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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

     
    ◎刑法志上
    刑也者,始於兵而终于礼者也。鸿荒之代,生民有兵,如逢有螫,自卫而已。
    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鸱义,奸宄并作,刑之用岂能已乎?帝尧清问下民,乃命三
    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先王顺
    天地四时以建六卿。秋,刑官也,象时之成物焉。秋传气于夏,变色于春,推可
    知也。辽以用武立国,禁暴戢奸,莫先于刑。国初制法,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
    者,兵之势方张,礼之用未遑也。及阻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贤,命为夷离堇以掌
    刑辟,岂非士师之官,非贤者不可为乎?太祖、太宗经理疆土,擐甲之士岁无宁
    居,威克厥爱,理势然也。子孙相继,其法互有轻重;中间能审权宜,终之以礼
    者,惟景、圣二宗为优耳。
    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
    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又
    有黥刺之法。仗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又有木剑、大
    棒、铁骨朵之法。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铁骨朵之数,或五、或七。
    有重罪者,将决以沙袋,先于脽骨之上及四周击之。拷讯之具,有粗、细杖及
    鞭、烙法。粗杖之数二十;细杖之数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数,凡烙三
    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诸事应伏而不服者,以此讯之。品官公事误
    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听以赎论。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千。
    亦有八议、八纵之法。籍没之法,始自太祖为挞马狘沙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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