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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 志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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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闲于未然,惧争心 之将作也。故有轻重三典之异,宫墨五刑之差,度时而施宜,因事以议制。大则 陈之原野,小则肆诸市朝,以御奸宄,用惩祸乱。兴邦致理,罔有弗由于此者也。 暨淳朴既消,浇伪斯起,刑增为九,章积三千,虽有凝脂次骨之峻,而锥刀之末, 尽争之矣。自汉迄隋,世有增损,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 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 堪命,遂至于亡。 高祖初起义师于太原,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旬月之间, 遂成帝业。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惟制*、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 蠲除之。及受禅,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 业所用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寻又敕尚书左仆射裴 寂、尚书右仆射萧瑀及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敬业、中书舍人刘林甫颜师古王 孝远、泾州别驾靖延、太常丞丁孝乌、隋大理丞房轴、上将府参军李桐客、太常 博士徐上机等,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 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 乃下诏曰: 古不云乎,“万邦之君,有典有则。”故九畴之叙,兴于夏世,两观之法, 大备隆周。所以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自战国纷扰,恃诈 任力,苛制烦刑,于兹竞起。秦并天下,隳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 骚然,遂以颠覆。汉氏拨乱,思易前轨,虽复务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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