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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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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四 ○部选 省选 廉察 荐举 功酬亏永 凡吏部选授之制,自太宗天会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颁新官制。 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铨注。又命吏部尚书萧赜 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诸司横班大解、并大将军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铨注, 余求仕人分四季拟授,遂为定制。贞元二年,命拟注时,依旧令,求仕官明数( 谓面授也),不许就本乡,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剧处。 世宗大定元年,敕从八品以下除授,不须奏闻。又制,求仕官毋入权门,违 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馈献而受之者,奏之。二年,诏随季选人,如无过或有功酬 者,依格铨注。有廉能及污滥者,约量升降,呈省。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 仕人到部,令本部体问,政迹出众者,及赃污者,申省核实以闻,约量升擢惩断, 年老者勿授县令。又谓宰臣曰:“随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转运司幕官以 至县令,但验资考,其中纵有忠勤廉洁者,无路而进,是此人终身不敢望三品矣, 岂进贤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视其能否,以定升降为格。”又曰:“今用人 之法甚弊,其有不求闻达者,人仕虽久,不离小官,至三四十年不离七品者。而 新进者结朝贵,致显达,此岂示激劝之道。卿等当审于用人,以革此弊。”时清 州防御使常德辉上言:“吏部格法,止叙年劳,是以虽有才能,拘于法而不得升, 以致人材多滞下位。又刺史县令亲民之职,多不得人,乞加体察,然后公行廉问, 庶使有惧心。且今酒税使尚选能者,况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择乎?自今宜以能吏 当任酒使者授亲民之职。”从之。十年,上谓宰臣曰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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