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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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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 (案:《刑法志序》,原本阙佚。)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兖、户部侍 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贻 矩奏:“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录一十三卷, 律疏三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阁门奉进,伏请 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从之。(原注:是时,大理卿李保 殷进所撰《刑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朱温 僣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循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 贮刑书,并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所遗, 皆无旧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 刑法令式,并合本朝旧制。”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 八十六卷。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 之。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议 定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汉隐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 律令格式、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以晋、汉及国初事 关刑法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 寺行用焉。(《宋史》:卢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 奏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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