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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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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四 ○符制 初,穆宗之前,诸部长各刻信牌,交互驰驿,讯事扰人。太祖献议,自非穆 宗之命,擅制牌号者置重法。自是,号令始一。收国二年九月,始制金牌,后又 有银牌、木牌之制。盖金牌以授万户,银牌以授猛安,木牌则谋克、蒲辇所佩者 也。故国初与空名宣头付军帅,以为功赏。 递牌,即国初之信牌也。至皇统五年三月,复更造金银牌,其制皆不传。大 定二十九年,制绿油红字者,尚书省文字省递用之。朱漆金字者,敕递用之。并 左右司掌之,有合递文字,则牌送各部,付马铺转递,日行二百五十里。如台部 别奉圣旨文字,亦给如上制。 虎符之制,承安元年制。以礼官言,汉与郡国守相为铜虎符,唐以铜鱼符, 起军旅、易守长等用之。至是,斟酌汉、唐典故,其符用虎,并五左一右,左者 留御前,以侍臣亲密者掌之,其右付随路统军司、招讨司长官主之,阙则次官主 之。若发兵三百人以上及征兵、召易本司长贰官,从尚书省奏请左第一符,近侍 局以囊封付主奏者,尚书备录圣旨,与符以函同封,用尚书省印记之,皆专使带 牌驰送至彼。主符者视其封,以右符勘合,然后奉行,若一有参差者,不敢承用。 主者复用囊封贮左符,上用职印,具发兵状与符以本司印封,即日还付使者,送 尚书省以进,乃更其封,以付内掌之人。若复有事,左符以次出,周而复始,仍 各置历注付受日月。若盗贼急速不容先陈者,虽三百人以上,其掌兵官司亦许给 付,随即言上,诏即施行之。贞祐三年,更定枢密院用鹿符,宣抚司用鱼符,统 军司用虎符。若发银牌,若省付部及点检司者,左右司用匣封印,验封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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