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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 志第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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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七 贞观十四年,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言及丧服,太宗曰:“同爨尚有緦麻 之恩,而嫂叔无服。又舅之与姨,亲疏相似,而服纪有殊,理未为得。宜集学者 详议。余有亲重而服轻者,亦附奏闻。”于是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 议曰: 臣闻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别同异,明是非者也。非从天降,非从地出, 人情而已矣。夫亲族有九,服术有六,随恩以薄厚,称情以立文。然舅之与姨, 虽为同气,论情度义,先后实殊。何则?舅为母之本族,姨乃外戚他族,求之母 族,姨不在焉,考之经典,舅诚为重。故周王念齐,每称舅甥之国;秦伯怀晋, 实切《渭阳》之诗。在舅服止一时,为姨居丧五月,循名丧实,逐末弃本。盖古 人之情,或有未达,所宜损益,实在兹乎! 《记》曰:“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叔之不服,盖推而远之 也。”礼:继父同居,则为之期;未尝同居,则不为服。从母之夫,舅之妻,二 夫人相为服。或曰,同爨緦。然则继父之徒,并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轻在 乎异居。故知制服虽系于名;亦缘恩之厚薄者也。或有长年之嫂,遇孩童之叔, 劬劳鞠养,情若新生,分饥共寒,契阔偕老。譬同居之继父,方他人之同爨,情 义之深浅,宁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也,爱之同于骨肉;及其死也,则曰推而远 之。求之本原,深所未谕。若推而远之为是,则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之为是, 则不可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其义安在?且 事嫂见称,载籍非一。郑仲虞则恩礼甚笃,颜弘都则竭诚致感,马援则见之必冠, 孔伋则哭之为位。此并躬践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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