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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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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五 ○榷场 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 大有助于经用焉。熙宗皇统二年五月,许宋人之请,遂各置于两界。九月,命寿 州、邓州、凤翔府等处皆置。海陵正隆四年正月,罢凤翔府、唐、邓、颍、蔡、 巩、洮等州并胶西县所置者,而专置于泗州。寻伐宋,亦罢之。五年八月,命榷 场起赴南京。国初于西北招讨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间尝置之,以易北方牧畜。 世宗大定三年,市马于夏国之榷场。四年,以尚书省奏,复置泗、寿、蔡、唐、 邓、颍、密、凤翔、秦、巩、洮诸场。七年,禁秦州场不得卖米面、及羊豕之腊、 并可作军器之物入外界。十七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与大 石交通,恐枉害生灵,不可不备。其陕西沿边榷场可止留一处,余悉罢之。令所 司严察奸细。”前此,以防奸细,罢西界兰州、保安、绥德三榷场。二十一年正 月,夏国王李仁孝上表乞复置,以保安、兰州无所产,而且税少,惟于绥德为要 地,可复设互市,命省臣议之。宰臣以陕西邻西夏,边民私越境盗窃,缘有榷场, 故奸人得往来,拟东胜可依旧设,陕西者并罢之。上曰:“东胜与陕西道路隔绝, 贸易不通,其令环州置一场。”寻于绥德州复置一场。 十二月,禁寿州榷场受分例。分例者,商人贽见场官之钱币也。 章宗明昌二年七月,尚书省以泗州榷场自前关防不严,遂奏定从大定五年制, 官为增修舍屋,倍设阑禁,委场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举察。惟东胜、净、 庆州,来远军者仍旧,余皆修完之。泗州场,大定间,岁获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 贯,承安元年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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