给战士。”时有司轻罪议罚,率以铁赎,而当罪不平,遂命赎铜计赃 皆以银价为准。 六月,敕议交钞利便。七月,改交钞名为“贞祐宝券”,仍立沮阻罪。九月, 御史台言:“自多故以来,全藉交钞以助军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则其价浸减, 卒无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用‘贞祐宝券’以革其弊,又虑既多而民轻,与 旧钞无异也,乃令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严立罪赏,期于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 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师百万之众,日费不赀,物价宁不日贵耶?且时估月再定之, 而民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复议搜括隐匿,必令如估鬻之, 则京师之物指日尽,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谓,惟官和买计赃之类可用时估,余宜 从便。”制可。 十二月,上闻近京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翔踊,令尚书省集户部、讲议所、 开封府、转运司,议所以制之者。户部及讲议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阑籴其半, 转运司谓宜悉禁其出,上从开封府议,谓:“宝券初行时,民甚重之。但以河北、 陕西诸路所支既多,人遂轻之。商贾争收入京,以市金银,银价昂,谷亦随之。 若令宝券路各殊制,则不可复入河南,则河南金银贱而谷自轻。若直闭京城粟不 出,则外亦自守,不复入京,谷当益贵。宜谕郡县小民,毋妄增价,官为定制, 务从其便。” 四年正月,监察御史田迥秀言:“国家调度皆资宝券,行才数月,又复壅滞, 非约束不严、奉行不谨也。夫钱币欲流通,必轻重相权、散敛有术而后可。今之 患在出太多、入太少尔。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条五 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损酒使司,三曰节兵俸,四曰罢寄治官,五曰酒税及纳 粟补官皆当用宝券。诏酒税从大定之旧,余皆不从。寻又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 三月,翰林侍讲学士赵秉文言:“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将议更张,已而妄 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 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给银钞粟麦缣帛之类,权其低昂而出纳之。仍 自选良监当官营为之,若半年无过,及券法通流,则听所指任便差遣。”诏议行 之。 四月,河东行省胥鼎言:“交钞贵乎流通,今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术收 之,不无缺误。宜量民力征敛,以裨军用。河中宣抚司亦以宝券多出,民不之贵, 乞验民贫富征之。虽为陕西,若一体征收,则彼中所有日凑于河东,与不敛何异? 又河北宝券以不许行于河南,由是愈滞。”宰臣谓:“昨以河北宝券,商旅赍贩 继踵南渡,遂致物价翔踊,乃权宜限以路分。今鼎既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征军须 钱,宜从所请。若陕西可征与否,诏令行省议定而后行。”五月,上以河北州府 官钱散失,多在民间,命尚书省经画之。 八月,平章高琪奏:“军兴以来,用度不赀,惟赖宝券,然所入不敷所出, 是以浸轻,今千钱之券仅直数钱,随造随尽,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将滋甚。 宜更造新券,与旧券权为子母而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纯以 下皆惮改,奏曰:“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向朝廷以小钞殊轻,权更宝券,而 复禁用钱。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 之,惟恐破裂而至于废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而券日轻。然则券 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 用之物,而知爱重矣。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轻复同 旧券也。”既而,陇州防御使完颜宇及陕西行省令史惠吉继言券法之弊。宇请姑 罢印造,以见在者流通之,若滞塞则验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征之。吉言: “券者所以救弊一时,非可通流与见钱比,必欲通之,不过多敛少支尔。然敛多 则伤民,支少则用不足,二者皆不可。为今日计,莫若更造,以‘贞祐通宝’为 名,自百至三千等之为十,听各路转运司印造,仍不得过五千贯,与旧券参用, 庶乎可也。”诏集百官议。户部侍郎奥屯阿虎、礼部侍郎杨云翼、郎中兰芝、刑 部侍郎冯鹗皆主更造。户部侍郎高夔、员外郎张师鲁、兵部侍郎徒单欧里白皆请 征敛。惟户部尚书萧贡谓止当如旧,而工部尚书李元辅谓二者可并行。太子少保 张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严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赵伯成曰:“更造之法, 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征之为法,特征于农民则不可,若征于市肆商贾之家, 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部主事王寿宁曰:“不然,今之重钱轻券者皆农尔, 其敛必先于民而后可。”转运使王扩曰:“凡论事当究其本,今岁支军士家口粮 四万余石,如使斯人地着,少宽民力,然后征之,则行之不难。”榷货司杨贞亦 欲节无名之费,罢闲冗之官。或有请铸大钱以当百,别造小钞以省费。或谓县官 当择人者。独吏部尚书温迪罕思敬上书言:“国家立法,莫不备具,但有司不克 奉之而已。诚使臣得便宜从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许杖决,三品以上奏闻,仍 付监察二人弛驿往来,法不必变,民不必征,一号令之,可使上下无不奉法。如 其不然,请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许如此,试委之可乎?”宰臣未有 以处,而监察御史陈规,完颜素兰交诤,以为:“事有难行,圣哲犹病之,思敬 何为者,徒害人尔。”上以众议纷纷,月余不决,厌之,乃诏如旧,纾其征敛之 期焉。未几,竟用惠吉言,造“贞祐通宝”。兴定元年二月,始诏行之,凡一贯 当千贯,增重伪造沮阻罪及捕获之赏。 五月,以钞法屡变,随出而随坏,制纸之桑皮故纸皆取于民,至是又甚艰得, 遂令计价,但征宝券、通宝、名曰“桑皮故纸钱”。谓可以免民输挽之劳,而省 工物之费也。高汝砺言:“河南调发繁重,所征租税三倍于旧,仅可供亿,如此 其重也。而今年五月省部以岁收通宝不充所用,乃于民间敛桑皮故纸钞七千万贯 以补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宝稍滞,又增两倍。河南人户农居三之二,今年 租税征尚未足,而复令出此,民若不粜当纳之租,则卖所食之粟,舍此将何得焉? 今所急而难得者刍粮也,出于民而有限。可缓而易为者交钞也,出于国而可变。 以国家之所自行者而强求之民,将若之何?向者大钞滞则更为小钞,小钞弊则改 为宝券,宝券不行则易为通宝,变制在我,尚何烦民哉!民既悉力以奉军而不足, 又计口、计税、计物、计生殖之业而加征,若是其剥,彼不能给,则有亡而已矣! 民逃田秽,兵食不给,是军储钞法两废矣。臣非于钞法不加意,非故与省部相违 也。但以钞滞物贵之害轻,民去军饥之害重尔。”时不能用。 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钱轻,犯赃者计钱论罪则太重,于是以银为 则,每两为钱二贯,有犯通宝之赃者直以通宝论,如因军兴调发,受通宝及三十 贯者,已得死刑,准以金银价,才为钱四百有奇,则当杖。轻重之间悬绝如此。” 遂命准犯时银价论罪。四年三月,参知政事李复亨言:“近制,犯通宝之赃者并 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而法当赎铜者,止纳通宝见钱,亦乞令依上输 银,既足以惩恶,又有补於官。”诏省臣议,遂命犯公错过误者止征通宝见钱, 赃污故犯者输银。 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之为泉也,贵流通而不可塞, 积于官而不散则病民,散于民而不敛则阙用,必多寡轻重与物相权而后可。大定 之世,民间钱多而钞少,故贵而易行。军兴以来,在官殊少,民亦无几,军旅调 度悉仰于钞,日之所出动以万计,至于填委市肆,能无轻乎?不若驰限钱之禁 , 许民自采铜铸钱,而官制模范,薄恶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则钱必日多,钞可少 出,少出则贵而易行矣。今日出益众,民日益轻,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 计官吏之俸、验百姓之物力以敛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钱少之弊也。臣谓宜 令民铸钱,而当敛钞者亦听输银,民因以银铸钱为数等,文曰“兴定元宝”,定 直以备军赏,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从。 五年闰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宝券既弊,乃造‘贞祐通宝’以救之,迄今 五年,其弊又复如宝券之末。初,通宝四贯为银一两,今八百余贯矣。宜复更造 ‘兴定宝泉’,子母相权,与通宝兼行,每贯当通宝四百贯,以二贯为银一两, 随处置库,许人以通宝易之。县官能使民流通者,进官一阶、升职一等,其或姑 息以致壅滞,则亦追降的决为差。州府官以所属司县定罪赏,命监察御史及诸路 行部官察之,定挠法失纠举法,失举则御史降决,行部官降罚,集众妄议难行者 徒二年,告捕者赏钱三百贯。”元光元年二月,始诏行之。二年五月,更造每贯 当通宝五十,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银钞及余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 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乃定法,银一两不 得过宝泉三百贯,凡物可直银三两以下者不许用银,以上者三分为率,一分用银, 二分用宝泉及珍货、重宝。京师及州郡置平准务,以宝泉银相易,其私易及违法 而能告者罪赏有差。是令既下,市肆昼闭,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银 及银宝泉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无从令之实,有司虽知,莫能制矣。 义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天兴二年十月印“天兴宝会”于蔡州,自一钱至 四钱四等,同见银流转,不数月国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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